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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ID:kkkk123123 副本:PttLegist2、sitos、longbow2 密件副本:(不解密) 二、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okcool、GeminiMan 两人 (b)文章编号:请参见以下告证,另参考《使用者条款 2.0.01》第五条, 因中华民国一般法院连贯之事实不分两案之惯例, 故将两件申诉案件并成一案。 三、欲申诉之判决︰虽已於本站之外取得救济。然则於本站之内穷究一切救济途径後 皆遭驳回,於本站之内最终救济途径为请法务站长解释站规。另依《批踢踢实业坊 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下称申诉规则)进行申诉、建议、及必要改判 及还原名誉之措施。 另外此案依《申诉规则》第三篇第十八条第三项:「应先向板主或小组长提出之 申诉未提出。」云云,与本案非有适用,因判决者既不是群组长也不是小组长, 同时依照第二编十二条及前後规定,「经认定为违规行为者,认定权者得予以 适当之处分,该处分须附理由且经公告方生效力。」在本案中公告多次处於模糊地带, 以非十一、十二条所能适用,申诉人肯认符合第二编第三章第二款所言之 「特殊情形」,合先叙明。 根据 PTT 法务部的法学精神,期盼透过解释而令规则更为完善、双方也能化解心结, 岂不美哉?於如求之不得,两公约施行法已具有国内法效力,依据《申诉原则》第五条 亦具有法律优位原则,我们可以慢慢来研究两公约的歧视部份该怎麽落实,实务上不尽 人意的话我也可以代为提起相关救济,我相当好奇某个自以为帝王却整天自称不是站长 的废物的意见,不过他从来不听别人的意见。可能检院对他发动莫须有的侦查,一个月 传他两次当狗一样钉他才会稍微收敛一点。另据《使用者条款2.1》在此强调 PTT 实 业坊拥有随时终结我使用之权利。欢迎试试。 4.不服理由︰ 源发:根据《申诉规则》第二编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分别订有明文。 程序部份:申诉需由第三编第十四条由法定程序提出。未依程序受与者,可与驳回。 在此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提出申诉,盼能在程序上给予方便。 事实: 1. Ianli 於 PTT@BoardMaster 上违反使用者《申诉规则》第五条,公开表述看板 Mudran「有人知道这板干啥用的喔?洗到被警告跑来这,原来这是避风港喔?」 暗称 Mudran 使用者皆为「洗版」之行为 (告证1:http://i.imgur.com/eXbKFXz.jpeg )。 依据《申诉规则》第二编第二章九条,BoardMaster 看板为特殊性质,直属於版务 部,并无所谓小组长、群组长等权限,最高权限者为站长,然而站长又并非版主, 依照《申诉规则》,无法使用第二编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此显为站务部与法院之立法 缺失。而依照第二编第七条,此一行为,显不合乎法律保留原则,因版主不存在,小组 长并无实质上执行认定权力也并未发布相关意思表示。而後来又於 2013 年 4 月 5 日 、4 月 4 日发生同一看版资料遭到流出事件 (告证3、4 http://i.imgur.com/hrxy8RS.jpeg http://i.imgur.com/R1atFwS.jpeg ),却并未进行任何处置,亦无发动任何调查, 不仅是《申诉规则》第二篇第一章第十一条了,这显然已经违背宪法第八条及 大法官 572、679 号意旨。 後使用者 GauYi 2013 年 2 月 23 日遭当时版务站长 okcool 以一篇 并无其余说明之「公海到了」(告证3:http://i.imgur.com/MsGDwJ5.jpeg )终生拔除 版主,而使用者 kkkk123123 则并无遭到发文公告说明刑罚与其原因,然而依照当时的 2005.08.27 版主权利义务规范,「板主板是一个只有板主们才看得到的隐藏版,板主 可以在那儿分享板主心得....」,其中完全并无罚则,okcool 临时创建法则而且溯及 既往之情形,已是违背罪刑法定主义。 然而事後申诉人前往 C_JapanBoard 进行任免版主之职务,却遭到小组长 kid725 以「原板主 kkkk123123 泄漏BM板事务,故依站长指示拔除板主职位。」 (告证4:http://i.imgur.com/YcYIO1g.png ),语调看似「自动揣测上意」这其中 有无版务站长命令之发布,至今仍是成谜,请求法务部依其职权调查,然而使用者 swattw 於 2013 年 4 月 4 日、XXXXGAY 於 2013 年四月 22 号皆有泄漏 BM 版内文 之事实,只见到版务站长受到检举而不受理、只受权力专断的规则真空下。在此甚至已经 违反《申诉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管理人带头并不遵循自身版规之情形。依违规行为第七 条之所法,虽在《申诉规则中》设置例外状态,使站务人员於紧急状况下能维持秩序,然 而不仅发动程序未明,要件亦暧昧不清,而这显非此种状况。在此四项行为中,管见以为 依同章第七条并不构成违规行为,否之,则版务部应当发布正式公告,并且褫夺该四名违 规行为者之担任职务权限。 2. 时任群组长 GeminiMan 曾於 2014 年 6 月 13 日进行宣判(案情请庭上再阅告证7: http://i.imgur.com/HlkYSj8.png ),主张「经审阅其板上之文章、该板板规与站规, 判决驳回。」本案争点为「正妹鸡鸡的问卦」是否属於「明知故问」,我在当时之抗辩 睾固酮不敏感症候群、染色体变异、肾上腺生殖器异常症(CAH) 皆被无视。 在这里,容我暂且停止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说明。因为,有些事是严肃的。 (告证八:http://i.imgur.com/E1tRSvD.jpeg ) (告证九:http://i.imgur.com/6HAVM7K.jpeg ) 以上为本人身为国民及为求口温饱的证件,虽然我不是很正,不过我一点也不认为这个议 题符合「闲聊式问题」或是「明知故问。」这两句话只证明了偏见与狭隘,试问,何谓正 常?何谓异常?我很遗憾在台湾精神医学会成立五十周年的此刻仍有如此无知、偏颇的见 解。 此外我也必须向庭上陈述,在两公约施行法已经三读的当下,引用一段中研院 廖福特老师所翻译的《两公约一般意见》第二十八及二十九:The Experts note reports that transgender persons are widely considered to suffer from a form of mental illness and that persons with gender identities different from their biological sex, suffer many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including bullying in schools. During the dialogue with 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s, the Committee observed that the dominant perspective is that gender identity is solely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This was also evident in the description of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offered in schools.The Experts recommend that Taiwa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 take the lead in 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effective information and awareness-raising initiatives on the equal right of everyone regardless of gender identity, to the enjoyment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专家在报告中发现,跨性别者普遍被认为患有某种心理疾病,性别认同与自 己生理性别不符的人承受着许多不同形式的歧视,校园霸凌即为其一。在与 政府代表对话的过程中,本委员会发觉,主流观点认为性别认同只与性倾向 有关。这也明显存在於学校性别平等教育的描述中。) 而在中华民国法务部的第二次结论性意见,则在 72 点表示: 在跨性别者方面,审查委员会建议台湾政府在法律上承认跨性别者, 让他们能自由选择性别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With respect to transgender persons the Committee recommends, however, that the Government provide for explicit legal recognition of their freely chosen gender identity, without unnecessary restrictions.)」,在性 别法律承认(legal gender recognition)支持自由换证、反对无故限制之 做法。 所以,有鸡鸡的正妹,有什麽问题吗?如果 D0507 裁判遭到推翻,则後需相接连 随此处份的一切违规行为,应以《申诉原则》第二编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项, 属违规行为之错误。「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 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前项更正,附记於原处分书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记者,应制作更 正书,以书面通知相对人及已知之利害关系人。故依行政程序法之精神及申诉原则,在 此要求更正基於 D0507 裁判後相接连的一切裁判,或是撤回 D0507 之处分。 最後,依《申诉原则》第三编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之「建议」,我只能说此人几乎已经是 没有资格担任本站任何高阶管理人员了。我想我的建议应该是希望他丢掉键盘别再打字, ,否则整个PTT都会弥漫着令人脑部受损的气息。我会受不了。 我的建议、我的暗示,都已经够明显了。希望你们这群人悄悄明白,这并不是网路申诉。 关於程序部份。 二案因利益回避关系而直接进入群组层级宣判。故并无第三编第一章第十五条之适用。 以上。 致台大批踢踢实业坊 法务部拟似法院公鉴 kkkk12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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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aw/M.1541334767.A.0A0.html ※ 编辑: kkkk123123 (122.116.60.151), 11/05/2018 07: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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