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Legist2 (法务部pttlaw板法务)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组务判决#1QL3viyQ(Sub_GMobile)应予撤销
时间Wed Jan 10 14:43:17 2018
阁下的程序错误,
请向板务部申诉。
Ptt法务部 PttLaw法务
附注:
1. 於看板中发表不当之文章或推文,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
一款,属看板违规,并依同法第八条,应由板主认定事实之有无,本板并
无管辖权限。
2. 看板违规请向板主申诉,若对板主之处置有疑义,请向看板所属小组长申诉,
若对小组长之处置有疑义,请向所属群组长申诉,若对於群组长之处置有疑义
,
请向板务站长申诉。
※ 引述《yoyodiy5566 (大师5566)》之铭言:
: 1.申诉人ID:yoyodiy5566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elmocc01
: (b)文章编号:#1QL3viyQ (Sub_GMobile)
: 3.欲申诉之判决︰
: ( 将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一、事实部分
: PokemonGO板板主以yoyodiy5566(被处分人)违反PokemonGO板板规2-4-3有关「复
: 数帐号」之规定,对被处分人处以水桶30日之处分,被处分人不服,於组务板Sub_
: GMobile板提出申诉,小组长仍以被处分人违反「复数帐号」之规定,判决「维持
: 板务原判决」。
: 二、理由部分
: 1. PokemonGO板板规有关「复数帐号」之禁止,系指「使用复数帐号」进行游戏
: PokemonGO板板规第2-4-3之规定,转录如下:
: 2-4-3.本板禁止 使用/讨论/推广 模拟器、Fake GPS、异地代登、修改游戏数值
: 之软体、
: 复数帐号、需要登入PMGO帐号之非官方程式、利用系统漏洞等,
: 以上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之方式
: 违者水桶30日,且视情节予以退文处分。
: 其上下文串连阅读,应为「本板禁止使用/讨论/推广…『复数帐号』…等非常规方
: 式『进行游戏』之方式」,其要件包括:
: (1) 文章中包含「使用/讨论/推广」等文字
: (2) 文章中包含「复数帐号」等非常规方式之相关文字
: (3) 文章中包含以「复数帐号」等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之相关文字
: 2. 复数帐号之认定,非以注册者认定,而系以使用者认定。
: 有关复数帐号,无需确认该帐号之注册者是何人。若有某一使用者使用一个以上之
: 帐号进行游戏,即便该些帐号并非全部由该使用者注册,只要该使用者实际使用一
: 个以上之帐号「进行游戏」,即为「复数帐号」。
: 3. 「登入帐号」之行为,并非「进行游戏」。
: (1) 板规禁止「非常规方式」,系为维持游戏之公平性。
: PokemonGO游戏公司对模拟器、Fake GPS等所谓「非常规方式」虽未彻底严格管
: 制,但一般认为该公司不鼓励此等「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原因在於:
: PokemonGO系一款虚拟与实体结合之游戏,游戏公司鼓励玩家亲临现场,以真实
: GPS讯号提供给伺服器,用以确认玩家位置,并於虚拟游戏中呈现对应的场景。
: 以「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之玩家,不必「亲临现场」,即可透过假的GPS讯号,
: 或藉由他人於异地代为进行游戏等,此种「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之行为,系以
: 较简单之代价,轻易取得正常玩家费尽苦心(例如长距离步行,甚或搭机出国)
: 才能取得的游戏成果。复数帐号,则系一名玩家透过不同帐号取得更多游戏之
: 成果,或以俗称「小帐」之帐号,协助主要帐号取得「道馆占用」等游戏成果。
: 故以「非常规方式」进行游戏,系破坏游戏公平性之行为。
: PokemonGO板本於此原则,订下板规2-4-3,虽较游戏公司更为严格,但确系基
: 於维持「游戏公平性」之立法目的。
: (2) 「登入游戏帐号」并查看该帐号内之资料,非属「进行游戏」之态样。
: 被处分人於发文中陈述如下:
: 「我儿子有个帐号,一直没什麽在玩,最近我打开那个帐号」
: 小组长根据「最近我打开那个帐号」,认定被处分人违反「复数帐号」之板规。
: 虽经被处分人说明,其系与儿子共同检视该帐号,但小组长并对此节未多所论
: 述。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毕竟无法重回现场检视,故此部分或无须争辩。惟,
: 依文章所述,仅能认定被处分人确有登入儿子之帐号并检视帐号内之资料,却
: 无法据以认定被处分人有使用儿子的帐号「进行游戏」之行为,故与PokemonGO
: 板板规2-4-3规定之要件不符,更无任何破坏游戏公平性之疑虑。
: (3) 综上所述,被处分人文章中并无「以复数帐号『进行游戏』」之相关文字,
: Sub_GMobile有关「维持板务原判决」之决定,与PokemonGO板板规不符,应予
: 撤销,PokemonGO板板主对被处分人水桶30日之处分,应并予撤销。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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