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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原判决废弃。 使用者 yONlANG 更换回原帐号 YonLang 并永久停权。 判决理由: 本站之相似帐号之案例,在基於不妨碍使用者使用权利,过去之判例多为变更帐号 ,如为一定登入天数以下之妨碍相似帐号使用权利则予以砍除,本案中 yONlANG 以达一定登入天数,Violation之法务判处变更帐号之处分合乎过去判例及比例原则 。 又查,使用者YanLong与使用者yONlANG (原帐号YonLang)两造之案件业经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70号及 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号判决在案,使用者 yONlANG之相似帐号使用已达侵害使用者YanLong之人格权,足以贬抑使用者YanLong 之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 本站使用者条款8-1亦明文规定:「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2)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 行之考量,因您透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其他使用者,或其他本站有正当理由认为 不适当之行为,致影响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本站得拒绝为您提供服务并永久 终止您之使用。」 使用者 yONlANG 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已对於使用者YanLong造成使用本站上之不 便,且使用者yONlANG 本站之一般使用者大量滥诉,依据法院之判决内容应符合上 开使用者条款8-1所规定,判处永久停权,本案终结。 Ptt法务部 PttLaw法务 ※ 引述《YanLong (寻梦者)》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YanLong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 (b)文章编号:31201 : 3.欲申诉之判决︰ : 判决主文: : 将帐号大小写互换 : 判决说明: : 1. 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款,将原帐号YonLang更改为 : yONlANG,以利识别。 : 申诉救济: : 如不服本判决,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发文申诉。 : 4.不服理由︰ : (1)该「YonLang」帐号已非第一次故意使用与本人极其类似的ID : 如文章代码(AID): #1Ch3EPqm (Violation)於2010年的判决 : 判决主文: : 使用者 YonLang 已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点 : 『故意或过失注册与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帐号,经该他使用者申诉影响其权 : 利者』,故判决罚单 一 张之处分,并更改被检举人帐号为 YONLANG, : 以资区别。 : 更改帐号毫无实意,该使用者再将其帐号换回原本之「YonLang」 : (2)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之判决书内容,该帐号确实为故意注册 : 企图混淆本人之帐号人格权 : (3)该帐号长期至PTT各大板骚扰板友及滥兴诉讼,建请站方砍除帐号 : 以维护正常使用者之权利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裁判字号】 103,易,70 : 【裁判日期】 1030418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 【裁判全文】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易字第70号 :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 被   告 江剑峰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2 年度侦字第 : 23009 号),被告於本院审理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 : 本院告知简式审判程序意旨,并听取公诉人及被告之意见後,本 : 院裁定依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判决如下: : 主 文 : 江剑峰公然侮辱,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事 实 : 一、缘江剑峰及王彦龙均为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 之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下称PTT 网站)之使用者,二人前因 : 网站发言权限发生争议,江剑峰遂於民国99年9 月23日於该 : 网站之「About_Life」版上贴文并於文内提出所谓「铁证」 : ,王彦龙见状,即以其长期使用之「YanLong 」帐号推文: : 「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等语作为回应。讵江剑峰阅 : 後心生不满,明知该版系特定之多数人均得观览,竟基於公 : 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7 时59分许,在其位於新北市○ : ○区○○街000 号之租屋处内,以电脑利用IP位址「123.20 : 4.72.185」连线PTT 网站,先使用帐号「SnowOfJune」编辑 : 王彦龙上开推文将之删除,再以自己所申登之另一与王彦龙 : 「YanLong 」帐号极为相似之帐号「YonLang 」(起诉书误 : 载为「YonLong 」,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将上开推文 : 编辑为:「YonLang :我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 : 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之推文1 则,足以贬抑王彦龙 : (YanLong )之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嗣经王彦龙提告,始 : 经警方调阅相关使用者帐号及IP上线资料,而循线查获上情 : 。 : 二、案经王彦龙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 :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同一案件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诉,但如发 :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之规定, : 自得再行起诉。而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只须於不起诉处分 : 时,所未知悉之事实或未曾发现之证据,即足当之,不以於 : 处分确定後新发生之事实或证据为限。亦即此之新证据,不 : 论系於处分确定前未经发现,抑或处分确定後所新发生者, : 均包括在内。且该项新事实或新证据就不起诉处分而言,仅 : 须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确能证明其犯罪为必 : 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号判决意旨可参)。查检 : 察官起诉被告江剑峰本件99年间公然侮辱告诉人王彦龙之犯 : 行,前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以100 年度侦字第 : 18877 号对被告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惟检察官嗣後发现被告 : 於该署102 年度侦字第698 号案件中,自承PTT 网站内之使 : 用者帐号「SnowOfJune」确为其本人所申请使用等情,并提 : 出该案中由被告所提之刑事告诉状在卷为证(见102 年度他 : 字第5855号卷第18-3页反面),核此与被告於前案(100 年 : 度侦字第18877 号)中矢口否认其即为「SnowOfJune」帐号 : 之使用者全然不符,而被告上开不利於己之陈述既未曾於前 : 案经检察官审酌,且自形式上观之,上开证据亦足证明被告 : 涉犯公然侮辱之犯罪嫌疑重大,乃系发现之新证据,是本件 : 检察官之起诉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之规定,本 : 院自应为实体上之审酌。 : 二、次按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 :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而被告於 : 审理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告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 : ,并听取检察官、被告之意见後,本院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 条之1 第1 项之规定,裁定改依简式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是 : 本案之证据调查,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2 规定,不受同 : 法第159 条第1 项、第161 条之2 、第161 条之3 、第163 : 条之1 及第164 条至第170 条等规定之限制,亦先叙明。 : 贰、实体方面: : 一、上揭事实,业经被告於本院103 年3 月26日审理期日中坦承 : 不讳,核与证人王彦龙历次证述之情节相符(见100 年度侦 : 字第211 号卷第10至11页、第28页、第101 页、102 年度他 : 字第5855号卷第21至22页),并有PTT 网站使用者帐号「Sn : owOfJune」之申请人资料及99年9 月20日至27日上线IP(10 : 0 年度侦字第211 号卷第8 至9 页)、PTT 网站「About_Li : fe」版列印画面2 张(同上卷第12、13页)、IP查询资料( : 同上卷第23页)、房屋租赁契约(同上卷第38至40页)、被 : 告所提另案刑事告诉状节本(102 年度他字第5855号卷第18 : -3页反面)等件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案发翌日即99年9 月24 : 日曾以「SnowOfJune」帐号在PTT 网站刊登:「本人针对删 : 除YanLong 原『不实』推文後,另自行创作YonLang 之角色 : ,并自行创作包含『孬种烂男人』等字之台词而忽略创作自 : 由以外亦应顾及观众之道德尺度,因用辞确有不雅不当之处 : ,向所有因此在视觉上或情绪上感到不快不适的人当然包含 : YanLong 在内致上诚挚歉意」等文字,亦有该网站列印画面 : 1 张附卷为凭(100 年度侦字第211 号卷第14页),足认被 : 告前开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予采信。 : 二、被告前虽曾抗辩:伊发表上开言论仅系自嘲,且未指明道姓 : ,告诉人又非网路上知名人物,其所为言论对告诉人之网路 : 及真实生活中之名誉应无妨害云云。然查: : (一)被告自承系因不满告诉人以「YanLong 」帐号针对自己文章 : 回应:「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之推文,又知悉告诉 : 人女友之使用者帐号为「Bestpower 」,故先以「SnowOfJu : ne」帐号使用文章编辑功能将告诉人上开推文删除,复以另 : 一「YonLang 」帐号将上开推文编辑为:「我好爱说谎best : 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可见被 : 告系刻意更换帐号,使用与告诉人「YanLong 」帐号极为相 : 似之「YonLang 」帐号为上开推文,藉以使人误认而嘲讽告 : 诉人即「YanLong 」自称爱说谎、及女友看不起自己这个敢 : 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云云,显系针对告诉人所为之评论, : 至为灼然。 : (二)再者,网路论坛使用人於发表言论之前,需申请网路帐号作 : 为代表该网路使用人自己身分之代号,该帐号虽未必能直接 : 或间接指涉该帐号使用人本人在现实世界中之身分,然因该 : 帐号使用人得藉由使用该帐号在网路世界中从事例如发表言 : 论等各项网路活动,藉此表彰自己的思想、风格、个性,该 : 帐号因此得以一定程度表彰该帐号使用人在该网路空间之人 : 格,并因此得与网路社群之其他网路使用人建立起一概念式 : 的连结,藉由网路社群中其他网路使用人之评价,获致一定 : 之名誉。故纵然该帐号未必能连结到该帐号使用人在现实生 : 活中之真实身分,亦未能以此遽认该帐号所表彰之网路世界 : 上之人格不存在。又现今网路普及,网路使用已成为日常生 : 活所不可或缺之部分,则在网路世界中以某一帐号为表彰自 : 己人格之代号所建构之人际关系,自不应外於刑法之规范。 : 本件被告自承告诉人即「YanLong 」及其女友即「Bestpowe : r 」均为PTT 网站「吃到饱版」之资深版友,「YanLong 」 : 还曾於「吃到饱版」公开2 人关系,伊才会知道「YanLong : 」之女友系「Bestpower 」等情(见本院卷第36页);另告 : 诉人亦举出其使用「YanLong 」帐号於PTT 网站「Car 」版 : 、「HsinTien」版之贴文纪录及与PTT 网友聚餐照片资料多 : 纸为佐(见102 年度他字第5855号卷第27至31页),堪认告 : 诉人长久使用「YanLong 」帐号在PTT 网站从事网路活动无 : 疑,揆诸前揭说明,该帐号「YanLong 」应足以表彰告诉人 : 於使用前述网路时在该电子布告栏网路论坛空间之人格,自 : 亦属刑法第309 条公然侮辱罪保护之范围;被告前曾抗辩伊 : 未指出告诉人之真实姓名,如何会毁损告诉人之名誉云云, : 要无可采。 : (三)至於被告屡称其亦曾对王彦龙提出诽谤之告诉,检察官却以 : 王彦龙未指明道姓,故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案号102 年度侦 : 字第698 号)一节,经细阅前案不起诉处分理由,系因部分 : 告诉已罹於告诉期间,其余部分则因王彦龙指述内容并无不 : 实,且是否足以贬低江剑峰在社会上之名誉地位,尚非无疑 : ,因认王彦龙并无诽谤之故意,而为不起诉处分,并无被告 : 所称系因王彦龙辩称其未指明道姓,检察官即予采纳而为不 : 起诉处分之情事,是被告在该案之告诉不成立,自无从援引 : 为本案有利认定之依据。 : (四)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 三、论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309 条第1 项公然侮辱罪中所谓之公然,只以不特 : 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已足,而所谓多数人,系 : 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本件被告於PTT 网站之「About_Li : fe」版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内容之推文,因该版并未设 : 定隐私权限,PTT 网站之全体使用者均可自由登入并点阅, : 自属特定之多数人均得共见共闻之网域,符合上开「公然」 : 之要件。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 : 辱罪。 : (二)公诉意旨虽认被告所为,另涉犯同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 : 诽谤罪嫌。惟按侮辱者,系指直接对人詈骂、嘲笑而使人难 : 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而公然侮辱与诽谤 : 罪之别,在於如系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具体或可得具 : 体之事项,应成立刑法第310 条第1 项之诽谤罪;倘仅系漫 : 然指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30 : 9 条第1 项论科,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意旨可资参 : 照。亦即,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 : 誉,但两者有所不同,行为人并不指摘特定事实而公然侮辱 : 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若行为人指摘 : 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则属诽谤行为。行 : 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项,必须具有足以损害被害人名誉之 : 具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否则,若行为人针对特 : 定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之意见或评论,且其内 : 容系情绪性或人身攻击之批评,或属谩骂性之言词或用语, : 则仍非属诽谤行为,而应论以公然侮辱罪。本件被告发表: : 「YonLang :我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 : 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之推文1 则,系单纯谩骂、轻蔑之贬抑 : 文字,此实为辱骂者欲使听闻之公众产生被辱骂者具有行为 : 不检人格所使用之抽象贬抑性用语,并未具体指摘足以毁损 : 告诉人名誉之事,应属「侮辱」范畴,是公诉人认被告上开 : 言论另涉犯刑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诽谤罪嫌,容有未洽 : ,并予指明。 : (三)爰审酌被告恣意在网路上散布足以贬抑告诉人名誉之文字, : 在现今网际网路资讯流通迅速,所及范围无远弗届之情况下 : ,对於告诉人名誉造成之影响难以弥补,行为可訾,惟念於 : 犯後终能坦认过错,且非全无和解意愿,惟因认告诉人要求 : 须赔偿1 字1 万元之和解条件过高而无法达成和解,及本件 : 系出於被告与告诉人间因发言权限发生争议,被告本欲循正 : 当救济管道向版主反应并提出相关事证,却遭告诉人揶揄「 : 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方情绪失控而为上开不当发 : 言,暨其犯罪手段、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 : 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1 第1 项、第284 条之1 : 、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309 条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 :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第1 项、第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 本案经检察官林逸群到庭执行职务。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4 月 18 日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吴若萍 :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於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 本之日期为准。 : 书记官 曾彦硕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4 月 18 日 : 附录论罪科刑法条: :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 下罚金。 : 【裁判字号】 103,上易,1164 : 【裁判日期】 1030717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 【裁判全文】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号 : 上 诉 人 : 即 被 告 江剑峰 : 上列上诉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3 : 年度易字第70号,中华民国103年4月18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102年度侦字第23009号),提起上诉 : ,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 上诉驳回。 : 事 实 : 一、缘江剑峰及王彦龙均为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 之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下称PTT网站)之使用者,2人前因网 : 站发言权限发生争议,江剑峰遂於民国99年9 月23日於该网 : 站之「About_Life」版上贴文,并於文中叙及「铁证」,王 : 彦龙见状,即以其长期使用之 「YanLong」帐号推文:「铁 : 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等语作回应。讵江剑峰阅後心生 : 不满,明知该版系特定之多数人均得观览,竟基於公然侮辱 : 之犯意,於同日上午7 时59分许,在其位於新北市○○区○ : ○街000 号之租屋处内以电脑利用IP位址「123.204.72.185 : 」连线PTT网站,先使用帐号「Snow Of June」 编辑王彦龙 : 上开推文将之删除,再使用另与王彦龙「YanLong」 帐号极 : 为相似之帐号「YonLang」(起诉书误载为「YonLong」,业 : 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将上开推文编辑为 「YonLang:我 : 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 : 人」推文1则,足以贬抑王彦龙(YanLong)之人格尊严及社 : 会评价。嗣经王彦龙提告,始经警方调阅相关使用者帐号及 : IP上线资料,而循线查获上情。 : 二、案经王彦龙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 :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同一案件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诉,但如发 :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之规定,自 : 得再行起诉。而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只须於不起诉处分时 : ,所未知悉之事实或未曾发现之证据,即足当之,不以於处 : 分确定後新发生之事实或证据为限。亦即此之新证据,不论 : 系於处分确定前未经发现,抑或处分确定後所新发生者,均 : 包括在内。且该项新事实或新证据就不起诉处分而言,仅须 : 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确能证明其犯罪为必要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号判决意旨可参)。查江剑 : 峰於99年间公然侮辱告诉人王彦龙之犯行(即本案),前经台 : 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台北地检)检察官以100 年度侦 : 字第18877 号(下称前案)对被告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惟检察 : 官嗣发现江剑峰於该署102年度侦字第698 号案中(江剑峰在 : 该案为告诉人),自承PTT网站内使用者帐号「Snow Of June : 」确为其本人在该网站所使用等情,此有江剑峰在该案提出 : 之刑事告诉状在卷可证(见102他5855卷第18之3页反面), : 而江剑峰於前案中矢口否认其即为帐号「Snow Of June」之 : 使用者,而被告於该署102年度侦字第698号提告时所为不利 : 於己之陈述,未曾於前案经检察官审酌,且自形式上观察, : 上开证据亦足证明被告涉犯公然侮辱之犯罪嫌疑重大,为前 : 案不起诉处分後发现之新证据,检察官根据发现之新证据, : 依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其起诉程式合 : 於前开法律明文,法院自应为被告江剑峰有无前开犯行为实 : 体审理。 : 二、被告江剑峰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 :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原审准备程序中就前揭被诉事实为有 : 罪之陈述,经原审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被告与检 : 察官之意见後,认无不得或不宜改依简式审判程序进行之情 : 事,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第1项、第284条之1 规定,裁 : 定本案进行简式审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条之2 及第159条 : 第2 项规定,不适用传闻法则有关限制证据能力之相关规定 : ,核无不合。 : 贰、实体方面: : 一、被告於本院审理中承认知悉告诉人王彦龙在PTT 网站使用帐 : 号「YanLong」,亦知悉「bestpowor」是告诉人当时女友在 : PTT网站使用之帐号,亦承认於99年9月23日上午7 时59分以 : 前开IP位置连结PTT网站,以使用者帐号「YonLang」为上开 : 推文1则之事实,并承认该则推文隐射对象为「YanLong」此 : 人,而「YanLong」此人即为与之在PTT网站有发言权限争执 : 之帐号使用者等情,至於是否承认有公然侮辱之罪,其於原 : 审审理时供认有前开犯行,且为认罪之陈述,於本院审理时 : 则反覆不一,先是沈默不答,後积极主动表明认罪且愿意与 : 告诉人和解,嗣则幡然改之,否认犯罪,然仍承认以帐号使 : 用者「YonLang」名称为前开推文1则,辩称:前开推文不会 : 造成告诉人名誉上损害云云。 : 二、经查: : 事实栏所载事实,除足以造成告诉人名誉上损害外,其余均 : 经被告直陈不讳,而上开被告坦认之事实,复与证人即告诉 : 人王彦龙历次证述之情节相符(见100侦211卷第10至11、28 : 、101页;102 他5855卷第21至22页),并有PTT网站帐号使 : 用者「Snow Of June」之申请人资料及99年9 月20至27日上 : 线IP(见100侦211卷第8至9 页)、PTT网站「About_Life」 : 版列印画面2 张(见同上卷第12、13页)、IP查询资料(同 : 上卷第23页)、房屋租赁契约(同上卷第38至40页)、被告 : 另案提出告诉之刑事告诉状节本(见102他5855卷第18之3页 : 反面)等件在卷可佐,参酌被告於案发翌 (99年9月24)日曾 : 以「Snow Of June」 帐号,在PTT网站刊登「本人针对删除 : YanLong原『不实』推文後,另自行创作YonLang之角色,并 : 自行创作包含『孬种烂男人』等字之台词,而忽略创作自由 : 以外,亦应顾及观众之道德尺度,因用辞确有不雅不当之处 : ,向所有因此在视觉上或情绪上感到不快不适的人,当然包 : 含YanLong 在内,致上诚挚歉意」等文字,亦有该网站列印 : 画面1 张附卷为凭(见100侦211卷第14页),足认被告承认 : 为上开推文之自白,具有任意性,且与事实相符,首堪认定 : 。 : 三、被告辩称:伊发表上开言论仅系自嘲,且未指名道姓,告诉 : 人又非网路上知名人物,伊上开言论对告诉人之网路及真实 : 生活中之名誉,并无妨害,不会对告诉人造成名誉损害云云 : 。然查: : (一)被告自承事实栏所载推文,系因不满告诉人以 「YanLong」 : 帐号先针对自己叙及「铁证」用语之文章,以「铁证个屁, : 自己瞎掰当证据」而来,且知悉告诉人当时女友在PTT 网站 : 之帐号为「bestpower」,故以「Snow Of June」 帐号利用 : 文章编辑功能将告诉人上开回应「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 : 据」之推文删除,复以另一帐号「YonLang」 将上开推文编 : 辑为「YonLang:我好爱说谎bestpowor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 : 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等情,足见被告系刻意更换帐号为「 : YonLang」,而以告诉人使用中之「YanLong」帐号极为相似 : 之「YonLang」 帐号为事实栏所载之上开推文,藉以使人认 : 告诉人即「YanLong」 自己嘲讽爱说谎、及女友看不起自己 : 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等语,显系针对告诉人所为之 : 评论,至为灼然。 : (二)再者,网路论坛使用人於发表言论之前,需申请帐号作为代 : 表该网路使用人身分之代号,而帐号使用者虽非必然直接指 : 射帐号使用人本人在现实世界中之身分,然因帐号使用人得 : 藉由使用帐号在网路世界中从事发表言论等网路活动,藉以 : 表彰自己的思想、风格、个性,特定帐号因此得以一定程度 : 表彰帐号使用人在该网路空间之人格,并因此得与网路社群 : 之其他网路使用人建立起概念式的连结,藉由网路社群中其 : 他网路使用人之评价,获致一定之名誉。是以,纵然特定帐 : 号非必然直接指射、表彰帐号使用人在现实生活中之真实身 : 分,然网路世界之身分代号对於在该特定网站活动之社群而 : 言,仍具有足资辨识之仿人格特质之同一性,自无从遽以否 : 定帐号在网路世界从事网路活动所表彰之人格。又现今网路 : 普及,网路使用已成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部分,则在网 : 路世界中,网路使用者即系以特定帐号作为表彰自己人格之 : 代号因此建构之人际关系,自不应自外於刑法之规范。本件 : 被告自承告诉人之帐号为 「YanLong」,而告诉人女友之帐 : 号为「Bestpower」,两人均为PTT网站「吃到饱版」之资深 : 版友,「YanLong」还曾於「吃到饱版」公开2人关系,伊才 : 会知道「YanLong」之女友系「Bestpower」等情(见原审卷 : 第36页、本院卷第40页反面);另告诉人亦提出以「YanLon : g」帐号於PTT网站「Car」、「HsinTien」 版之贴文纪录, : 及与PTT网友聚餐照片资料多纸可资佐证(见102他5855卷第 : 27至31页),堪认告诉人长久使用「YanLong」帐号在PTT网 : 站从事网路活动无疑,揆诸前揭说明,帐号「YanLong」 应 : 足以表彰告诉人在PTT 网站电子布告栏之网路论坛空间,从 : 事网路活动之人格,当属刑法第309 条公然侮辱罪保护之客 : 体及范围;被告前开辩称伊未指出告诉人真实姓名,如何会 : 毁损告诉人之名誉云云,要属无据而无足取。至於事实栏所 : 载之上开推文系以「Snow Of June」 帐号登入PTT网站,再 : 以文章编辑功能键入「YonLang:我好爱说谎… 」等语,与 : 被告何时在PTT网站注册「YonLang」帐号代表自己,尚属无 : 涉,并予叙明。 : (三)至於被告屡以其曾对王彦龙提出诽谤罪告诉,台北地检检察 : 官却以王彦龙未指名道姓,将案件不起诉处分确定(案号: : 102年度侦字第698号),而其本案亦未对告诉人指名道姓, : 竟遭提起公诉,检察官对其不公平对待云云。经细阅该案不 : 起诉处分理由,有部分告诉事实已罹於告诉期间,其余告诉 : 事实(即处分书附表编号3、5至9所载) 系因王彦龙指述内容 : 并无不实,且该内容是否足以贬低江剑峰在社会上之名誉地 : 位,尚非无疑,因认王彦龙并无诽谤之故意,而为不起诉处 : 分,此有台北地检该案不起诉处分书在卷可查 (见本院卷第 : 25至27页) ,并无如被告所辩,检察官系因轻率采纳王彦龙 : 辩称未指名道姓,而为不起诉处分之情形,足见被告在该案 : 之告诉不成立,与本案之案件迥然有别,被告与之类比,洵 : 非可取。又法院独立审判,本於所调查之证据,认定事实、 : 适用法律,藉以判定被告刑罚权是否成立,核与检察官侦结 : 案件之起诉或不起诉之证据门槛与结案标准,难以相互比拟 : 。 : 四、综上,被告否认犯罪,其所辩显不足采,本件事证明确,被 : 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 五、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所谓「公然」者只以不特 : 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已足,而所谓多数人,系 : 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被告於PTT 网站之「About_Life」 : 版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内容之推文,因该版并未设定隐 : 私权限,PTT 网站之全体使用者均可自由登入并点阅,自属 : 特定之多数人均得共见共闻之网域,符合上开「公然」之要 : 件。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公 : 诉意旨虽认被告上开行为,另涉犯同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 : 诽谤罪嫌。惟按侮辱者,系指直接对人詈骂、嘲笑而使人难 : 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而公然侮辱与诽谤 : 罪之别,在於如系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具体或可得具 : 体之事项,应成立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诽谤罪;倘仅系漫然 : 指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 309 : 条第1 项论科,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意旨可资参照 : 。亦即,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誉 : ,但两者有所不同,行为人并不指摘特定事实而公然侮辱特 : 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若行为人指摘传 : 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则属诽谤行为。行为 : 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项,必须具有足以损害被害人名誉之具 : 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否则,若行为人针对特定 : 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之意见或评论,且其内容 : 系情绪性或人身攻击之批评,或属谩骂性之言词或用语,则 : 仍非属诽谤行为,而应论以公然侮辱罪。本件被告发表:「 : YonLang:我好爱说谎bestpowor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 : 的孬种烂男人」推文1 则,系谩骂、轻蔑之贬抑文字,此实 : 为辱骂者欲使听闻之公众产生被辱骂者,具有行为不检人格 : 所使用之抽象贬抑性用语,并未具体指摘足以毁损告诉人名 : 誉之事,应属「侮辱」范畴,检察官认被告上开言论另涉犯 : 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诽谤罪嫌,容有未洽,并予指明。 : 参、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之理由 : 原审本於同一证据,认被告有其事实栏所载之公然侮辱罪事 : 证明确,适用刑法第309条第1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 : 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第2项前段等规定予以论科,并审酌 : 被告恣意在网路上散布足以贬抑告诉人名誉之文字,在现今 : 网际网路资讯流通迅速,所及范围无远弗届之情况下,对於 : 告诉人名誉造成之影响难以弥补,行为可訾,惟念其犯後终 : 能坦认过错,且非全无和解意愿,惟因告诉人要求须赔偿 1 : 字1 万元之和解条件过高,而无法达成和解,及本件系出於 : 被告与告诉人间因网路论坛发言权限发生争议,被告本欲循 : 正当救济管道向版主反应,并提出相关事证,却反遭告诉人 : 揶揄「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方情绪失控而为上开 : 不当发言,暨其犯罪手段、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拘 : 役30日,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经核原审认事用法并 : 无违误,且量刑亦称允当,应予维持。被告提起上诉,先是 : 否认犯罪,於本院审理中先认罪,又幡然改之,其否认犯罪 : 之情词,不可采,已详述如前,其另指原审量刑太重云云, : 惟按量刑之轻重,系属为裁判之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 : 苟其量刑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所列 : 一切情状,在法定刑度内,酌量科刑,如无偏执一端,致明 : 显轻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为不当或违法。查原判决关於科 : 刑部分,业於理由内说明已审酌事项,如前所述,其量刑显 : 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所列情状,而 : 为刑之量定,是原审就本件被告所为之量刑,洵属允当,并 : 无裁量权滥用或失之过重之情形。被告上诉核无理由,应予 : 驳回。 :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68条,判决如主文。 : 本案经检察官张铭珠到庭执行职务。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7 月 17 日 : 刑事第四庭 审判长法 官 陈筱佩 : 法 官 邱滋杉 : 法 官 黄惠敏 :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不得上诉。 : 书记官 蔡文扬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7 月 17 日 : 以上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之公开判决书全文 : 黄色部分之判决书内容,已述明「帐号人格权」之认定 : 故请站方将YonLang之帐号砍除,此致 : PttLaw Ptt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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