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保险的小朱)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longbow2无视证据栽赃本人罚单
时间Sat Oct 11 15:40:17 2014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1.申诉人ID:amateratha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ongbow2
(b)文章编号:28035
3.欲申诉之判决︰
判决主文:
amateratha 处罚单一张,未来若继续使用此签名档,将连续处罚。
判决理由:
1. 被检举人於签名档中,未经同意引用他人於法院答辩状之内容,
此是否违反现实生活中之着作权法?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尚有疑义。
惟此行为应已违反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所
规定之: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
名片档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依此,本板判决被检举人罚单一张。
2. 本判决後,若被检举人继续於文章中使用此签名档,将连续处罚。
4.不服理由︰
longbow2先前於27928号判决内根本没让Leepofeng举证证实本人签名档内文字是
引用他所谓法院答辩状的内容,就贸然对本人施以罚单惩处,
这回更无视签名档内『没有任何说明指向内容为法院答辩状』
就恶意用所谓本人未经他人授权引用他人设计文字为签名档作为处分藉口!
这显见他做判决的时候根本就是照抄上回的错误!
这种人还当什麽版主阿?!
我难道不可以用Leepofeng在法院上的狡辩当作签名档的内容?!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看看我的签名档!
答辩状在哪?
我看看这回不敢举证的Leepofeng跟不长眼的longbow2还要给我鬼扯蛋什麽!
律条例,亦请复制贴上至此,并保留法条出处。)
--
任何人在匿名讨论区中提到自己的姓名,不代表他人就可以不经同意提及,
就像是我拿出一张钞票,别人看到了不代表就可以不告而取,那是偷窃行为。
BY 在法庭上如此狡辩的ptt.cc保险版版主、商业周刊专栏作家Leepofeng
喔~原来以别人公开的姓名称呼他,叫做偷窃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9.212.249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ttLaw/M.1413013221.A.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