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poo (熊吉吉)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对Violaion判决不服 (版主可拒绝收信?)
时间Sun Jul 20 03:11:50 2014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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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appoo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ongbow2
(b)文章编号:
#1JohOxIF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http://webptt.com/cn.aspx?n=bbs/Violation/M.1405793851.A.48F.html
本案检举人已於信件中明示不愿继续沟通,然被检举人仍持续发送信件,
依前述判决先例,应已构成信件违规,故处以罚单一张。
另依本板早期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
信、对话、对谈,(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
为判断基础),之後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
骚扰行为。
4.不服理由︰
该名使用者arl为mobilesales版主,他违规删除我推文
我於第一封信要求arl保全证据,将被删除的推文转寄给我作申诉证据
我才使得去小组申诉,作为版主的arl
第一封信不但没有回应我,还直接拒绝沟通
我被检举的是"第二封信",内容也只是提醒他再怎麽想要整我
也应该符合版主的身分,要维护版友的权利
将被删除的推文转寄於我作为申诉
这项条例的产生
其法理系保护使用者不受恶意信件骚扰 (
#14xM0aHS 判决所述)
而不是保护板主可以拒绝沟通,忽视版友申诉权利的权力吧?
longbow2 忽略本案脉络
1.检举人arl为版主且信件内容为版务,并非"骚扰"
2.检举人arl版主,总共也只收了我"两封信",这更不是骚扰
以
#14xM0aHS做判决先例有失公当
#14xM0aHS的案例中
1.检举人并非版主,且信件也并非版务 (感情纠纷)
2.检举人收到超过一定数量的信件 (我认为"两封"不是一定数量)
longbow2将此例(非版主、感情纠纷、一定数量信件)
直接硬套上本人案例(版主、版务请求、总共两封信件)
判决本人违规
除了有违比例原则以外,也无正当性、合理性可言
更违反了此例所彰显的法理精神
本人不服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作者 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看板 Violation
标题 Re: [检举] tolln9 信件骚扰
时间 Thu Aug 24 16:22:0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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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检举人cuteching检举tolln9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六条、第二项、第一款之以超过一定数量之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检举人之检举有理由 故本院判决被检举人tolln9罚单一张之处分。
简附理由:
被检举人tolln9於检举人加入坏人後,(即明示拒绝与其通信之意思
表示),仍以转信信件之方式发出信件骚扰检举人,依据前叙第六条
第二项、第一款之超过一定数量信件骚扰之行为,其法理系保护使用者不
受恶意信件骚扰,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为判断基础),
之後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骚扰行为。
备注:
设定坏人无法挡除转寄信件之bug,将通报系统部门处理,若於此
期间被检举人继续以该方式骚扰检举人,将加重予以停权处分处理。
一般法务 lawcloud 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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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101.93
※ brainfighter: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9/2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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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03:12:42
※ 编辑: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03:20:20
※ 编辑: appoo (140.112.252.206), 07/20/2014 18: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