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OCEAN (内脏逆渗透)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1Dj4hnyT判决违法
时间Thu Apr 28 21:52:55 2011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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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COOLOCEAN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ongbow2
(b)文章编号:
#1Dj4hnyT
3.被申诉之判决︰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4.不服理由︰依VIOLATION版规三,检举文及证据文之格式之规定第四项
关於被检举文/被检举人追诉期:检举文所附证据不得超过14天
而
#1Dj3G4_X 该篇之日期为2011/4/24,所附证据原始日期为2011/3/18,
已逾追诉期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1Dj3G4_X
作者 mmmokok (taiwan001)
标题 COOLOCEAN 寄信辱骂,侮辱族群
时间 Sun Apr 24 22:30: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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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mmmokok 信箱]
作者: COOLOCEAN (内脏逆渗透)
标题: 操你妈的支那贱种 畜牲就该有畜牲的自觉 干
时间: Fri Mar 18 11:24:10 2011
※ 编辑: COOLOCEAN 来自: 114.136.110.152 (04/28 21:57)
相关条文
三.检举文及证据文之格式
1. 检举人需依检举文之格式,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2. 检举人於检举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规定检附相关证据於本板作为证据文章,变更其
标题应与检举文一致,并将前方之〔检举〕改为〔证据〕。
(一) 以水球、交谈、聊天室之聊天内容为证据时,检举人应将相关之内容移至备忘录
,存入个人信箱後,转录个人信箱内之备忘录於板上作为证据。
(二) 以信件为证据时,检举人应转录被检举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骚扰之情形时
,检举人得直接将邮件列表复制贴上以为证据。
(三) 以昵称、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个人资讯设定为证据时,检举人应将相关之内容
完整呈现於板上以为证据。
(四) 关於被检举文/被检举人追诉期:
检举文所附证据不得超过14天或洗板/CP发文间隔未超过3天。
(五) 如遇上列情形以外或其他特殊情事时,法官得要求检附其他适当之证据。
※ 编辑: COOLOCEAN 来自: 114.136.110.152 (04/28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