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BELL3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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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whoisptt v. mousepad 03/26/06(Sportc …
时间Sun Apr 23 02:31:52 2006
判决主文:原告whoisptt之请求有理由,mousepad裁定不计入连署票数之原处分
应予撤销。
简附理由:
法务对於罢免连署案,依本院先前判例,原则上不予介入。
(见:[判决] multi-lovers板主申诉罢免连署无效案)
然此案非指罢免连署案成立与否本身而言,而系群组长对於罢免连署案
票数审核处分是否合理,故本院依申诉规则第十三条,仍有权就群组长
所为处分加以审查。
本院对於群组长处理群组事务向来给予高度尊重,就其群组内规范之制
定与基於群组长固有权限所为之裁量,於不甚违反使用者权益之前提下
,原则上均采较低密度审查。
系争事实中,群组长将部分连署票数认定为「情绪性用词」并加以排除
,其理由称:「连署机是用以表达赞成或反对之立场与合理之理由 而
非宣泄情绪用」。
按群组长固有维持群组内和谐之义务,然罢免连署於站内具有强烈政治
性功能(参前开判例),为板友对於板主之总体检,就对於板主管理事
务之观感加以表态,检验板主的价值判断是否能获得多数使用者支持。
该种政治性功能於本站现行体制下,系采取「量」的判断,仅规范总量
下的个体资格为具有一定经验之使用者,不规范个别使用者之事由。易
言之,於罢免连署中,仅就「赞成」、「反对」之立场加以判断。
基於其高度政治性下所为「量的对立」,单就罢免连署案本身而言,此
种对立本质实难以期待罢免连署中尚能强求连署者必须维持和谐。是故
,纵支持者之理由有所不当,亦不宜加以排除。至若涉及公然侮辱等违
规行为,自应另行提出,连署不因之无效,此为本院一贯见解。
又被告群组长所属群组组规就罢免连署之原规定如下:
1.连署人15人
2.发起人必须注册达半年以上,且文章数/上站数皆超过100
3.连署人必须注册成功时间超过半年
4.连署人必须简单说明为何参予连署
5.严禁new新的id上来连署,若被查到砍掉此id
6.连署时间定位两个礼拜,超过不受理
综观该规定,限制连署人「注册成功时间超过半年」即为限制个体资格
,避免使用者以多重ID滥用连署功能及增加站台负担。至於「简单说明
为何参与连署」为站台连署固有机能,连署後本即应附理由,故此款规
定似仅为训示规定,不生实际效力。
按群组长处理事务并非毫无限制,应受其所制定群组规范拘束。然查上
开群组规定之文义以及意旨,均难认其中具有「连署之理由必须适当」
之内涵存在。群组长逾越上开条文规范本旨,迳调整连署方法,似有不
当。如有必要,群组长宜修订群组规定,并为适当之告知;不得於未修
订群组规定前,自行扩张群组已有明文规定之审查范围。
该罢免连署虽已通过,但群组长处分仍视为撤销,尚祈群组长於处理有
明确群组规范之事务时,能依其制定之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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