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YBELL3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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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本板处理文章原则
时间Mon Feb 6 01:18:23 2006
今後本板仅接受下述文章
1.申诉、抗告 -> 请选[申诉]、[抗告]
2.证据提出 -> 请选[证据]
3.案件审理 -> 使用[判决]
4.法务部门公告 -> 使用[公告]
任何前述种类外的文章或回应现有标题之文章,除有重大例外,
将於隔日零时起一律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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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1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