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PttLaw
标题[判决] Sumeop申诉 pjoe板主案
时间Wed Jan 12 15:35:35 2005
关於Sumeop申诉SHORTY板主pjoe对其「砍文+劣文+水桶」之处分
判决如下:
一.对於S之文章是否违反该板板规,两造当事人并无争议,因此
对此部分本院不予审查,直接进入「处分是否过重」的问题。
二.关於p板主对S采「砍文+劣文+水桶」之处分是否过重,说明如下:
1.板主对於违反板规之使用者可选择之处分手段,扣除不具直接
实质影响使用者权益之警告(或类似警告)外,最常使用并依
照对使用者权益影响程度由轻至重,依序应为「砍文(不设为劣文)」
「劣文」及「水桶」三项。
2.关於上述三种处分方式各自适用对象及范围,当然会因各板性质及
文章内容而异。惟以适用之最低门槛而论,只要板主认为不适宜继
续出现在板上的文章,应可「砍文」。其中不当程度较为严重,或
已达必须让发文者心生警惕日後不可再犯者,可给予「劣文」。若
不当程度极为严重或使用者已经劝告警示仍一再违反板规时,可给
予「水桶」。三种处分间具有与违规行为程度层升之概念。
3.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及应给予何种处分,属板主裁量权限,惟仍须符合
比例原则,尽可能达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之标准。比例原则於个案适
用上固然有其弹性空间,但明显且确定不是最严重的违规行为,就不
宜给予最严重的处分,否则恐有高度违反比例原则之可能。换句话说
板主做出最严重的「砍文+劣文+水桶」之处分时,必须确定违规之使
用者已达上述之最低门槛。
4.观察本案S文内容,违反板规固无疑义,惟自用字遣词观之,难以推断
其主观具有恶意侮辱及贬损该板其他板友之意图。再观事後於本院论述
时之态度及对其文章内容之解释,亦难认定具有上开恶意。惟考虑该板
确如p板主所言性质特殊,对於文章内容审核上必须较为敏感严格,因此
本院认定p板主对将该文砍除并设以劣文,对於保护其他板友以及警惕
S日後於该板发言时应格外小心之目的而言,属必要之处分,并无不当。
但因S并无明显重大之恶意且非累犯,并无设以水桶而禁止其继续使用
之必要,因此本院认定水桶处分逾越必要程度,应予撤销。
三.综上所述,砍文及劣文部分维持p板主处分,惟水桶处分应於本判决公告後
即刻取消。
四.本判决可由当事人转录至该板作为处理或要求处理之依据。
五.本案已告确定,任何使用者皆不得於本院对本案进行任何形式之发言,
使用者若有不同意见或需要讨论,应至PttLawSug板。
法务板工 JasonBourn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 编辑: JasonBourne 来自: 140.112.150.95 (01/1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