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PttLaw
标题[宣判] beek申诉mousepad案
时间Mon Oct 25 14:05:54 2004
关於beek申诉mousepad案,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案涉及争点:
1.mousepad於10/4所提出之新增板主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a.形式审查:
mousepad於Sportcenter板「Re: [连署板主] baseball」文中要求:「无论由beek提出
申请/或由有热忱者主动提起连署,新板主均应经过全体板友民主程序表决/或於连署机
获得连署通过以取得就任正当性。」盖公告之意义,在於自形式上足与其他一般文章区
别,使其他使用者能明确且快速知悉哪些文章中涉及规范之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此种
形式要求有其作用。本案中mousepad系於回文中说明,且未商请群组长将该篇予M标记,
在形式上与其他一般回文不易区别,此为形式上之瑕疵。然此瑕疵是否会影响规范效力
产生?本院认定不会。原因在於Sportcenter板本身即为群组规范讨论及产生之空间,一
般使用者进入该板後,理应了解板上之文章多与规范有关,尤其mousepad为该群组小组
长之一,不论其为发文或回文,使用者应能辨别其文章与其他文章在规范性上之不同。
如同本站法务站长於法务群组看板之文章,即使法务站长未以「公告」为之,而系回覆
其他使用者之文章,若其内容涉及规范效力之得丧变更,一般使用者亦不会因未具「公
告」形式而认其不具规范性。因此本院认定mousepad上开对於baseball板板主产生之要
求,虽形式上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规范效力,尚待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妥适。
但瑕疵毕竟是瑕疵,mousepad日後若再欲为规范上之变更,应尽可能利用「公告」方式
宣达,以利使用者能更快速且更明确知悉规范之变更。
b.实质审查
盖mousepad为小组长,依本站「层级自治」之治站理念,小组长对於所管看板本有管理及
制订变更规范之权限,其中当然包括板主产生方式。因此就本案mousepad变更baseball板
板主产生方式,在法源上本院认定合法。至於beek质疑为何只针对baseball板,mousepad
回应系因baseball板为该棒球小组中看板人数最多,实为该小组之门面看板,因此在板主
产生方式上予以特别规范,要求经民主程序投票或连署方能新增板主。mousepad所持之理
由本院认定妥适。另,beek於辩论程序中提及,小组长欲变更板主产生方式,必须经过该
板现任板主同意或该板板友投票同意方得为之。然此为beek个人之主张,并非现行规范,
故此主张或可作为本站日後修订规范时之参考,但於本案中并不生规范效力,亦即不影响
mousepad变更板主产生方式之合法性及妥当性。
综上所述,mousepad於10/4对於baseball板板主产生方式之变更,合法且有效。
2.新规范与旧规范之效力
既然mousepad上开变更合法且有效,依後法优於前法原则,原於其他规范中对板主产生方
式之规定,若与新规范抵触,自应以後法为优先。因此beek於辩论程序中引用原规范作为
指摘mousepad变更该板板主产生方式於法不合之依据,本院认定指摘不成立。
3.beek所举办之新任板主投票是否合法有效?
beek於mousepad为上开板主产生方式变更後,举行新板主投票,选出新板主两位,并要求
mousepad设定该两位当选人为新板主。然因mousepad认为该选举自开始至结束仅经一日,
且未为公告,不具民主正当性,并据以宣告该选举无效,故不予新增板主。就此争点,本
院认定mousepad所持理由成立。盖选举具有号召并探求民意之目的功能,因此在选举前理
应公告周知,让多数使用者能充分了解选举即将进行,并思考要将票投给谁,如此方能广
泛探得较为正确之民意,而非仅少数知晓选举进行之使用者之意向。至於投票时间是否过
短,本院认定本案系争选举投票期间仅为一日,在未为公告之前提下,相较本站其他看板
举办之板主选举过程,实属过短,无法达成其探求民意之功能。至於beek所称「再怎麽投
票,七天,十天,一个月,也都有人会说:不公平。我没投到票。」作为其设定投票日为
一日之论据。本院认定此论据无理由。因本案所争执者为「一天是否过短?」至於「七天
,十天,一个月是否过短?」并非本案事实及争点。易言之,七天十天一个月是否过短,
与一天是否过短,两者判断上并无关连性,不能以「七天十天一个月有可能也不算长」得
出「所以一天也不算短」之结论。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beek所举办之新板主选举,因程序严重瑕疵,无法达成探求正确多数
民意之目的,无效。
二.针对本案beek所提四项申诉事由:
(一)不依站规及组规,帮助版主行使新增版主。
承上所述,mousepad身为小组长,对於所掌看板板主产生方式,本具变更站规及组规规定
之权限。此乃本站基於层级自治之治站原则所赋予各层级管理者之权限。倘小组长之变更
为合法且有效,自不生「违反站规或组规」之情形。且因beek所举办之板主选举无效,故
mousepad於宣告该选举无效後,自不应再依该选举结果新增板主。
(二)违法要求版主一定要举办新增版主投票。
承上所述,mousepad身为小组长,本据有订定所属看板板主产生方式之权限,且此权限之
行使具有排除原规范(包括站规组规及板规)之效力,自无违法之情事。
(三)执法标准不一,全依己意决断。
beek於辩论过程中表示,此处所指之执法标准不一,即系针对 mousepad於新增板主上之
不一。然查beek於辩论庭所举之例证,发生於mousepad对板主产生方式为上开变更之前。
因该变更为合法有效,故规范变更前後之行事标准不一,乃当然之理,故beek之指摘应为
无理由。
(四)以己意删除本人Baseball版版主职务。
此点群组长okcool已於其判决中做如下说明:
「根据mousepad於Violation版63篇说明
" 由於beek张贴他人隐板文章,
经该隐板板友检举後我更改该板板主名单介入砍除两篇不当转录,
一分钟後即恢复其板主身分。"
另外建议mousepad下次删除不当文章时
可以不用删除原板主亦能达到目的」
okcool上开说明并未遭beek於本院及辩论过程中声明异议,故本院维持okcool之判决,
不另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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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院针对beek申诉mousepad案之判决,盼双方当事人能体察本院於判决中之意见,
本诚心态度互相沟通,毕竟大家都是本站为使用者服务之义工,凡事若能各退一步,相
信很容易就能找到至本院申诉以外之纷争解决途径。
法务板工 Jason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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