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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KOTD 信箱] 作者: windom (一颗心遮蔽一双眼!!) 标题: important 5 (fwd) (fwd) 时间: Thu Oct 6 22:14:46 2005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标 题: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 (Wed May 25 22:50:13 2005) 转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S: Sallykoi D: DonaldLam 5/22 系统调阅纪录发现站长帐号有不正常的举动要求 D 做解释. D 於5/23表示会换id的密码, 并重新扫毒. S 於5/24发表道歉信 信中描述几个违法事实 1. 向 D 借用id查隐形人 2. S 改使用者密码并盗用帐号两次 此处违法的裁定有两点 1. D 不应借用站长帐号给外人 以事实来说 S 与 D 站长都承认有此事实 系统也加以确认 S站长曾使用D站长帐号 由道歉信以及实际关系人交谈 并提供的交谈纪录比对结果 S 站长处於感情因素情绪不稳定 要求借用D站长帐号在自己的看板查看他自己板隐形的关系人 D 站长原先并没有意愿要借 S 站长帐号 D 站长也在借用帐号前 强调不能做违法的事情 之後 S 站长两次进出 D 站长的帐号 也并没有告知 以动机来说 D站长并没有教唆,认同,默许做违法行为 而受争议的 帐号是否可借他人使用 此处参照学术网路公约 ============================================================== 二、使用方面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并且只有注册者才能张贴文章,使用者应为自己所张贴 的每一篇文章负责, 并遵守下列五点要求:" ============================================================== 此处明定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 以1999 8/13 帐号管理办法来说 ============================================================== 使用者若滥用注册帐号,进行买卖、赠与、相互借用 │ 经检举、系统或站务员查明属实, │ 司法站长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还原, │ 或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 此处明定 借用前提为滥用, 要经由检举, 系统站长察明属实, 司法站长要求期限改 善. 或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P2立法组於 1999.12.21 又制定 ============================================================== 8. ◇ <PttLaw> 0303 隐私权认定 Ricas [12/12/01] 之中 (2) 非帐号拥有人借用拥有人帐号,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时: 原则上,借用帐号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常见长时间不上网之期间,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 由於此为帐号借用者之个人行为,站方不予干涉。 ============================================================== 此处又认同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帐号借用为个人行为。 站规於2003年帐号审核原则 =============================================================== 帐号申请资料及审核原则如下,并注意 。任一资料皆请确实详填,并勿使用英文。 。不接受共同帐号之申请。 。非本国人现於本国就学就业者: 请使用中文填写在台联络电话及地址。 : =============================================================== 并没有规范不得借用帐号 而是规范 "不接受共同帐号之申请" 以站规来说, 站规认同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帐号借用为个人行为。 而违规前提是需要滥用动机, 并交由司法站长要求期限改善, 以"要求改善"来说, 两人需都保证不会再犯, 而"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来说本案并没有这种情形。 综观以上规定, 以站规来说并无违法行为, 而学术网路规范并无法律上的实际强制 力而是道德约束。其本意就是要让网路社会公平合理, 所以就学术网路规范, 以警 告处分。 2. S 盗用使用者帐号 目前所知板务犯的是刑法 ===============================================================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 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以案情而言 S 站务犯的是本站多次在站务讨论板强调, 站务人员不能"入侵使用者资 料",违规就停权处置. 而违反刑事案件也严重, 板务站长多年对本站的贡献, 以及板务站长因为感情问题上做出冲动举动, 给予 直接停权处置不另行公告. -- 杜奕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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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8.231.210.110 ※ 编辑: Ptt 来自: 128.231.210.110 (05/25 22:50)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标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时间: Wed May 25 23:33:43 2005 我只问你一个问题就好 假如现在使用者问你说 "我在ptt2的帐号被人家入侵 据了解是某站长借他的帐号给某使用者造成的结果 我想知道站方的处置是什麽?" 请问你要怎麽答? 你要跟他说 该使用者在别的站的权限被拿掉了 而ptt2出借帐号那个站长我给他一个警告了 就这样? "我相信站长对使用者的保证 现在我ptt2的帐号被入侵了 在ptt2没有任何一个人受到处分 就一个警告?" 至於出借帐号的部分 既然你要把他合理化 我觉得乾脆就明文公告说你不想理教育部的学网规定好了 兔的ptt2之前强调了半天的规定,站长自己不用守 如果你公告不太会写,我可以帮忙整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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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82.151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标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时间: Thu May 26 08:16:09 2005 : ============================================================== : 二、使用方面 :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并且只有注册者才能张贴文章,使用者应为自己所张贴 : 的每一篇文章负责, : 并遵守下列五点要求:" : ============================================================== : 此处明定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 : 以1999 8/13 帐号管理办法来说 : ============================================================== : 使用者若滥用注册帐号,进行买卖、赠与、相互借用 : │ 经检举、系统或站务员查明属实, : │ 司法站长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还原, : │ 或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 ============================================================== : 此处明定 借用前提为滥用, 要经由检举, 系统站长察明属实, 司法站长要求期限改 : 善. 或判定该使用者得删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复注册帐号。 : P2立法组於 1999.12.21 又制定 : ============================================================== : 8. ◇ <PttLaw> 0303 隐私权认定 Ricas [12/12/01] : 之中 : (2) 非帐号拥有人借用拥有人帐号,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时: : 原则上,借用帐号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 常见长时间不上网之期间,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 : 由於此为帐号借用者之个人行为,站方不予干涉。 : ============================================================== : 此处又认同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帐号借用为个人行为。 同条内同时规定 ‧ 借用他人帐号进行不当之行为, 借用者与被借用人皆需负担同样之罚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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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82.151 > -------------------------------------------------------------------------- <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标 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 (Thu May 26 21:18:03 2005) 转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 此处又认同交付与帐号之熟识者代为管理,帐号借用为个人行为。 : 同条内同时规定 : ‧ 借用他人帐号进行不当之行为, : 借用者与被借用人皆需负担同样之罚责 对於“株连法”“连座法” 在上次帐号想导入"介绍人"制度 管理帐号品质时 要介绍人对介绍来的帐号负责时有我曾有想引用"连座"责任 碍於现在台湾的法理不合 即使我们这样规定 无犯罪意图 也不能成立 只出现於军法 跟极端极权不需顾司法正义的国家 "连座原则" 还被拿来作为反既定规 的方法 比如 1996年 教育部公布的BBS网站管理草案 就因涉及连座处分 遭到严重抗议 所以介绍人制度就成为方便查缉犯罪关系的工具 但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 现在民法刑法的处罚故意过失等要件都要很清楚 因此规定没写就是必须主观上要有故意 否则客观行为就成罪那是不成立 比如在美国 大家知道 Pub是毒品的温床 但法律不能订定Pub内若查获有烟毒犯 Pub就要受同等的罪 还是需要有举证犯罪意图 而其实这也保障到我们BBS站 比如毁谤罪 如果订定 BBS上发生谣言毁谤 我们就要受连带责任 这会不成立 还需要举证 我们"知情且有权力 但仍然默许这种行为" 所以违法文章还是要砍 但是一出现这种文章我们就有罪 是不成立的 如果使用者有办法证明他已经通知板主通知站长 但仍旧没有动作 我们就会麻烦 尤其目前连座对象是触犯刑法 如果要采用连座责任 仍需要举证他主观行为动机有构成 -- 杜奕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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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8.231.210.110 ※ 编辑: Ptt 来自: 128.231.210.110 (05/26 21:27)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标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时间: Thu May 26 21:38:58 2005 ※ 引述《[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之铭言: : : 同条内同时规定 : : ‧ 借用他人帐号进行不当之行为, : : 借用者与被借用人皆需负担同样之罚责 : 对於“株连法”“连座法” : 在上次帐号想导入"介绍人"制度 管理帐号品质时 : 要介绍人对介绍来的帐号负责时有我曾有想引用"连座"责任 : 碍於现在台湾的法理不合 即使我们这样规定 : 无犯罪意图 也不能成立 只出现於军法 跟极端极权不需顾司法正义的国家 : "连座原则" 还被拿来作为反既定规 的方法 : 比如 1996年 教育部公布的BBS网站管理草案 就因涉及连座处分 遭到严重抗议 : 所以介绍人制度就成为方便查缉犯罪关系的工具 但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 : 现在民法刑法的处罚故意过失等要件都要很清楚 : 因此规定没写就是必须主观上要有故意 否则客观行为就成罪那是不成立 : 比如在美国 : 大家知道 Pub是毒品的温床 但法律不能订定Pub内若查获有烟毒犯 : Pub就要受同等的罪 还是需要有举证犯罪意图 : 而其实这也保障到我们BBS站 比如毁谤罪 : 如果订定 BBS上发生谣言毁谤 我们就要受连带责任 : 这会不成立 还需要举证 我们"知情且有权力 但仍然默许这种行为" : 所以违法文章还是要砍 但是一出现这种文章我们就有罪 是不成立的 : 如果使用者有办法证明他已经通知板主通知站长 但仍旧没有动作 : 我们就会麻烦 : 尤其目前连座对象是触犯刑法 : 如果要采用连座责任 仍需要举证他主观行为动机有构成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见是这条不适用喽? 现在到底有那条是你觉得ok的? 你自己引用了一堆规定 又自己否决了一堆规定 那你要不要整理一下哪些规定你觉得好的, 就留下来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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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82.151 > -------------------------------------------------------------------------- <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标 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 (Fri May 27 10:00:39 2005) 转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见是这条不适用喽? 动机 过程 口供 证据 在处理案件本来就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站长权力是把大刀 要小心使用 而执法人员权力未尝也是一个大刀 为什要紧守法治原则 就是要让我们的执法正当 尤其目前连座对象是触犯刑法 如果要采用连座责任 仍需要举证他主观行为动机有构成 而你说的恶法亦法 其实法律上还有一句是恶法非法 如果我们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权 对於重大惩处(如同刑事案件) 采连座处分 不去厘清主观行为动机 我认为是不恰当 -- 杜奕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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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8.58.10.159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标题: Re: p2 站长事件调查报告 时间: Fri May 27 11:05:12 2005 ※ 引述《[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之铭言: : :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见是这条不适用喽? : 动机 过程 口供 证据 在处理案件本来就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 站长权力是把大刀 要小心使用 : 而执法人员权力未尝也是一个大刀 : 为什要紧守法治原则 就是要让我们的执法正当 : 尤其目前连座对象是触犯刑法 : 如果要采用连座责任 仍需要举证他主观行为动机有构成 : 而你说的恶法亦法 其实法律上还有一句是恶法非法 : 如果我们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权 对於重大惩处(如同刑事案件) : 采连座处分 不去厘清主观行为动机 : 我认为是不恰当 1. 行为动机是用以斟酌罚则, 并不能除罪, 我相信大家会审酌情况 2. 恶法你要修, 而不是你现在觉得他不好就丢掉 3. 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权, 所以不是你说了算 4. 我列出这条, 只是提醒你, 你下的判决离你引用的规定太远了, 你的标准不一 参考动机 过程 口供 证据 斟酌罚则, 还是有一定标准的 5. 使用者权益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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