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tra (武英殿大学士尔雅)
看板PttHistory
标题[转录]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时间Sun Oct 16 23:27:43 2005
※ [本文转录自 About_Life 看板]
作者: dogkid (Nothing Compares 2U) 站内: About_Life
标题: 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时间: Sun Oct 16 23:01:40 2005
全部重新整理一下好了
《相关文章依照时间(日期)先後排序》
About_Life版
4143 9/14 Elitestanley □ [申请][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4225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4237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开始连署
4238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PttLaws版
3639 9/30 Ulva □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重新连署
4267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重新连署
PttLaws版
3645 10/02 DonaldLam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3648 10/03 Ulva □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处理不公
3651 10/06 badbadboy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3651篇 目前仍篇存PttLaws版当中,就是无人回应状态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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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叙述》(如无叙述的,则大致上内容就是跟标题相符)
About_Life4238篇 组务
驳回新增版主之申请
驳回理由:
罢免申请较本案先提出,且经过半数以上小组长投票同意通过
因此
根据规定被连署罢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
请
PttLaws版 3639篇 Ulva
申诉群组组务判决不公
申诉内容:本人Ulva,feminine_sex版版主,
9/28於About_Life版,提出新增版主之申请。
随後,同日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於About_Life版
发表通过罢免案连署之公告,并回文表示因罢免申请较新增版主
案先提出并经过半数以上小组长投票同意通过因此根据规定,被
连署罢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请。
罢免案之申请,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但,根据生活娱乐馆组规第二条第三项,
3.罢免程序如下所述
1>罢免版主连署前须先至组务版提出申请
经半数以上组内小组长认为可以提出之後方得提出
2>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
但经版友投票当选之版主不在此限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请][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组长的同意认可该罢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发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罢免连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
隔天才提出。根据组规,是在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版主才不
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请。
无论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请之後才发生的。
(除该篇申请罢免连署案但尚未经小组长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
LifeNewboard版的罢免连署的罢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请案
相比),小组长badbadboy居然也认可,并张贴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诉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篇 组务公告
罢免案重新连署
4267篇
重新连署理由:
在About_Life版所填写的申请罢免理由,与在LifeNewboard张贴
连署文章时所填写的罢免理由不一致,为了避免争议~请申请人
以申请时的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PttLaws版 3645篇 法务判决
不受理
判决理由: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
决定重新连署,则就此部分先前争议
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因此本院应为
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
视其版规
及群组规章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PttLaws版 3648篇 Ulva申诉组务处理不公
申诉理由:
未依照组规规定之程序驳回本人新增版主之申请。
(法务有在此篇推文写说已经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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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
(1).被罢免连署中的板主可否新增版主?
依据生活娱乐馆组规 V2.0 中,
『新增/删除版主』中的<删除版主> 一 第三条第二点,
2>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
但
经版友投票当选之版主不在此限
所以
Ulva是可以申请新增版主的,但是似乎连Ulva自身都忘记了在此案中,她
可经由此点来诉诸她申请新增版主之正当性,所以当然就更别提连组务似乎也
忽略了此点。
(详见该争议版面:feminine_sex版之 17-3-4-4-5)
(2).组务对於申请新增版主的处理程序是?
1.搜寻了一下版面文章,发现依照既往的惯例–若仅有一位版主,且未交接
版主职位,则为组务推文回覆 done 之後,完成审理并新增之。若有二位
以上版主,则需请其余版主(扣除申请人)在该篇推文附议,待组务推文
回覆 done 之後,方完成新增之处理。(亦即若组务没有推文回覆,则表
示此申请案尚未处理或是尚待审议中)
2.而在 About_Life 组务版当中,依据组务於4329篇所提到之内容所提,对於
新增版主之申请,组长是俱有裁量权的,若不同意者则可以已不适任为由拒
绝之。
但是以上这二点细则,目前在组规当中都未有明确详细的『处理程序』规范着,
建议是否能经由此事件的经验,来审视目前的组规在此方面有无不足之处?以
避免任何可能的纠纷(如 争议3 该点所述)
===============组务版 4329篇=============
我刚刚有在小组长板看到claus大的回应
他说他以前的做法是签切结书...
if A 又出事
举荐的B也一并惩处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请就要同意...
组长是有裁量权
可以不适任为由拒绝
就这样
=========================================
(3).目前的实际现况是?
组务通过罢免连署案在先,并以此为由否决Ulva所提之申请新增版主一案,而
後又因罢免人之申请理由与罢免理由不符,为了『避免争议』所以请原罢免提
案人重新提出申请,而在此之後并且通过Ulva所提之申请–新增版主之。(这
应该亦是PttLaws版3645篇 所采证,且不受理该篇申诉之理由)
在此较为有疑问的是:组务群方面是否因此认定既然连署案需重新提出了,就
没有所谓的『被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新增版主之限制』,所以就通过了Ulva
所提的新增版主要求?(暂且不考虑Ulva是否是经由选举选出的因素 ← 相信
组务群在审理此案件时应该也忽略了此点,所以在此请暂且不考虑此因素)
但是依据组规『删除版主』当中,此条例所订{2>
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
在此的当中的『不得』
二字是否应视为『不得/不可』之意?(意即是说即使在组务版张贴了申请文,
该文也是不具任何效力的)
如是的话,那麽在此会衍生出 About_Life 组务版4225篇之存续效力为何之疑
问!
因为
依照时间先後的顺序来看:虽然Ulva提出的新增版主申请,在组务公告通过
连署案之前,但是组务并没有在Ulva该篇申请文底下推文回覆 done(详见 争议2)
,所以可以将之视为『尚未受理/暂不受理』状态。所以在组务通过第一次的连
署公告之後(组务版4237篇),该篇Ulva申请新增版主文章(务版4225篇)的存
续效力则应视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已遭否决的。(亦即符合了如上:组规
当中所说的『不得』之意)。
承上所说:则Ulva该篇申请文(组务版4237篇)依照组规可视为不具效力的,那
麽若要依照组规来提出新增版主,则Ulva必须於组务撤销初次罢免版主连署案後
~第二次的罢免版主连署案申请通过(亦即组务公告连署开始)前,在这段期间
当中重新提出申请才对。
(4).申请罢免(About_Life版)的理由,与张贴在连署版(LifeNewboard版)时所填写的
罢免理由不一致时,有否需重提连署申请?
由於组规当中对於此点并未有明确的规范,所以建议是否能够经由组务群讨论之
後,明订於组规当中律定之。
(5).1.被罢免者是否得以重任该版版主?如可–是必须经由版友投票表决通过与否後
,再至组务版申请,亦或是可直接经由该版现任版主至组务版申请之?
2.被罢免者如重新上任版主之後,可否经由至组务版直接申请的方式来新增版主?
亦或是需经由该版版友票选同意通过新增名单与否後,再至组务版申请之?
以上2点的争议性较大,且涵盖的范围可能也不仅仅只是一个版或是一个分类组别,
建议是否能经由组务提报至全站级的会议中讨论,等待有了共识(或结果)之後,
方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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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感觉好似在玩一场罗生门游戏般,彷佛像是看到了『错误的引用 & 申诉』所衍
生的一场风波﹒﹒﹒(不管是当事人/申诉人/亦或是审理的组务群,不知道版
上的诸位有没有很Orz的感觉:p)
不过往好的方面想,经历了这一大串的『错误的引用 & 申诉』之後,最终~此
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是有得到完善的保护。
依照组规:经由版友投票选举出来的版主,可不受『罢免中不得申请新增版主』
之限制,而目前实际的状况当中,Ulva所提之新增版主要求也经组务通过同意且
上任版主了,并且新版主也依据目前的组规,合理的提出了新增版主之要求。
(当然新版主所提出的申请新增版主之要求,依照现有的组规来探讨,此申请
新增版主的要求是合乎程序的,亦是合理的。其中若有争议之处:如上述的
争议5 所述,则还有待日後组务群的讨论/亦或是提报至全站级站务会议讨论
律定之了)
最後期盼着此一案例中的一些争议点,能作为日後探讨组规有无不足,或是需要
补遗与否的基础。
当然也希望藉由此案例能够提醒~申诉人在申诉之前『别忘了/勿轻忽』自己的
权益(在合乎程序原则 & 组规的规范之下),如此一来在事物的探讨究理上,
方能达到推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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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5.123.192
※ 编辑: dogkid 来自: 61.225.123.192 (10/1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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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49.31
1F:推 badbadboy:组务板文章不能乱转... 210.58.165.148 10/16 23:45
2F:→ dogkid:您好,我是原作者,转录者在转录之前有事先询 61.225.123.192 10/16 23:58
3F:→ dogkid:问过我了,亦经由本人授权同意转录之後,方才 61.225.123.192 10/17 00:00
4F:→ dogkid:转录至《PttHistory》 61.225.123.192 10/17 00:03
5F:推 badbadboy:嗯XD 210.58.165.148 10/17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