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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bout_Life 看板] 作者: dogkid (Nothing Compares 2U) 站内: About_Life 标题: 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时间: Sun Oct 16 23:01:40 2005 全部重新整理一下好了 《相关文章依照时间(日期)先後排序》 About_Life版 4143 9/14 Elitestanley □ [申请][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4225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4237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开始连署 4238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PttLaws版 3639 9/30 Ulva □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重新连署 4267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罢免案 重新连署 PttLaws版 3645 10/02 DonaldLam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3648 10/03 Ulva □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处理不公 3651 10/06 badbadboy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3651篇 目前仍篇存PttLaws版当中,就是无人回应状态啦:p) ----------------------------------------------------------------- 《内容叙述》(如无叙述的,则大致上内容就是跟标题相符) About_Life4238篇 组务驳回新增版主之申请 驳回理由:罢免申请较本案先提出,且经过半数以上小组长投票同意通过 因此根据规定被连署罢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 PttLaws版 3639篇 Ulva申诉群组组务判决不公 申诉内容:本人Ulva,feminine_sex版版主, 9/28於About_Life版,提出新增版主之申请。 随後,同日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於About_Life版 发表通过罢免案连署之公告,并回文表示因罢免申请较新增版主 案先提出并经过半数以上小组长投票同意通过因此根据规定,被 连署罢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请。 罢免案之申请,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但,根据生活娱乐馆组规第二条第三项, 3.罢免程序如下所述 1>罢免版主连署前须先至组务版提出申请 经半数以上组内小组长认为可以提出之後方得提出 2>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 但经版友投票当选之版主不在此限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请][罢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组长的同意认可该罢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发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罢免连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 隔天才提出。根据组规,是在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版主才不 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请。 无论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请之後才发生的。 (除该篇申请罢免连署案但尚未经小组长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LifeNewboard版的罢免连署的罢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请案 相比),小组长badbadboy居然也认可,并张贴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诉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篇 组务公告罢免案重新连署 4267篇 重新连署理由:在About_Life版所填写的申请罢免理由,与在LifeNewboard张贴 连署文章时所填写的罢免理由不一致,为了避免争议~请申请人 以申请时的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PttLaws版 3645篇 法务判决不受理 判决理由: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决定重新连署,则就此部分先前争议 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因此本院应为 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视其版规 及群组规章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PttLaws版 3648篇 Ulva申诉组务处理不公 申诉理由:未依照组规规定之程序驳回本人新增版主之申请。 (法务有在此篇推文写说已经回覆了) ----------------------------------------------------------------- 《争议点》 (1).被罢免连署中的板主可否新增版主? 依据生活娱乐馆组规 V2.0 中, 『新增/删除版主』中的<删除版主> 一 第三条第二点, 2>经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 但经版友投票当选之版主不在此限 所以Ulva是可以申请新增版主的,但是似乎连Ulva自身都忘记了在此案中,她 可经由此点来诉诸她申请新增版主之正当性,所以当然就更别提连组务似乎也 忽略了此点。(详见该争议版面:feminine_sex版之 17-3-4-4-5) (2).组务对於申请新增版主的处理程序是? 1.搜寻了一下版面文章,发现依照既往的惯例–若仅有一位版主,且未交接 版主职位,则为组务推文回覆 done 之後,完成审理并新增之。若有二位 以上版主,则需请其余版主(扣除申请人)在该篇推文附议,待组务推文 回覆 done 之後,方完成新增之处理。(亦即若组务没有推文回覆,则表 示此申请案尚未处理或是尚待审议中) 2.而在 About_Life 组务版当中,依据组务於4329篇所提到之内容所提,对於 新增版主之申请,组长是俱有裁量权的,若不同意者则可以已不适任为由拒 绝之。 但是以上这二点细则,目前在组规当中都未有明确详细的『处理程序』规范着, 建议是否能经由此事件的经验,来审视目前的组规在此方面有无不足之处?以 避免任何可能的纠纷(如 争议3 该点所述) ===============组务版 4329篇============= 我刚刚有在小组长板看到claus大的回应 他说他以前的做法是签切结书... if A 又出事 举荐的B也一并惩处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请就要同意... 组长是有裁量权 可以不适任为由拒绝 就这样 ========================================= (3).目前的实际现况是? 组务通过罢免连署案在先,并以此为由否决Ulva所提之申请新增版主一案,而 後又因罢免人之申请理由与罢免理由不符,为了『避免争议』所以请原罢免提 案人重新提出申请,而在此之後并且通过Ulva所提之申请–新增版主之。(这 应该亦是PttLaws版3645篇 所采证,且不受理该篇申诉之理由) 在此较为有疑问的是:组务群方面是否因此认定既然连署案需重新提出了,就 没有所谓的『被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新增版主之限制』,所以就通过了Ulva 所提的新增版主要求?(暂且不考虑Ulva是否是经由选举选出的因素 ← 相信 组务群在审理此案件时应该也忽略了此点,所以在此请暂且不考虑此因素) 但是依据组规『删除版主』当中,此条例所订{2>『同意开始连署罢免』後, 被连署罢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请},在此的当中的『不得』 二字是否应视为『不得/不可』之意?(意即是说即使在组务版张贴了申请文, 该文也是不具任何效力的) 如是的话,那麽在此会衍生出 About_Life 组务版4225篇之存续效力为何之疑 问! 因为依照时间先後的顺序来看:虽然Ulva提出的新增版主申请,在组务公告通过   连署案之前,但是组务并没有在Ulva该篇申请文底下推文回覆 done(详见 争议2) ,所以可以将之视为『尚未受理/暂不受理』状态。所以在组务通过第一次的连 署公告之後(组务版4237篇),该篇Ulva申请新增版主文章(务版4225篇)的存 续效力则应视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已遭否决的。(亦即符合了如上:组规 当中所说的『不得』之意)。 承上所说:则Ulva该篇申请文(组务版4237篇)依照组规可视为不具效力的,那 麽若要依照组规来提出新增版主,则Ulva必须於组务撤销初次罢免版主连署案後 ~第二次的罢免版主连署案申请通过(亦即组务公告连署开始)前,在这段期间 当中重新提出申请才对。 (4).申请罢免(About_Life版)的理由,与张贴在连署版(LifeNewboard版)时所填写的   罢免理由不一致时,有否需重提连署申请? 由於组规当中对於此点并未有明确的规范,所以建议是否能够经由组务群讨论之 後,明订於组规当中律定之。 (5).1.被罢免者是否得以重任该版版主?如可–是必须经由版友投票表决通过与否後 ,再至组务版申请,亦或是可直接经由该版现任版主至组务版申请之? 2.被罢免者如重新上任版主之後,可否经由至组务版直接申请的方式来新增版主? 亦或是需经由该版版友票选同意通过新增名单与否後,再至组务版申请之? 以上2点的争议性较大,且涵盖的范围可能也不仅仅只是一个版或是一个分类组别, 建议是否能经由组务提报至全站级的会议中讨论,等待有了共识(或结果)之後, 方律定之。 ----------------------------------------------------------------- 《感想》 感觉好似在玩一场罗生门游戏般,彷佛像是看到了『错误的引用 & 申诉』所衍 生的一场风波﹒﹒﹒(不管是当事人/申诉人/亦或是审理的组务群,不知道版 上的诸位有没有很Orz的感觉:p) 不过往好的方面想,经历了这一大串的『错误的引用 & 申诉』之後,最终~此 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是有得到完善的保护。 依照组规:经由版友投票选举出来的版主,可不受『罢免中不得申请新增版主』 之限制,而目前实际的状况当中,Ulva所提之新增版主要求也经组务通过同意且 上任版主了,并且新版主也依据目前的组规,合理的提出了新增版主之要求。 (当然新版主所提出的申请新增版主之要求,依照现有的组规来探讨,此申请 新增版主的要求是合乎程序的,亦是合理的。其中若有争议之处:如上述的 争议5 所述,则还有待日後组务群的讨论/亦或是提报至全站级站务会议讨论 律定之了) 最後期盼着此一案例中的一些争议点,能作为日後探讨组规有无不足,或是需要 补遗与否的基础。 当然也希望藉由此案例能够提醒~申诉人在申诉之前『别忘了/勿轻忽』自己的 权益(在合乎程序原则 & 组规的规范之下),如此一来在事物的探讨究理上, 方能达到推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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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23.192 ※ 编辑: dogkid 来自: 61.225.123.192 (10/16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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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49.31
1F:推 badbadboy:组务板文章不能乱转... 210.58.165.148 10/16 23:45
2F:→ dogkid:您好,我是原作者,转录者在转录之前有事先询 61.225.123.192 10/16 23:58
3F:→ dogkid:问过我了,亦经由本人授权同意转录之後,方才 61.225.123.192 10/17 00:00
4F:→ dogkid:转录至《PttHistory》 61.225.123.192 10/17 00:03
5F:推 badbadboy:嗯XD 210.58.165.148 10/1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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