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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管这篇文的内容与我毫无关系 不过看了学姐po的文之後 我不经有很多地方想问学姐 你这样贴文真的是帮了忙了吗? 学姊在文章之中一直企图将讨论层次拉到法律规范 但诚如学姐所说 沛修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大多是依照人情的互动关系作为行为的准则 学姐用了一套沛修不愿使用的途径试图解决问题 真的是帮了沛修的忙吗? 真的是能够让沛修所极力维护的人情关系不受打击吗? 或着是,依照沛修的初衷 在人情层面就将这件事情解决才是真正的帮忙? 这整篇文章因为有太多前情题要我都不知道 所以我只能大概抓出学姐所说的以下重点: 就是有不知道什麽人弄坏了 但是事後借的人在借的当下没检查出来 而最终总之东西坏了然後有人要负责 我也不懂法律 但我会查 民法213条之後的214与215也都是与损害赔偿有关系的 列文在下 第 214 条 (损害赔偿之方法-金钱赔偿(一)) 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後,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 偿其损害。 第 215 条 (损害赔偿之方法-金钱赔偿(二)) 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所以确实在逾期不为回复时,或是难以回复时,金钱赔偿是有效的吧 另外还有一点 如果在诸多人轮番借用之後 突然有一人发现坏了 难道这样的缺失只能够责怪借用的人当下没有检查出缺失吗? 难道把东西借给人的人(叫做债权人吗?) 不需要检查或是告知借用的人现在物品的状态吗? 民法第217条(过失相抵)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减少损害者, 为与有过失。 前二项之规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所以确实,如果借东西给人的人并没有促债务人所知物品可能的损害或是要检查 债权人就算是有过失,甚至免除债务人的赔偿(?) 我并不觉得这件事情在法律上只有一方站得住脚 当然,我现在根本是局外人,我对於借贷的双方的情况完全不了解 但就这篇文章来说 我觉得学姐你这样的发文并不能把问题处理得很好 况且这样的事件有多少又能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原告能够负担那样的费用吗? 这种事件最常见的法律解决之道不就是"和解" 而学姐的文章真的是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吗? 真的透过这样不周全地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能够说服债务人的良心吗? 或是造成了更大的人情间隙? 当然我也不清楚这件事情该怎麽处理才是最好的 摄影机确实很贵(规格真的不错耶),任谁都不愿意轻易负担这份赔偿或是这份损失 如果以法律途径压人,似乎只会难以使有人更敢於承受这些 人情的方法固然无法像一道准则一般迅速确实地实践 但这也就是人情的特色 它是需要培养与经营的 我想和沛修说 以人情来解决事情是件辛苦的路,类似的事情我也经历过 烦躁与不耐是常有的事 但透过一次次地在人生中解决人情的困境 不正是应证了儒家哲学所说的 在道德上逐渐获得更高的成就,而更加趋向圣贤之境地 相信在整件事情过後,甚至是很久以後 你现在所坚持的人情会给予你回报的 路人 张咏沂 ※ 引述《dog10130 (白毛毛)》之铭言: : 其实我很不想po这篇文 因为我的身分po起来就是在帮忙 : 事情是关於吴沛修的摄影机 因为你们前镇子跟他借摄影机 : 但是过了一阵子你们发现坏了 也没有马上通知吴沛修 : 还是吴沛修那天刚好跟我有遇到小款才知道的 关於这一点 : 就可以算你们隐瞒物品的损坏了 所以法庭上也不会输(虽然你们说一打开就坏了) : 再来关於你们是"使用借贷" 依民法468条 借用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借用物 : 违反前义务 致使用物毁损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就是说物品正常使用不应该发生那样的损害 而现在发生了 : 就是没有注意 所以根本不用举证你们怎麽用坏 你们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再来是关於损害赔偿责任 关於民法213条 原则上应恢复原状 也就是你们应该修好归还 : 例外不能恢复原状才是以金钱赔偿 所以这件事 不是你们要赔多少钱的问题 : 而是你们应该恢复原状然後归还 : 然後你们有人提到 这是租赁契约 但是这其实是使用借贷 如果是租赁契约的话 : 那你们打算付多少租金? : 既然吴沛修一开始没跟你们要租金 於情於理你们就该恢复原状然後归还吧 : 再来你们跟他也借了好一阵子 物品本来就会折损 你们现在说一开始就坏了 : 难道完全没关系吗? 吴沛修现在碍於人情 也不想怎样 但我也是看不下去 : 你们说不懂法律就很衰 但其实不是吧 法律会这样规定 就代表你们有过失 : 本来就该自己修好然後归还吧 吴沛修是有人情压力 才没有很强制 : 他现在跟你们要 除了很烦还很衰 他理应借你们吗 这也是人情 : 所以你们应该也要展现自己的诚信和良心 自己修好然後归还 而不是现在的争论吧!! : 以上是我要说的 有什麽不对可以反驳我 : 陈韵安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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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24.53
1F:推 Oranger1316:高一同学友情推^^ 07/29 18:31
2F:→ chandre:阿为什麽你会出现在这里@@"" 07/29 19:47
3F:推 Oranger1316:法律人处处有温情阿^.<~* 07/29 21:11
4F:→ chandre:喔对吼你法律系 07/2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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