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go2014 (h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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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日记] 纵火是公共危险罪?
时间Fri Jun 10 09:23:16 2016
纵火是公共危险罪?
男子纵火未遂 判处一年十个月
幸好餐厅人员及时扑灭,被告纵火未遂,台北地院审理终结,
依公共危险罪判处一年十个月徒刑,缓刑五年。
恐吓罪(恐吓危害安全罪)
恐吓取财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
二项规定:「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项规定: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强盗罪
何谓「强盗罪」?
刑法第 328 条 (普通强盗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 329 条 (准强盗罪)
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第 330 条 (加重强盗罪)
犯强盗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31 条 (删除)
第 332 条 (强盗结合罪)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强制性交者。
三、掳人勒赎者。
四、使人受重伤者。
比较刑法恐吓罪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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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en0719 : 是啊 06/10 13:58
2F:→ ook : 有认识的人因此入狱服刑,不要以身试法 06/10 21:20
3F:推 nneekkoo : 版规1-2 请充实内容 24小时後未改善将删文处理~ 06/11 03:22
※ 编辑: mango2014 (61.57.82.22), 06/11/2016 15:21:52
4F:推 sisyphean : 公共危险罪是预防性犯罪 因为你纵火 可能会引起火灾 06/12 07:19
※ 编辑: mango2014 (61.57.82.22), 06/12/2016 09: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