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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Sun Dec 16 22:52:28 2012
精神病患不得任公职…禁令删除
【联合报╱记者张锦弘/台北报导】
政府并未限制精神疾病患者报考公职,但公务人员任用法却规定,「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
病」,不得担任公务人员,自相矛盾,一直被诟病有歧视精神疾病患者之嫌。立法院司法及
法制委员会上周初审通过删除这项禁令,保障精神障碍者权益。
此外,司法委员会还通过郑天财等立委提案的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条文,规定经原住民特考
及格後,未具或丧失原住民身分者,应免除公职,以杜绝少数人透过认养等方式取得原住民
身分,等通过原住民才能参加的特考,当上公务员,再自愿丧失原住民身分等弊端。
目前包括高、普、初考及身心障碍特考等公职考试,并未排除精神障碍者报考。不过一旦录
取,任用却可能发生问题,因为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不能
任用为公务人员,经发现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但在实务面,很少有公务员因罹患精神疾病被资遣或退休,因为患者通常不会对外公布病史
;即使机关发现有人举止异常,除非很严重,否则也不敢强迫就医;且何谓「精神病」也难
认定,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已不明列精神疾病的病名。
铨叙部原本想修正公务人员任用法的条文,改为「经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异
常,致不能胜任职务」,才不能当公务员。
但朝野立委都认为,「精神疾病」、「不能胜任职务」都很难认定,且仍有歧视病患之虞。
陈节如等19名立委因此另外提修正案,乾脆完全删除精神病患禁当公务员的条文,初审已通
过。
陈节如指出,就业服务法规定,不得「因身心障碍为由予以歧视」;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
也规定,身心障碍者的进用、就业不得歧视。公务人员任用法单独把精神病患列为禁止对象
,已抵触上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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