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sui (碎碎)
看板Psychiatry
标题Re: [讨论] 精神疾病又被污名化
时间Sun Oct 24 18:15:39 2010
这个案件似乎历经多次更审
但是 不得不说这不一定是法院的错
其实一个人的行为要判定有罪
我们从刑法的角度下去看
分为三个阶层的要件
首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 简单的说 就是他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二是''违法性该当'' 也就是说他这个行为 并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例如 他是为了正当防卫 或是他的行为符合其他法令(像警察执法扣住犯人)等等
第三就是''有责性''的部分 一般精神疾病的行为人都是在这边主张自己没有有责性
所谓有责性 简单的说 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 但是我们不苛求他负责
这边也许就是造成原po误解的地方 其实有责性不单仅适用在精神疾病的行为人上
像是刑法第18条第一项 用在18岁以下的人
刑法第16条用在违法性错误上(例如某国人到我国吸大麻 在他们国家合法
但是他不知道在我国违法 如果他有正当理由 像完全不懂中文也没有台湾朋友)
而第19条就是一般用在精神疾病患者上 (已经修正噜 不是用心神丧失或耗弱了)
第一项是"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二项是"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其实就是第一项就是以前的心神丧失 第二项是精神耗弱)
但是由於行为人到底行为时有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实在不是念法律的法官
能判断的 所以才需要一直监定
总结一下
1.其实新闻常用的用语容易让人误解 精神疾病患者虽然可能主张他欠缺有责性
但是其实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欠缺有责性事由
我觉得造成污名化的原因不在法律 而是某些偏颇的妓者
2.法院没有专业知识以及能力来处理医学上的事情 但是他们又必须依法审判
所以才需要送专业机关监定 送回来的报告是专业的人写的 法院也不太敢更改见解
与其说法院反反覆覆 倒不如期待赶快建立一个完整的监定制度
以上个人拙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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