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jean (老了)
看板Psychiatry
标题罔顾病人权益的精神科医师,大家去投诉他吧!
时间Tue May 10 05:49:39 2005
这个精神科「名医」真的太可恶了!
为了媒体的曝光率完全不顾专业伦理和病患权益了吗
其行为根本已经构成业务过失 涉嫌违法
除了违反了「不得无故泄漏病患病情和资料外」
根据东森新闻报
http://www.ettoday.com/2005/05/09/340-1788144.htm
陈医师提到「倪敏然当时不断重复说不想活了」
对於一个重郁又重复出现自杀语言,有高度自杀危险的个案,
若陈医师未做进一步评估确认、通知亲友、甚至强制入院等动作,
严格说来他还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精神卫生法第二节第21条
目前卫生署已在新闻中表示,将交由台北市卫生局查证
若查证属实的话,就会开罚!
http://news.yam.com/ettoday/life/200505/20050509035146.html
(难得卫生署在短短几小时内就发布了合宜的说法….做得好!!)
之前这位「名医」就已经传出数次伦理争议事件(壹周刊爆过)
只是因为各说各话 最後不知有没被罚
但这次我想罪证确凿了吧
在此呼吁大家尽量到以下两个信箱去投书,给主管单位施压
希望能最後确实严查并依法严惩….
(不希望再看到有人冲着「媒体名医」的知名度去求助
却受到伤害……)
行政院卫生署署长信箱
http://www.doh.gov.tw/dohmail/Source/Asp/CheckE-mail.asp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局长信箱
http://subsys.health.gov.tw/chief/chief_email.asp
以下是此案相关法条
医疗法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资讯,不得无故泄漏。
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对於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三条
医师除依前条规定外,对於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资讯,不得无故泄露。
第二十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医师公会或主管机关移付惩戒:
(一 ~ 三 略)
四、执行业务违背医学伦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条之四各款以外之业务上不正当行为。
精神卫生法
第 二 节 第 21 条
严重病人如有明显伤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伤害行为时,经专科医师诊
断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保护人应协助病人,医疗机构办理
住院。
前项严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疗时,应由二位以上专科医师监定,经书
面证明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应强制其住院;其强制住院,应在中央
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精神医疗机构为之。前项监定,以全日住院方式为之
者,其住院监定期间,以七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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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1.91.251
1F:推 greenmoon:唉 台湾本来就很多没有良好素养的精神科医师 218.166.81.218 05/11
2F:→ greenmoon:有心理困扰去挂精神科的话 还是请医师帮你转介 218.166.81.218 05/11
3F:→ greenmoon:到心理师那边比较好 免得只是带了一堆药回家 218.166.81.218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