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tatin (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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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103年已纳入劳基法
时间Wed Jan 18 14:04:15 2017
【法律问苹果】社区自聘管理员不适用《劳基法》? 答案是...
2017年01月17日00:00
靠劳力赚钱的管理员问:
我11月到某社区担任管理员,社区主委告知社区自聘不适用《劳基法》,
没有劳健保,当时我也没计较。隔年1月,因双亲年迈无人照顾,遂申请
离职,也自掏腰包请人代理5天,
但2月领取上月份薪资时,主委以找不到人为由,扣留薪资,称离职要两
周前告知,可是当初没签劳动契约,请问这样合理吗?
律师古镇华答:
依劳委会公告「未分类其它社会服务业中之大厦管理委员会,依《公寓大
厦管理条例》规定成立并报备者,自 103 年 7 月 1 日适用《劳动基准
法》;未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成立或报备者,自 104 年1 月 1 日
起适用该法。适用对象之范围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区及其他与大厦管理
委员会性质相当之管理组织。」因此,若社区有设立管理组织会,便构成
《劳基法》所称的事业主,雇用管理员应适用《劳基法》。
而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属社会保险,是否投保劳保、就保,是依《劳工保
险条例》与《就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与是否适用《劳基法》无关。
劳保属在职保险,在雇佣关系前提下,依《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第1项第
1款至第3款规定,「受雇於雇用劳工5人以上之工厂、公司、行号等之劳工
,应以其雇主为投保单位,强制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若社区管委会只雇用读者一人,则非劳保强制纳保对象,但管委会仍应替
管理员申报加入就业保险及健保。
按《劳基法》第16条第1项「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
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
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第15条第2项「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
,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规定,读者在11月担任管理
员,而翌年1月申请离职,依法应於10日前告知,而非主委所说的两周前告
知,况且「两周前通知」约定,若不是双方当初口头约定的契约条件的话,
则无法拘束契约当事人。
最後,《劳基法》第26条「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读者所述的违约或赔偿具体金额、责任归属等在未确定前,社区主委预先扣
留一月份薪资,已涉违反禁止预扣劳工薪资原则。(游仁汶/采访整理)
新闻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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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itatin (114.42.215.148), 01/18/2017 14:12:53
1F:推 asc7: 管委会自聘管理员最怕的是无法风险无法转嫁,劳健保劳基法是 01/19 23:00
2F:→ asc7: 小事,依法规规定办理就好,不要什麽都要硬干。 01/19 23:00
3F:推 Ryan908: 管委会自聘管理员, 觉得管委会是自找麻烦. 01/2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