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tatin (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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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保全服务契约中之「禁止留用条款」
时间Fri Dec 9 23:53:33 2016
民事财产法:保全服务契约中之「禁止留用条款」是否有效?
[判决摘要]
本院认企业经营者就防范其企业营业秘密泄漏及同业不公平恶性竞争
等风险应自行负责,不得以定型化条款将之转嫁予难以完全掌控此一
风险责任之消费者,否则即属为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一方责任,使消
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加重其责任、并限制其契约终止後
行使权利之自由,而有失公平。故本件两造所签订之系争保全服务契
约第18条第2 项之留用禁止条款,因违反平等互惠原则,有违上揭消
保法第12条第1 项、第2 项第1 款、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2 款及
民法第247 条之1 第2 款之规定,纵认原告有给予被告合理之契约审
阅期间,参诸前开说明,该约款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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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例:
设若某保全服务契约中约定:「甲方於本契约终止後,自终止之日起
算2 年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留用乙方前所派驻之任何驻卫保
全人员,如有违反时,甲方应依本契约所定标准,赔偿乙方3 个月份
之驻卫保全服务费。」,请分析该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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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公寓大厦住户与保全服务公司所签订之定型化契约,若订有留
用人员禁止之约款,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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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102,诉,1146
【裁判日期】1030411
【裁判案由】给付违约金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2年度诉字第1146号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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