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rogramming
标 题Re: 如何还原(解开成原始设计档)Visual Basic制作的
发信站=?big5?B?SElTRFQgrbes6qzsp97F58PSprOtraS9pX (Tue Nov 4 05:37:3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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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来说,的确反组译是没有问题
但是反组译的过程马上牵扯到重制,即使由工具产生,也有适法性问题。
而自用或模仿,又牵扯到抄袭跟改作。此外,还要该着作本身没有专利。
唯一可以合法反组译并改作的条件,在着作权法59条规范下:
第 59 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着作财产
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另外着作权法87条的定义,让反组译後的动作变得很有问题:
第 8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三、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以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六、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七、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
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着作之电
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者。
前项第七款之行为人,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
服公众利用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侵害着作财产权者,为具备该款之意图。
比如说第四款、第七款。特别是第七款跟附注有提到其它技术。
所以变成反组译完成那个瞬间本身就已经侵犯了重制权。这是着作财产权。
看了程式码又另外改写的话,又加了侵犯改作权,这是着作人格权。
==> 本文由 "睡魔 <[email protected]>"
> 於 news:4chAak%246Xc%40ptt.cc 发表
> ※ 引述《琏琏 <[email protected]>, 看板: Programming》之铭言:
> : 反组译工程是侵犯着作权法的
> : ==> 本文由 "[email protected]"
> : > 於 news:4cgPUl%24prH%40bbs.kkcity.com.tw 发表
> : > 如何还原(解开成原始设计档)Visual Basic制作的exe档?
> 反组译本身并不违法. 透过反组译习得别人的技术在某些地方
> 是受鼓励的. 反组译更是某些情况下 (如除错) 的必要手段.
> 否则, 你认为在Windows的相容性资料库 (在执行某些具已知
> 问题的程式时, 动态改变系统API的特性来回避问题的部份)
> 是怎样来的?
> 把反组译的结果直接公开 / 售卖才有可能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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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ordaeron:就是像leicheong所说的而已嘛 60.248.105.220 11/04 15:42
2F:推 lg31cm:厉害~不过就纯技术讨论的话就有点死脑筋 122.124.98.71 11/27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