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itabuda (什麽?我快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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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敖控六家媒体违法
时间Tue Nov 28 19:11:55 2006
公共电视台、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和中央通讯社等六家媒体,昨天共
同举办台北市长候选人电视辩论会,由公共电视台自下午二时起播放,节目中邀请中国国
民党籍台北市长候选人郝龙斌、民主进步党籍台北市长候选人谢长廷和亲民党籍台北市长
候选人宋楚瑜参加辩论。
根据李敖刑事告诉状,李敖在十一月二十日网路民调在六名候选人中列第三名,且根据选
罢法第五十条之ㄧ第三项规定,除各主管选举委员会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为候选
人及其政党举办二次以上电视政见发表会外,任何政党、候选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广播
、电视播送广告、从事竞选活动或为候选人宣传。
告诉状表示,主办单位播出公视「私办」电视辩论会节目仅邀请「所谓」民调居「前三名
」的候选人参与,导致台北市选民误以为他的民调居於第三名外而产生「弃保效应」。
告诉状指出,主办单位负责人和主持人共十七人所为是操作选举结果,具妨害李敖当选、
意图使李敖不当选之故意,已涉嫌违反公务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九
十二条。
律师高涌诚表示,选罢法第五十条之一是有关举办电视政见发表会的规定,六家媒体所举
办的是审议式辩论节目是否属於规定的范畴,法律尚未明确认定,且选罢法第五十条之一
并没有罚责。
至於李敖援引选罢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非法之方法为左列行
为之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竞选或使他人放弃竞选者」,以及第九十二
条「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
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涌诚指出,主观犯意很重要,六家媒体并没有意图使李敖不当选,所举办的电视辩论会
也不属於非法手段或强暴胁迫方法,也没有散布不实言论,应不构成犯罪。
律师李永然表示,媒体根据人民团体法和选罢法,对各政党从事政治宣传应该给予平等的
机会,六家媒体举办电视辩论会没有邀请所有的候选人参加,设计上有缺憾,但没有意图
使李敖不当选,没有犯罪意图。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六家媒体没有明知是不实言论,散布言论影响李敖当选与否,因此
,应不致违反选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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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almiddle:好!!!告死独媒统媒!! 12/06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