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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 李兆杰 饶戈平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中国人民在 扞卫自己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形成的。坚持这一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实 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仅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基 础,而且具有坚实的国际法根据。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   阐明“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首先必须明确“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 国”在国际法上指的是什麽。中国自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成员以来,它在国际 法上的意义就一直是十分确定的: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 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 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中国在国际法上作为国家的存在正是由这四项要素所决定的。 中国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从“大清帝国”到“中华民国” 再到今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所有这些不同名称或国号均不涉及决定中国在 国际法上存在的上述四项要素,换句话说,尽管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 称或国号,但是它们所指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即同一个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 直接承受者。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因中国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改变;中国作 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存在也没有因其使用不同的名称或国号而受到影响。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为这个国家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 受到影响,这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例 如,阿比西尼亚改名为衣索比亚,波兰人民共和国改名为波兰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改 名为民主柬埔寨,後又恢复为柬埔寨王国。这些国家名称的改变都不影响它们作为国 际法主体的地位。着名的国际法学者凯尔森在《联合国法》一书中曾明确指出,“一 国有权改变自己的名称”。中国现在的国家名称是1949年 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上经代表提议一致通过的。今天,在国际法上凡是提到中国,所指的就 是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因革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引起该国政府 的更叠,同样不使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响。这也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 则。这一原则同样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法国自1789年以来就经历了一系列 的革命,从王国变为共和国,後变为帝国,又从帝国变为王国,最後又恢复为共和国。 就国际法而言,所有这些变化仅是引起了国际社会中代表法国的政府的更叠,但是法 国始终保持为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便是国际法上的所谓“国家继续”原则。正如《 奥本海国际法》所强调的,一个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连续性,并不因革命而受到影 响,革命的效果虽然可能导致一个政府在一段期间内未能获得外国的承认,但是并不 破坏这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台湾学者丘宏达教授对此表示赞成。他在其编着的《现代 国际法》一书中说道:“政府变更所导致之结果,应是属於一国国内法律秩序规范的 问题,在原则上不应发生国际上之反响;因为在国际上其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 一致的,而不论政府型态是由帝制变为共和,或由共和变为帝制;亦不论其变更方式 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宪法程式而完成的。”   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 几经递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1949年10月 1日,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 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由 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变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 引起的政府更叠,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 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移转,中国 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身的主张和实践是最具国际法权威的。1949 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於国民党政府与 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 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预先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革命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一起政府更叠。因为,如 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不同於原来中国的新的国际法主体,它完全不必对於前政府 订立的条约采取这样的立场,而可以根据概括“白板原则”不受原来国家条约的拘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後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 於国际法上的政府更叠。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 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正如1949年10月 1日毛泽东主席在致各国政 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 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 立外交关系。”正是本着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已同世界上 161个国家建立 了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它的上 述立场。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 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 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後,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 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中国 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最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 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 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总之,就国际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一个新国家,而是原来中国的继续。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国原有的国家主权和领 土完整以及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国国家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也不因中国政府的更叠而受影响。   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根据   台湾自古以来属於中国。迄止19世纪末以前,中国历代政府均对台湾行使有效的 管辖。1895年 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 约》,侵占了中国领土台湾。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中国政府於1941年 12月 9日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 日间的一切条约。从此,根据《马关条约》而成立的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 了它的法律基础。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联合对日作 战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窃取於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 民国”。如前所述,这里的“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开罗宣言》是一份关於台湾地 位的国际法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的领 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中美英共同签署,後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 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拘束力是 不容置疑的。同年 8月,日本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 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战时同盟国的正式协定, 而日本在其投降条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义务,这便构成了盟国与日本间的国 际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所有的国家都已同意并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按照《开罗宣 言》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 湾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後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 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 权之下。”次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并设立台湾省行政长 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至此,台湾终於回到祖国的怀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重新 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 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事国的英国和美国对此也曾一再证实。1949 年11月21日,英国下院有人问起:“基於什麽条约或其他文件或有约束性的宣言,英 皇陛下政府承认中国当局目前对该岛(台湾—笔者注)的控制?”英国外交部次官梅 休答道:“是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後 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1年 4月11日,英国政府的声明还承认:“至於台湾, 陛下政府认为它自己受着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湾交还中 国)的约束”。美国政府的话讲得更为明确。1950年 1月 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 於台湾问题的声明中承认:“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 权”。同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也声明:“中国人已统治台湾四年。美国或任何其他 盟国从未对该项权力及占领发生过任何疑问。当台湾被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的时候, 没有任何人曾对此提出过任何法律上的疑难。此举经认为是符合各项约定的。”同年 2月,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回答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询问时指出,台湾自1945 年日本投降後,即由中国管理,并且“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 作战的各盟国对此均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地符合於在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 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句话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认为台湾是 中国的一部分。”   朝鲜战争爆发後,美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推翻了它关於台湾问 题的上述立场。1950年 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竟然声明:“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 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更为严重的是, 美国政府违反1942年 1月 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关於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长会议关於设立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决定、以及远东委员 会对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等有关日本问题的国际协议,排斥中华人民共和 国,於1951年 9月 4日召开了其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於 9月 8日在会议上签订 了对日单独和约。这个所谓“对日和约”完全不顾中国已将台湾收复的事实,只字不 提《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使日本窃取 於中国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仅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 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放弃”同“归还” 在法律上有着本质不同的含义。前者只是意味着丢掉或不要;而後者则指的是把本来 不属於自己的还给合法的所有者。事实上,正是由於“对日和约”使用了“放弃”这 一似是而非的措辞,才有了後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对日和约签订之前台湾主 权仍属日本”、“日本放弃了这些地区(台湾及澎湖列岛—笔者注)以後,这些地区 从没有被再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等企图否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各种 鼓噪和奇谈怪论。   对於这样一个背信弃义的非法的“对日和约”,尽管它在1952年 4月28日由美英 日等国及台湾当局宣布“生效”,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认。当然, 它也丝毫不能影响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权 利。1951年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旧金山对日 和约由於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 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中国政府於1952年 5月 5日在其声 明中又重申了这一立场。正是由於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因 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 效证据。这个问题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後才得以真正解决。1972 年 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於台湾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应当说明的是,由於《开罗宣言》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因此 日本“窃取”於中国的领土,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宣言的目的 从而构成了对日和约的基础和日本投降的条件。从宣言的意图来看,台湾和澎湖列岛 与中国东北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什麽区别的。正是由於这些地方都是日本从中国“窃取” 来的,而“窃取”二字本身就意味着日本对这些领土的占领是违法的。根据公认的国 际法原则,违法行为不能使违法者取得权利。因此,在打败日本侵略者後,把这些被 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立即直接归还给中国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需要与 日本订立正式的“和约”。正如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广播演说中谈 及《开罗宣言》的原则时所讲的:“这些原则既简单又基本,其中包括归还偷盗的财 产给当然的主人。”那种认为待与日本订立正式“和约”後,这些被日本非法占领的 中国领土才能物归原主的说法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连美国自己都认为这 种说法是无稽之谈。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1950年 1月 5日的声明中就驳斥了这种说法。 他说:“我们并没有在朝鲜问题上等候一项条约;我们并没有在千岛问题上等候一项 条约;我们也未在我们托管的岛屿问题上等候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法国 对德和约是在敌对行动结束约七年後才缔结的。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法国在盟国战胜 德国後立即收复失地。同样,台湾、澎湖列岛和东北也应随盟军战胜日本而由中国收 回。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三、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如上所述,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前,台湾 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这在国际法上本来不成为问题。 只是由於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被推翻後,其残余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并在外国势力的 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才有所谓“台湾问题”的出现。虽然台湾迄今尚处於与大 陆的分离状态,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绝不导致台湾可以用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 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 题,至今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尚未结束。就国际法而言,中国内战所导致的国家领土 暂时分离只是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问题。在 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一般所实行的是有效统治的客观标准,即将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 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这是因为只有实际有 效统治一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不久,英国和瑞典正是根据有效统治的原则承认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国政府 於1950年 1月 6日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 制中国绝大部分之领土,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 年 1月14日的来电称:“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国大部分 领土的事实,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   至於如何结束两岸的内战状态,实现中国的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既不涉及 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 的完整。事实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的近40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却仍然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和台湾 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   其次,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分离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 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这一状态长期存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因而是极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不能导致正常的法律结果。这是一般的法律常 识。那种以两岸暂时的分离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 的主张实质上是企图将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永久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 站不住脚的。人们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美国政府为了推行孤立、遏 制中国的政策,不仅以武力威胁来阻碍中国实现统一,而且还假借海峡两岸因内战造 成的暂时分离,向国际社会抛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阴谋制造“两个中 国”、“一中一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代 表中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随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 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 特别是随着中日、中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这些分裂中国的企图,在法律上早已破产。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起从来没有容忍过所谓“台湾地位未定”、“ 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企图,而是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享有行使 领土主权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放弃过这一权利。就国际法而言,所谓对台 湾行使领土主权是指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 侵占台湾。这一权利主张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领土完整的国际 法基本原则之上。两岸暂时分离的不正常事实丝毫不影响中国政府这项基於国际法上 的权利主张。迄止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权利主张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 台湾”的政策目标。此後,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内的变化, 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的主张体现在和平统一并继而发展成为在海峡两岸实行“ 一国两制”的设想。中国政府目前未对台湾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绝不意味着中国 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者本身没有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统一。因此,目前海峡两岸 的分离只能是一种不正常的、暂时的、过渡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没有期限地持续下 去,也根本不能成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据。   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於国家主权。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 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利;就国际关系而言,国 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 在。无论主权在一个国家内部如何运作和行使,在国际法上,主权总是被认为国家对 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的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正如《奥本海国际法》 所指出的那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这就是说任何国家 在国际法上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国际法绝不允许一个 国家有多元主权并存;同时,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主权。由於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主权的上述特徵必然要求国家领土完整 不可侵犯。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已处於中国的主权之下。目前海峡两岸的暂时分 离并没有改变台湾的这种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照国 际法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台湾当局作为控制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权绝对没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湾当局强行主张分裂并实际实施分 裂行动,中国政府则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制止分裂的企图和行动 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以所谓公民投 票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国际法上一 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取决於领土某个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主张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以此作为解 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就国际法而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就是 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中国,就是坚持中国的主权及於包括台湾在内 的全部疆域,就是坚持不论台湾岛内政治格局如何变化,都丝毫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 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坚持解决台湾问题属於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中国的 内政,总而言之,就是根据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 和领土完整。 -- 我从来不重视陈水扁的发言,我很藐视他,因为他的嘴里说不出真话的,他讲的 都是谎言。 --唐家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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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anlin45:现状为一个中国 并非就不能改变 台湾也未 61.62.154.17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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