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ghan (Kurumi)
看板PresidentLi
标题[转录]台湾地位问题对话录‧二部曲
时间Sat Jun 26 01:33:54 2004
※ [本文转录自 NEW_ROC 看板]
作者: joylee (找寻你 呼唤你) 看板: NEW_ROC
标题: 台湾地位问题对话录‧二部曲
时间: Fri Jun 25 06:16:01 2004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31207.htm
进一步的验证
台湾地位问题对话录‧二部曲
进一步的验证
云程
( 作者为企业人士 )
9 月 6 号正名游行过後和我对谈的林同学,带着新的发现回校园。几周之後,她又和
我联络,她说许多人不能接受这样的论点,除了许多人指出各式各样的疑问之外,其中还
不乏情绪性的指责。照例的,我招呼她坐下,并泡杯咖啡平抚她的情绪。
典范移转的迷惘
林: 当天和你讨论过後,得到不少新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将我过去所学有关台湾近代
历史与台湾主权地位片段而零散的观念,整个地串了起来,变成一种贴近生活的经验。
可是,我的同学和亲戚朋友,虽然也有颇为赞同的,但也有很多人无法接受,直说:「
讲这样子话的人必定是卖国贼,我只想做台湾人 ( 或中国人 ) 云云。」
我觉得很困扰,一方面觉得你的说法很对,另一方面却有那麽多人怀疑,我真的很迷惘
…… 。
云: 坐吧!先喝口茶平抚一下情绪再说。
你知道,人类的历史已经证明,新的观念通常很难被接受,这是人性的一部份,也是无
可奈何的事情。我们生活在言论自由的时代,不被当成女巫、撒旦被架去火烤已经是很不
错的待遇了,现在的保守力量顶多没收「光碟」罢了,看开点!
毫无例外的,提出新观念的人,总会遇到众人质疑的压力。重点在於 ── 所提出的内
容是不是内部逻辑首尾相接,以及是否可以解释世界上发生的事物 ( 或世界上发生的事
物是否支持自己的观念 ) ,有没有反证而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没什好怕的;如果
有疑问,就应该赶紧察看为什麽,有没有哪里错了或忽略了?这才是理性的态度。许多开
创性的科学家,面对前无古人的困境,其孤独都靠着对於理性的坚持才持续下来。
林: 这样说固然没错,可是心里还是很迷惘。
云: 科学的「典范」 ( Paradigm ) 在移转时常会遇到类似的事情。
林: 什麽是科学的「典范」?
云: 「典范」可以说是一种许多理论藉以成立的基础假设。「典范」是时代的产物,是
每个当代大家坚信不移的基本事物,但是因为时代的进步,逐渐浮出挑战「既存典范」的
各项证据,就算是科学证据的「异议人士」吧。
如果各种异议证据可以被典范完整解释,「既存典范」就没问题,否则大家就会舍弃「
既存典范」而建立「新典范」。你若是不习惯「典范」字眼,用「理论模型」来理解,效
果也差不多。这已经是三十多年前的概念了。
我以「地球绕太阳」 ( 地动说 ) 为例来说明好了。
「地球绕太阳」已经是今天小学生的常识了,但在中世纪以前,大家深信不疑的是,亚
里斯多德和托勒密 ( Ptolemy ) 观察生活上的经验,所得出「太阳绕地球」 ( 天动说 )
的理论。而随着人类观察星体能力技术的进步,发觉部分星球,特别是火星会出现「逆
行」 ( 倒退噜 ) 的现象,即运转移一段时间会突然向後转,然後再向前行,大家觉得不
可思议,就赋予神秘的意义。基於职责,当时的天文学家就以现行典范为本,构思一个非
常复杂的模型来解释。有人偏不信邪,尝试将太阳作为宇宙中心,结果以非常简单的模式
就解释了「火星逆行」和所有已知的天文现象。
林: 我知道,这就是哥白尼的故事!
云: 不是,被烧掉的可怜虫是义大利人「布鲁诺」 ( Giordano Bruno, 1548 - 1600 )
,他因同情波兰人「哥白尼」 ( 1473 - 1543 ) 的理论,所以遭到不测。不知道是幸还
是不幸,哥白尼因为死得快,来不及被判火刑;不过,他还是被拖出来鞭屍。即便如此,
套句後来伽利略的话:「地球还是在动啊!」。
解释同样的现象,一个模型复杂万端还要不断增删,一个却简单明了,两者高下立判。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地球绕太阳」才是正确的,不仅如此,还知道了太阳绕着本银河转,
更确认了本银河属於更大的银河团 …… ,认知的范围越来越大。社会科学理论的变迁也
类似这样。
林: 我觉得你的话老是在修正我不精准的脑袋,但你讲这个是 …… 。
云: 增加你对於理性力量的信心。当然啦!所谓「台湾主权属於美国」这层级的观点移
转,对国际政治或有影响,但在科学史上,称不上「典范移转」;但至少也是够呛的了!
搞不好还会让某些人精神衰弱好几天,睡不着觉。
好,你说吧,大家有什麽质疑的地方?
民主、人权可让台湾主权独立吗?
林: 有一位同学是说,他自己是不愿意成为中国人的,但与其成为美国人,他宁愿做个
堂堂正正的台湾人!
云: 让我先把「堂堂正正」这四个形容词拿走,会妨碍思考的。你是说,在台、美、中
三者,他选择台湾?
林: 对的,就是这个意思!还有人说:「你要当美国人,请便!」
云: 听到「请便」,就知道你那位朋友开始情绪化了。请注意喔!这不是我们要找真相
的态度。更何况,想当美国人,直接申请又快又实际,犯不着绕这一大圈,显见得接受「
台湾主权属於美国」说法,并不是想当美国人,只是想追寻真相而已。
我们先不管这个情绪。你知道,「选择」就是一种「意愿」与「目标」。目前台湾社会
有「统、独、不统不独」几个主要意见群,其中因为「不统不独」根本不是一种「目标」
,只是一种得过且过的「心理状态」,那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那剩下就是「统独」而已
。
我问你,要达成「统独」的目标,不就是靠「行动」,没错吧?
林: 没错,要靠「行动」才能达成「意愿」和「目标」。
云: 那麽,确认「现状」,包括自己是谁,处在哪个位置等等,不就变得和「目标」与
「行动」紧密相连,而变得很重要了!
林: 所以我们必须先确定台湾的「现状」到底是什麽,才能有效的「行动」,否则胡乱
行动也是徒劳无功了!
云: 对的,也就是说,先确认台湾「法理地位」的现状至关紧要,这也就是一直以来大
家努力的地方。
林: 你说台湾「法理地位」是 ……
云: 太好了,你有注意到「法理地位」这个用词。
台湾是个「事实上」独立的国家,总统、政府、人口、领土、经济实力、国防样样俱全
,没有人会怀疑。但是,台湾却不是个正常的国家,问题就出在「法理地位」。
林: 请再说下去。
云: 回顾台湾战後的历史,若不谈统治的「正当性」,只谈统治的「事实效果」,则我
们先後有蒋介石在冷战期间 ( 1946 ~ 1992 ) 以坚守西方阵营的方式,获得美国各项援
助而站稳脚步,那时候的口号是「反攻大陆」;其次,蒋经国面对和解的国际局势,以经
济发展为号召,进一步提升台湾的实力,口号则改为「经济学台湾」、「三民主义统一中
国」。
林: 那继任的李登辉与陈水扁时代,也可以这样标示吗?
云: 後来,面临中国改革开放的李登辉,也洞烛机先的用民主政治区隔中国,获得举世
的赞扬,这「军事」→「经济」→「民主」的演变主轴,是学者李文志十年前的标示法。
到了陈水扁,更以人权为本,一举与先进国家同调,并拉大和中国政治的距离。如此这
般既延续又变异的,组成台湾半世纪以来政治演变的主轴:「军事」→「经济」→「民主
」→「人权」。陈总统於 2003 年 11 月获颁人权奖,就是最佳注解。接下来的时代标记
,很可能是「主权」了。
可惜的是,我还是要说,我们不得不承认:过去十多年来,台湾这麽努力於民主与人权
,但国际地位并未提升,联合国还是进不去。这几年,即使民主人权成就斐然,建交国家
又减少几国 …… 。
说句严苛的话,台湾民主和人权的突飞猛进,虽然得举世的尊崇,让我们对於李、扁两
人有无限的敬意;但对於台湾要「晋身主权国家之林」这个目标而言,好像有手段与目的
不相关的遗憾。
林: 我们不是已经进去 WTO 了吗?
云: 前次说过, WTO 的会员国资格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独立关税领域」。
你知道被占领区主权在主要占领权国家手中,就是「独立关税领域」的身份。这也就是说
, TPKM 虽然进入 WTO 还不具完全主权的地位,还不是主权国家。
林: 我知道!「 TPKM 」就是「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也就是我们进入 WTO 的名称
。换言之,我们进入 WTO ,虽有实质上的利益,但不证明我们「法理上」国际地位的提
升,这点我可以接受。但连「国会全面改选」和「总统普选」,也没有帮助吗?
云: 你可能太年轻或不记得了,在「国会全面改选」和「总统普选」之前,从被「逐出
联合国」,特别是和美国断交开始,国民党政权统治的正当性就不断受到挑战。有中坜事
件、高雄县桥头游行事件,以及美丽岛事件等等。因此,蒋经国才被迫逐步的释放国会席
次,最终导致「国会全面改选」以及「总统直接民选」。
即便如此,「国会全面改选」和「总统普选」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你应该还
记得「非主流派」如何强力杯葛李登辉,他们如何信誓旦旦说总统非「委任直选」不可,
当年强力为「委任直选」辩护的人,还曾有「以後谁会相信我的话」的「感叹」,显见保
守势力终归抵挡不住上帝的力量!
说到美丽岛事件,你知道 12 月 10 日是什麽日子吗?
林: 12 月 10 日?世界人权日?美丽岛事件纪念日?
云: 都对,但都不够充分。
对资深或核心国民党人来说, 12 月 10 日是政权流亡开始日。 1949 年 12 月 10 ,
蒋介石由成都飞到台北,那天也就是「〔中华民国〕播迁到复兴基地」的日子。或许就是
这样,有人胆敢在这一天搞活动,那简直挑起他们内心永远的痛,以及对其政权正当合法
性最深最深的质疑,难怪蒋经国脾气会一发不可收拾了。
林: 那陈水扁总统说的「希望公元 2006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权日有机会以公投来催
生新宪法」,又是很可疑的 12 月 10 日?而且是「以公投来决定台湾新宪法的版本及内
容,这是制宪而不是修宪」,具有重新诠释与衔接「〔中华民国〕播迁台湾日」的历史意
义?
云: 我必须承认,的确有这种「巧合」与「历史意义」,但应该说为何那麽巧「世界人
权日」与「〔中华民国〕流亡日」重叠?
让我们思绪再拉回来一下,请你想像:蒋经国如果不选择开放,那些平均近九十岁的老
代表们能撑多久而不蒙主宠召,所以不开放更糟。因此,学者如吴乃德、吴叡人等人认为
,蒋经国是被迫民主、仍旧属於没有民意支撑的「 Tyrant 」 ( 直译为「暴君」的话,
但中文的「暴君」会引起情绪反应而阻止理性思考 ) 的结论,实有「上帝为证」。
所以,「国会全面改选」和「总统普选」,对於建立一个公义的台湾社会,对於厘清和
中国的瓜葛,对於提升这个政府对内的统治正当性有帮助。甚至於,对台湾独立也有实质
催生的效果,但它们是很内敛的政策,对外效果不直接。
林: 不过,我必须承认你说的没错,蒋经国的确是被迫改革的,否则一旦老代表全数过
世,这个政权就完了,一点翻本机会都没有。
云: 所以,那些泛蓝认为李登辉,甚至於蒋经国起个头的民主改革害了党国体制,必须
退回戒严时代的心态,根本是种偏执的认知。可以这样说,李登辉的民主改革的效果,反
倒是延长了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寿命。在我看来,或许还害了台湾也不一定。
林: 害了台湾?
云: 这是从纯粹理想的观点来下的假设,但也只是假设而已!
虽然历史无法重来,也不能实验。然而,如果当年蒋经国抗拒改革,且李登辉也无使命
感的跟大家一起和稀泥,老代表在约 1996 年前就凋零殆尽,以致於立法院和国民大会无
法召开,人民必定会起而反抗;到时候国民党那枝「党旗」,甚至於侵犯了国民党旗「商
标权」的国旗,必定无法飘扬在台湾的土地上。只不过,这样一来,岛内不知道会损失多
少无辜生命,而且中国是否会有怎样的军事反应也不知道。
所以,李登辉的民主改革是经过对全盘情势判断後所推出的药方,我可以体会那种摆荡
在公义与现实间的煎熬。但反过来说,这些改革对台湾地位的提升,并无直接的连结,顶
多提高台湾声望罢了。
林: 连「制宪运动」也没有帮助吗?
云: 我必须重申:「国会全面改选」和「总统普选」,在政治体制的意义是「国民主权
原则」或「主权在民」的体现,也就是说建立统治政权的正当性 ── 一个号称民主的政
府,必然是人民可以选择议会代表、选择实权领袖的国家,以及直接参与公共政策 ( 公
投 ) ,甚至於制订宪法的国家。只可惜,台湾的问题不仅仅在内政领域而已,所以对於
确定台湾地位的确立并无直接效果,但不是没效果。
林: 问题「不在内政领域」?
云: 不是,是「不仅仅」在内政领域而已,而不是「不在」内政领域。
我知道独派学者黄尔璇在戒严时代的政治学的课程中,曾经向学生提到「一个国家建立
并获得其正当性有两个途径:要不是透过『外交承认』,就必须透过『制宪』。」换言之
,两者是 OR 的关系。
我想,基於台湾因为太平洋战争结束而被占领的特殊国际法遭遇,黄尔璇的两个条件,
应该不是 OR 的关系,而是 AND 的关系。这是我要稍加修正他的部份。
林: 所以,这也就是你一直认为台湾主权地位的症结,「不仅仅」在内政领域而已的基
本原因。
云: 很遗憾的是,陆续发展的政治事实,的确支持这种看法。所以,还是必须听听何瑞
元的发现。对於还怀疑的人,何瑞元的发现至少提供了新的视野与架构 ( Scenario ) 。
辗转扭捏,才能见人的《开罗宣言》
林: 何瑞元是教英文的,补习班而已,哪可能有什麽严肃的结论?
云: 请不要「以人废言」,这是中国文化的坏习惯,我们要建立新的社会与国家,一定
要先建立尊重理性讨论的文化。
林: 他至少不是台湾人,必要时也不会替台湾着想吧?
云: 要小心,你又犯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中国病。
经过了解,何瑞元至少有《远东经济评论》撰述、英文中国邮报的专栏作家等经历,比
想像的优秀吧!他为研究这题目,用了两年多的时间,还花很多钱请美国律师找美国判例
、资料和过滤他的立论,也看过许许多多每份厚达几百页的美国联邦法院判例,并非泛泛
之论。对了,你看过大法官解释文全文吗?
林: 很抱歉,没有。为什麽这样问?
云: 如果你看过台湾的大法官会议宪法解释文,就知道解释文中从有无管辖权开始,一
个观念、一个观念的逐项检视,并做出断言,逻辑扣得很紧,令人激赏,只可惜常在最後
松了手,和了稀泥,让一切又回到原点。美国联邦判例专业程度数倍於此,又不会突然松
手,常能传颂千古。我看了美国联邦法院判例部份的摘要,都觉得很佩服,所以请看事实
、证据和逻辑,不要「以人废言」。
林: 的确不能「以人废言」,应该「就事论事」,要嘛,也应「以证据废言」!
云: 很好,这样子的态度才是健康的。
有时候,专业领域的研究者虽然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但常常受限於视野、惯性而不自知
,非专业者的适时提醒,往往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特别是台湾地位疑云,牵涉台湾史、
美国史、中国史、太平洋战争史、宪法理论、平时国际法、战时国际法、美国国内法、国
际政治等各种领域,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具备既专精又全盘的了解;因此,众人的参与更是
重要。特别是有关於战时国际法以及美国国内法等较少人涉及的部份,若能有机会请何瑞
元或其他专家说明,那就更理想了。
林: 那另外有一种说法,说「虽然参加《开罗宣言》的三国没有签字,它只算是声明稿
,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但各国似乎蛮重视它,我感觉《开罗宣言》有点变成惯例在被引
用,它没有法律的名却有法律的实。」
云: 在法体系中,数量多寡不是真理的指标,逻辑才是。只是,「积非成是」後的「拨
乱反正」,的确要费很大的力气。以前说过,从史明开始,到沈建德、李筱峰等学者在这
方面的贡献不小。
你刚刚说被当成惯例在被「引用」。这是中国国际法学者所声称的「引入原则」,他是
先引用「条约不得为无效解释」,暗示无论如何不能说它无效,之後再推论: A 的效力
虽然有问题,但在正式条约 C 中提到 B ,而 B 里面提到 A ,所以 A 辗转有效。对这
位中国国际法学者来说,这个 ABC 当然是《开罗宣言》、《波兹坦宣言》和《旧金山和
平条约》了。
林: 听起来很合理,不是吗?
云: 似乎合理,他所引述的是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三章「条约解释」,
有让人敬畏三分的气势。原文是这样说的,「 …… 除了前言与附件之外,还包括了 (a)
任何有关本条约拟定有关的协定,且被本条约所有相关国家所认可;以及 (b) 任何与本
条约拟定有关的相关国家的正式文书,且被其他国家所接受为与本条约有关的正式文件」
( (a) 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
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 ,以及 ( (b) any instr
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
e treaty ) 。
http://www.un.org/law/ilc/texts/treaties.htm#top
没错,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承认得「引用」条约以外的文件做为条约解释的原则
,但有两个前题让中国学者的推论不通:
第一:条约中采行的用语是「协定」 ( Agreement ) 和「正式文书」 ( Instrument )
,不是「新闻公报」 ( Press communique ) 。「协定」、「正式文书」本身就具有法律
地位,不需要其他文件的引用才能证明其效力,但是「新闻公报」则不然。仔细看就知道
,中国学者不是在单纯的描述「引用」原则而已,他还偷偷地藉着描述「引用」原则,将
无法律效力的「新闻公报」,偷渡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正式文书」。还是那句
话,既然 A 为空集合、不存在,论如何引用,引用几次,它还是空集合、不存在。
林: 那第二呢?
云: 第二: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严格的限定了可以引用的范围,是只在「与本
条约的拟定有关」且「被各国承认」的「协定」和「正式文书」上,并无「多层」而「辗
转引用」的规定。所以,中国学者「辗转引入」的说法,扭扭捏捏、指鹿为马,不通!不
通!
林: 仔细分析後,真的是不通、不通耶!
云: 无论如何,我还要强调一次,沈建德发现开罗会议时间为 1943 年 11 月 22 日到
26 日,而《开罗宣言》公布的 12 月 1 日时候,蒋人在重庆,英美领袖在德黑兰,就足
以证明无《开罗宣言》的事件。
让我再说一下历史故事。历史学家公认,之所以安排「开罗会议」,是因为蒋中正觉得
对於身为堂堂「中国战区」的最高指挥官,各国元首都有国际会议开,独缺蒋一人,非常
不满,所以即使邱吉尔反对,英美两国领袖还是安排大家会面一下社交社交,安抚蒋委员
长,好让他对国内政局有所交代。会议一结束,英美两国领袖便急急忙忙赶到德黑兰去。
林: 蒋委员长?好熟悉的名称。
云: 根据中央文物供应社出版的《〔中华民国〕政治发展史》所述, 1943 年 8 月 1
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去世,蒋委员长代理主席, 9 月 13 日以後的蒋委员长,也是蒋国
民政府主席,又兼行政院长。真是权倾一时,但却是一党专政。
闲话不说,你注意到没有,开罗会议最突兀的画面是:英美两国领袖都没带夫人去,唯
独蒋介石带太太过去。如果蒋认为自己英语能力欠缺,请翻译代劳便是,一点都不可耻,
何需太座出马。这表示对英美来说,这个会议可能根本就是个「国际社交场合」,或一个
行礼如仪的 PARTY ,所以难怪没有「宣言」可供签署。
可惜,最後一位参与现场的人不久前过世了,否则可以问一下她:为何浩浩荡荡的参加
开罗会议,最後却未带回白纸黑字?
林: 「社交场合」?你又讲到过世的人,她已经无法为自己辩解了。
云: 喔,误会了!我并无此意,我只是顺便凸显《开罗宣言》无人签字,故无法律效力
的事实。
美国失职,还是伺机而动?
林: 还听过一种说法,说:「如果台湾主权属於美国的论点正确,为何美国政府不知道
,而且也不想行使在台湾的美国主权?为什麽美国国会不督促美国行政部门行使在台湾的
美国主权?美国总统叛国了吗?美国国会也失职了吗?美国公法学的权威学者都是的吗?
」
云: 先不要理会「吃屎」,这种情绪性字眼。让我先比喻一下「国际政治」与「国际法
」的关系。
林: 也好,我也知道事情复杂万端,不是一下子可以厘清所有细节的。
云: 让我先问你,你认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的关系是什麽?
林: 咦!我从来没想过这问题耶。可不可以说「国际政治」是「实然」,而「国际法」
是「应然」?
云: 差不多了!来来来,我们到窗户边去看看。你看到什麽?
林: 一大堆车子和行人来来去去?还有午後的阳光和帅哥美女?
云: 不要管帅哥美女,你说的「一大堆车子和行人来来去去」,简单的说就是「交通状
态」,这是大家很容易看得到的。虽然「交通状态」也很重要,但还有一个同样重要,却
不容易发现的就是隐藏在「交通状态」背後的「交通规则」。
国际政治就像「交通状态」大家翻开报纸就看得到,而国际法是「交通规则」,两者有
不一样的分野和专业。在台湾,国际政治是显学,人多势众,相对了,国际法就安静多了
,也常被投以质疑的眼光。
林: 所以驾驶人常会因投机抄捷径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没被抓到,算他好运而不是违
法有理;相反的,一旦被抓到了就要付出适当的代价。甚至於,即使没有交通警察,比方
说乱闯单行道时,也会被对向的车辆逼得自知理亏而自行倒车退回。也就是说,交通规则
烙印在驾驶人的心版上,而被「默示性的遵守」。
云: 嘿!你好像很懂得驾驶心理喔!是不是你常常在路上变换车道、闯黄灯?
不过,我喜欢你「默示性的遵守」的形容法。就像这样,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之间存在一
种辩证关系,或说是一种紧张关系。它们俩相互影响,即国际法限制着国际政治的行使范
围,而国际政治的玩家却时时想冲出国际法划定的拘束。当然,也不时会出现暧昧不明的
部份。
林: 可是,这跟美国的忽视或失职有什麽关系?
云: 最近,宋美龄过世了。顺此机会,李登辉以「中国料理」为比喻,描述宋美龄以金
钱的方式,在美国国会支持强大的「中国游说团」支持蒋政权。所以,才有日後美国对於
蒋氏政权的持续支持,即使发表了「你们每个人都是贼」和白皮书,也终究拗不过人脉和
冷战敌对态势的格局,选择支持台湾的蒋氏政权。於是,容忍「台湾省」、〔中华民国〕
在台湾、《台北和约》、《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甚至於断交之後的《台湾关系法》、 A
IT 等等,都是游走在合法与违法边缘的所谓「创造性模糊」的种种作为。
林: 「创造性模糊」?不是这十多年前才有的概念,你怎麽回溯到半个多世纪以前?
云: 其实,应该这样说,「创造性模糊」是这十多年才出现的「名词」而不是「概念」
。你回忆一下,美国人不是老早就在玩这一套让你恨得牙痒痒的,但却无可奈何的游戏?
平时默默的布置,等你揭发了他就说这是「另一回事」,但到了紧要关头,这个「另一回
事」又变成「这一回事」了。其实各国都在玩这套游戏,不仅仅美国而已,「民用国防科
技」就是最显着的例子,不过「民用国防科技」着重於「模糊」,较少「创造」的成分。
林: 说得也是!这样说来,「失职、吃屎」等批评,有可能是误解了!
云: 你细细想来,美国除了没正面说出来之外,他哪样该做的没有布置周全,至少也做
了一个稻草人在那里。很多事情,特别是国家大事,牵涉甚广,往往「只能做,不能说」
。
林: 可不可以举个例子?
云: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第八条,和《台湾关系法》第四条,有个惊人的类似效果。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第六条说:「依据第二条与第五条,所谓之“领土”与“领土的”
对〔中华民国〕而言,意指台湾、澎湖,对美国而言,意指美国有管辖权之西太平洋岛屿
领土。第二条与第五条条款,在双方协议後适用之。」 (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s II and V, the terms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
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
sdicti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II and V will be applicable to such other
territorie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agreement )
这里的「西太平洋岛屿领土」与何瑞元方案中美国国内法「未合并的美国海外领土」的
用语重叠,带有浓浓的创造性的暧昧。
《台湾关系法》第四条说:「 (A) 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将不影向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
,美国法律将继续对台湾适用,美国法律应如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以前之相同方式对台湾
适用。」
虽然外表上看来,你可以认为前者是「军事性」、後者是「民事性」的,不过美国可以
透过这两者,同样监管着台湾的地位。
林: 把《台湾关系法》类比《波多黎各联邦关系法》,这我可以接受,但若说台湾是美
国海外的「未合并领土」,还缺少个「台湾总督」不是吗?这你怎麽说?
云: 那你认为那个举世唯一的奇怪机构 AIT ,是怎样的东西呢?
林: 你是说,「美国在台协会」很可能是「美国在台总督府」的变身,而全世界独一无
二的《台湾关系法》就宣示了台湾是美国「未合并领土」?
云: 如果你敢驰骋一下你的想像力,以国际政治的「顾全颜面」的手法来布置国际法「
效果」,结论很可能就是那样。
由於台湾有被日本殖民的经验,所以大家一听到「总督」这两个字,立刻起反感,情绪
马上先於理智而防卫起来。事实上,总督也不一定是有害的,它勿宁是个事实与法理的存
在。
你看到没,当陈水扁总统说无论如何要进行公投, AIT 理事主席 Therese Shaheen ,
就急急忙忙的赶过来一探究竟。还记得吗?李登辉的「两国论」,也惊动了当时的 AIT
理事主席 Richard Bush 来台湾。
林: 不对不对, AIT 不就是替代没有官方关系的外交机构,而 AIT 的理事主席 Theres
e Shaheen 、 Richard Bush 等人,不就相当於「美国驻台大使」吗?
云: 的确,许多人习惯性的将 AIT 理事主席类比於「美国驻台大使」。不过,要说「大
使」,应该长期驻在对方国家才正确。换言之,常驻台湾的 AIT 台北办事处处长,才应
该算是大使,高雄办事处主任,则可类比於总领事 …… 。
如此一来, AIT 理事主席的角色就很「有趣」了,在「正常」外交关系中,有没有这种
角色?没有。那,有没有「驻台大使很少来台湾,老是窝在华盛顿」的怪异现象吗?也没
有。所以说,认为 AIT 理事主席是大使,不通,不通。这逼得我只能往「总督」或者「
虚位总督」的方向去想像了。
李、陈两位总统到美国访问, AIT 理事主席必然全程接待,包括落地接机,而且每一次
都这样,这也不像大使所为。
但是,若比喻 AIT 理事主席是「虚位的台湾总督」,那历任的 AIT 理事主席也必然是
失职的台湾总督。因为,台湾总督必然要扮演一个协助的角色,协助台湾政府的施政 (
包括加入 WHO ) 和适度的对外关系,以及席驻台湾人民要享受部分但基本的美国宪法权
利,比方说国外旅行的便利、人身保障等等,类似世界上一种普遍但台湾却很陌生的典章
制度「监察使」 ( Ombudsman ) 了。
林: 这样的说法很大胆,若有证据来佐证的话,说服力就更强了 …… !
云: 自由时报 2003 年 12 月 7 日第 2 页一篇介绍包道格的文章中,作者提到一句话
:「 AIT 台北处长曾被老布希总统称为『相当大使』 ( 1985 年副总统任内所言 ) 」。
光这句话,就足以证实我们前面的「想像」,其实和美国政治操作的实务差距不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dec/7/today-fo2.htm
林: 那,我再多问一下:历史上有没有民间组织执行政府职权,或者说政府委托民间执
行公权力的实例?
云: 推荐你看几本畅销书:第一、汤锦台着的《前进福尔摩沙 ── 十七世纪大航海年
代的台湾》。其中说道,荷兰商家从事东方贸易成立各贸易公司,但是彼此之间相当竞争
。故由当时荷兰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家会议」,同意将各家贸易公司结合,於 1602 年
3 月 20 日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 (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荷兰文简称 VOC )
。
「荷兰东印度公司」它不但具有西起,东至南非好望角的贸易垄断权利,也被授权可
以与当地统治者签订条约、建立统治和防御系统,以及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宣战及徵兵的权
力。根据这项授权,确立了该公司日後在台湾建立统治政权和与中国军队 ( 郑成功军队
) 作战的依据。
第二、你可以从 John E. Wills, Jr. 所着的《 1688 -- A global History 》 ( 大
块文化出版 ) 得知,在「许多事情全看出身与阶级来决定的世界中,这家公司唯才是用
,原本是小兵、 ( 破产落跑的 ) ,到後来却有人可以当上总督、公司的理事、大贸易站
和内陆领地的司令官。」
当然,若能看看年监史学家布劳岱尔 ( Fernand Braudel ) 所着的《 15 至 18 世纪
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就有更精细的描述了。
所以,说 AIT 是美国政府委托「民间」执行政治任务的机构,也并非没有前例或不可
想像,太阳底下毕竟无新鲜事。
创造性模糊
林: AIT 理事主席类比於「台湾总督」,而台北办事处主任类比於大使,高雄办事处主
任则类比於总领事 …… ,这真是不可思议的思考!
云: 要实践「创造性模糊」,脑筋就不能受限於表层的现象与条文,但我要强调这还止
於想像阶段,但要强调的是,目前还看不出反论。
不过,就和以前所说的一样,巧合得太不可思议了!如果老是不断的巧合,我们就必须
思考到底是不是「必然」,而不是「偶然」了。这是由机率的角度去趋近的结论。
举例来说,其实刑事侦查的 DNA 检验精度,并非百分之百准确,它还有些许的误差,但
因为误差值太低了,所以,司法体系接受了 DNA 检验在法律上的证据能力。类似的,揭
开了美国政坛对台湾地位的诸多安排的巧合性,只让我们越来越怀疑台湾主权在美国这个
「主占领」权手中。
林: 等一下,如果照你这样说,必须有个不能明说的「台湾总督」,所以安排个《台湾
关系法》和 AIT ,但是 AIT 是「〔中〕美断交」之後的产物,那麽 1979 年前的安排不
就断了线?
云: 有许多机构可以加以类比,或者担当这项角色,比方说过去的美国大使馆、还有美
军顾问团,甚至於美国开发总署中国分署所改组的援华公署、经合会总署等等,类比的要
点在於时间上的连续性,而不在机构的名称与嬗递。
对此历史虽然不专精,我记得在哪里读过李登辉任职的那个机构,薪水是以美元计算,
同时里面的部门就像行政院一样,各部会具体而微。这种安排,不免让人起疑窦。
林: 这样说来,的确有点可疑。然而,台湾在美国的默示保护下,不就高枕无忧了吗,
美国那麽强大!
云: 也不能这样理解!与其说美国保护台湾,不如说美国所保护的是一种「和平程序」
,也就是不能以武力解决台海局势,但并无最後结论 ( 至少公开上是如此 ) 。
《台湾关系法》明示:「美国的政策如下: …… 表明美国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外交关系之举,是基於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一期望」,以及「任何企图以
非和平方式来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 ── 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将被视为对
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及安定的威胁,而为美国所严重关切」。
林: 所以也不能太乐观,以为美国会无条件保卫台湾人民的利益。
云: 它保卫的毋宁是一种「程序」,或说是美国宪法或法律价值,美国也不讳言此。若
进一步想像的话,保卫是如此,相对的,有朝一日它要出卖台湾的话,也会依照既定「程
序」办理。而这个「既定程序」的变迁,就是我们要注意的。
讨论台湾地位疑问 ( Question ) 时,请不要忘记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紧张关系,也不
应该忽略岛内与岛外的因素。
由於冷战时代战略利益的需求,美国需要中国,所以从季辛吉和尼克森开始的《上海公
报》、《美中建交公报》、《八一七公报》等三个公报,还包括柯林顿的口头论述,始终
就是有种将台湾往中国怀里送的疑云存在。其实,更远的说,从指派蒋介石来接收台湾,
就存在着这种暧昧,只是中国内战与国际局势,让程序一直无法完成。其间,宋美龄那和
那与「犹太游说团」齐名的「中国游说团」,也曾发挥过巨大的影响力。
林: 可是,冷战已经结束,那个以冷战为基础的各项措施,也到了该修正的时候了吧?
云: 也就是这样,这些冷战时期的安排才会被批评为不合时宜,还记得前面说过的「典
范移转」吧?目前的情况有点像那样。
林: 如果说,冷战的戏码是在围堵主要、次要共产圈,那冷战结束,我们不是又轻松了
些?
云: 其後还陆续有「毒品」、「反恐」与「资源争霸战」接棒上演着,哪一个会成为後
五十年的国际政治主轴,现在谁也说不准,所以也不能高枕无忧。
台湾军事管理政府
林: 等一下,我记得上一次我提到「警备总司令部」的疑问,当时你说还要查资料才能
回答,现在资料查得如何了?
云: 让我整理一下你上次的问题,你的疑问大意是说, 1945 年 9 月 1 日「国民政府
在重庆成立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并任命陈仪为行政长官」,同日「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台湾
警备总司令部,开始办公, 10 日才补颁组织规程」,以及 9 月 7 日「国民政府任命陈
仪兼任台湾省警备总司令」,可不可以视为「占领军事政府」成立?
而「台湾省政府、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宣告自 1949 年 5 月 20 日起全省戒严,基、高两
港宵禁」,可不可以视为「交战国占领」?
以及,「总统蒋经国宣告自 1987 年 7 月 15 日零时起解除戒严,动员戡乱时期国安法
同日施行」,这件事可不可以视为「占领军事政府宣布结束」呢?
林: 对对对,就是这样,那你的看法如何呢?
云: 由国防部网站
http://www.mnd.gov.tw/division/~defense/mil/afrc/history.htm
明白表示出:「对日抗战胜利後,台澎列岛,重归祖国,全体军民,无不珍视」,且「
中枢为确保台、澎光复区之治安与『主权』,并处理军事受降与接收、遣俘等事宜」,於
1945 年 9 月 1 日,在重庆市正式成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等文字来看,「警备总
司令部」的成立,的确想当个「台湾占领军」的「军事政府」。不过,後来的各种人为介
入,却让这本来可以条理分明的机构,变得模糊不清了。
林: 是什麽道理呢?
云: 第一、照法理,占领军的「军事政府」应该负责受降事宜,然後成立由文人组成的
「行政长官公署」执行民政治理,最终的目的是「重建」,也就是将主权归还给合法的政
府主体。依据「警备总司令部」成立的宗旨来看,也是这样。但实际上,在台日军的投降
却是由「行政长官公署」出面主持,「军事政府」则不知去向,等於乱了章法。
第二、不仅仅如此, 1949 年初「警备总司令部」与「行政长官公署」 ( 当时已改为「
台湾省政府」 ) 还藉由首长陈诚的兼任,有实质上的合并效果,使得占领法理中的军民
分际,更隐而不显。
第三、到台湾後的〔中华民国〕政府,还透过不断的兼并、改组、变身,让「警备总司
令部」的面貌毫无脉络可循。举例来说, 1945 年 9 月 1 日成立的「台湾省警备总司令
部」, 1949 年初由「台湾省主席」兼任「警备总司令」,等於军民两机关实质上的合并
。 1958 年 5 月「警备总司令部」合并「台湾防卫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台湾省民防司令部」及「台北卫戌总司令部」等四大单位并大幅整编,等於灌水稀释
,不复原来的面貌。 1964 年 7 月 1 日国防部裁撤「动员局」,成立「台湾军管区司令
部」,首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兼任,并改组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兼军管区司令部
」,其任务性质除军事外,兼及政治、经济,这是再度稀释。 1992 年 8 月 1 日「动员
戡乱时期终止」,裁撤「警备总司令部」变成「台湾军管司令部兼海岸巡防司令部」,这
是三度稀释。 2000 年 2 月 1 日,「台湾军管司令部兼海岸巡防司令部」海巡与军管分
立,变成「行政院海巡署」与「军管区司令部」,这是又再度变身 …… ,并配合於 200
2 年 3 月 1 日「国防二法」实行後,「军管区司令部」又变身为「国防部後备司令部」
,这是四度稀释。任何人已经无法追踪,也或许早已忘记「警备总司令部」成立的目的。
第四、照理说,在联合国宪章底下,想做为占领军政府的「警备总司令部」,应该是尊
重住民意志与保护人权的机关,但是「警总」在大众的心中深深的烙下的,却是「特务机
构」印象。
第五、到底「警备总司令部」解散了没?如果解散,其管理权力「已经」移转给谁?「
〔中华民国〕政府」吗?「应该」移转给谁?是「〔中华民国〕政府」、「台湾人民」还
是「美国政府」?如果没有解散,到底现在的「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是不是「警备总司令
部」?「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是否还拥有原先「警备总司令部」的管理权力?以及,扮演
军事政府的「警备总司令部」和〔中华民国〕是怎样的关系?
第六、做为「占领军政府」的「警备总司令部」,其成立与运作加上麦克阿瑟的指令,
正表明了相对於「台湾」而言,「〔中华民国〕在台湾」体制是不移转主权的「次要占领
权」。
林: 好复杂啊!
云: 我也觉得很复杂。尤其是警备总司令部从成立开始,不到 10 年就一次大改组,应
该挤身最会变身的机关。我想像,若有学者愿意研究警总各次变身与国际局势的关系,搞
不好会出现有趣的结论也不一定。
「创造性模糊」与「创造模糊」
林: 那这算不算也是个「创造性模糊」呢?
云: 你问倒我了,让我想想看喔!
嗯,所谓的「创造性模糊」 ( Creative ambiguity ) ,其模糊的重点在於「创造性」
,也就是说,目的在虽然事物的外貌改变了但本质不变。以我们先前所想像的,就是以模
糊的「 AIT 」,来取代「虚位的台湾总督」,但一个虚位的派驻机关本质并没有改变。
反过来说,像警备总部这样不断的改组、更名、合并、兼任,以致於面貌无可辨识,功
能已经不是「军事政府」。认真说来,应该是以「模糊」为主要目标的有意识行为,套用
前面的语词,我想可以称之为「创造模糊」 ( Create ambiguity ) 了。
林: 你分析得有道理,虽然一定有很多人质疑。
云: 警总的成立与不断改组,又表示了政府中有人执意模糊,且部分的理解了国际法与
战争法的规定,但却理不出个头绪来,或者说故意不想理出头绪,这也是政治操作的一种
。若将警备总部与 AIT 想像为台美双方的暗中角力,也不算离谱。
重点还是老话一句,如果不断变身的安排合乎占领法理,则台湾的国际地位应该发生巨
大而有利的变动才是,但事实上却没有。
所以,无论怎麽变身、灌水,在法理上「台湾当局」还是「台湾当局」而已!
何瑞元架构的再检验
林: 等一下,让我们再回到「台湾主权属於美国」的架构 ( Scenario ) 中思考。想请
问你,为何你会赞成这项方案?
云: 有几个原因让我觉得,可以进一步研究何瑞元的架构,而不是将它束诸高阁。
第一、目前各种方案架构即使短其间无法最终解决,至少也会有个起头,但我们却看不
到这个起头;所以,现存的各项架构若不是走错路 ( 统派 ) ,就是立论不完全,还有遗
漏的地方。
第二、何瑞元的研究,正好落在目前台面上各种方案所忽略的「战时国际法」与「美国
国内法」领域。换句话说,提醒了我们要赶紧检视我们过去忽略的因素。
林: 还有没有第三呢?
云: 第三、从外界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德国与伊拉克的情势,就是遵循着与何瑞元方
案相似的法理在进行。有鲜活的国际政治在支持着,对於何瑞元的研究,我们至少应从补
充的角度予以重视。
不过,立即有能力研究的,或许是从未研究过台湾主权课题其他领域的学者,他们虽然
专业累积稍浅,但视野却是全新的,未受到惯性的牵扯。
林: 架构不就等於「台湾托管论」的变身?
云: 其实不太一样。「台湾托管论」的主旨是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不明,或者在联合国
手中,所以才有「托管论」,这与何瑞元所述台湾主权因为占领而确定在美国手中的立论
,完全不同。
林: 那这样说来,这个方案和「台湾建州运动」一样罗?
云: 也不一样。虽然成为美国第 51 州的「台湾建州运动」和何瑞元方案,主权同样属
於美国,但是「建州运动」却和「统」、「独」一样,是台湾地位疑云的最终解决目标,
注意喔,「建州运动」是「目标」。但详细分析何瑞元方案後便知道,它是阐明台湾地位
在法理上的「现状」。注意喔!何瑞元方案是说明「现状」,而不是「目标」,是并未设
定目标,等待解决的「中继状态」,好像波多黎各、关岛一样,但可以保障台湾人民的实
质权益不受极权国家的威胁。
林: 我还是有点不放心耶!有什麽思考,可以让我们再检证何瑞元架构?
云: 慢慢来。让我们先进入何瑞元研究的逻辑中,检视各项证据,看看何瑞元的研究还
有什麽疑问值得各界加以补充,或反驳的。也就是说,何的理论固然逻辑首尾相续丝毫不
差,但为了说服他人,还必须以个别的证据来支持何的原理。这也类似於理论物理与实验
物理的关系。到目前为止,我个人还看出不出何瑞元方案中有大的矛盾点。反之,许多正
在发生的事实都支持他的论述。
第一个疑问 ── 越北
林: 也对,必须尽可能的检视证据,才能确认何瑞元的研究。这应该不是「吐槽」,而
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云: 对的。首先我想到的就是麦克阿瑟《一般指令第一号》中,同样被归给〔中华民国
〕接收的「越北」 ── 「越北」被指定给〔中华民国〕接收後一段时间,转交给法国。
後来 1954 年 7 月 21 日,法越两国签订《日内瓦协定》,法国给予越南自主独立,暂
以北纬十六度为界,南北分治,待 1956 年大选後统一。越北落入以胡志明为首的共产主
义人士之手,南面则由越皇 ── 保大所统治, 1955 年 10 月,南越的国务总理吴廷琰
发动政变,推翻越皇,自任总统。最後,打了越战而以《巴黎和约》结束这场关系。
我想要理解的是:如果,「主要占领权」的理论成立,那必然有〔中华民国〕请求美军
批准,或至少是报备,更或者是美法交涉的外交文件佐证。
林: 也就是说,若曾经报备美军、或向美国交涉的文件,就在这个案上证实了何的立论
;否则,「主要占领权」与「次要占领权」之分,就只是个「不被普遍遵守」的法理原则
。
云: 当然,战时兵荒马乱,偶而不被遵守也无伤大雅,请不要忘记前面以交通状况与交
通规则来比喻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问题在於「量」。也就是说,若找出太多不被遵守的
现代实例,古代或近代的不算喔,至少是二十世纪,或二次战後的实例,那这项原则的效
力就会打折扣。
林: 你这样说很公道。
云: 对於越北,我所知道的是二次大战时,罗斯福对於法国抢先向德国与日本投降,以
及对於越南的残酷殖民统治很不满意,所以并不认为法国应该回来掌握越南。但是,同为
老牌殖民母国,又拥有缅甸殖民地的英国,在这件事情上却和法国休戚与共,所以和美国
产生很多龃龉。甚至於,掌管东南亚战区的英国海军上将蒙巴顿还让少数法国军队加入越
南作战建立战功。
开罗会议上,罗斯福企图说服蒋介石接收北越,但蒋介石不愿意,注意,蒋介石是不赞
成接收北越的。据我们理解,蒋之所以不愿意,在国内因素上,是避免与云南的李宗仁正
面冲突,以及不想给他扩充军备的机会。我们从蒋介石派到越南北纬 16 度以北地区的将
领卢汉的公布可得知,联合国最高统帅对日本帝国所下的第一号命令要求什麽。他公布:
「中国军队赴越目的为维护治安、保障和平,任务完,即行撤退。」比照来说,蒋介石来
台的任务就是把日军缴械、遣送回日本而已,工作完毕就须撤军回中国。但 1945 年 10
月 25 日陈仪来台受降之後却说:「从今天起,台湾、澎湖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置於〔
中华民国〕主权之下。」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inside/inside029.htm
若如同教科书所说,接收台湾就等於拥有台湾的领土主权,那〔中华民国〕对越北的因
地制宜,正好自打嘴巴。
而你如果看 Robert D. Schulzinger 所着“ A Time for War-The United States and
Vietnam, 1941-1945 ”这本书,可以发现如下的语句:「而法国政府在 1945 年 8 月指
派海军上将 Thierry d'Argenlieu 出任印度支那的最高行政长官 ── 很明显的,并没
有冠上总督的头衔 ( 头衔上的差异表示法国政府仍未正式承认恢复印度支那的主权 ) 」
。
林: 这段历史怎麽怎麽这麽乱?
云: 你的感叹表示着我们的教科书太过「纯化」、「简化」了,以致於学生一旦接触了
真实而复杂的历史,反而厌恶与排斥。
无论如何,国际政治变化多端,大国首脑的意见也常首尾矛盾,但只要法律文件成形,
政策即确立并以之为准。对越北来说,法律状态是〔中华民国〕接收越北,然後交给法国
,越北建国 …… 。从前述的外交折冲就知道,〔中华民国〕接收越北,然後交给法国,
不能界定为两个「次要占领权」私相授受。
另外一个相近的疑问,就是满州了。
第二个疑问 ── 满州
林: 怎麽又跟满州有关?
云: 依据麦克阿瑟指令,苏联接收满州,而〔中华民国〕与苏联订有移交的约定,这也
类似於北越的状态。但後来,苏联不遵守约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三个疑问 ── 联军体制
林: 说的也是,这些都还需要历史学家、国际关系学者进一步确认。
云: 第三个疑问,则牵涉更早一点,我们想了解联军体制。在 1941 年底的 Arcadia 会
议,确立大战协调与基本等原则。其後,幕僚们必然後续草拟了加入盟军的资格与办法,
以及其权利义务约定文件。学者应该可以找出这样的纪录。
林: 如果可以找出一个联军上下隶属关系的文件哪容,那麽某国同意加入联军体制,当
然也必须同意这上下隶属关系的安排。
云: 对的。 Arcadia 会议後续细节如何安排,是二次世界大战联军组织的通案。但在个
案上,中国加入战局,必然签署了文件,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我们也必须找出这样的文件
,以便证实 ( 或否定 ) 何的立论。
林: 可是,不一定很好找耶!
云: 其实,〔中华民国〕与美国在太平洋战争的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必找直接证据。〔
中华民国〕加入联军体制、以及接受做为「在中国战区的美国陆军代表」和「调度与监督
美援物资」的参谋长史迪威等行为本身,就可以说已经同意接受联军体制的规制。其後的
接受麦克阿瑟指令,只不过是延伸性的法律行为而已。
林: 依据在哪里?
云: 这个法理,我们可以引用前面说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章,有关「条约的
缔结与生效」的各项规定获得证实。其中的第十一条「表明接受该条约之方式」中说明了
,「国家透过签署、有关构成该条约之换文、批准、接受、认可或添附,或其他所同意的
方式,皆表示接受该条约。」 ( Means of 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
ty. The consent of a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may be expressed by signatu
re,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a treaty,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
pproval or accession, or by any other means if so agreed. )
http://www.un.org/law/ilc/texts/treaties.htm#top
既然〔中华民国〕表明了接受联军体制、接受军火援助,就等於接受了联军体制的层级
规约,不是吗!
阿富汗的例子
林: 然後呢?还有没有可以证实什麽的例子?
云: 再换个现代的例子来说,我们说过,攻打伊拉克行动以美国为主并无疑义,主权在
美国也是包括联合国在内大家承认的事实。但在阿富汗的例子中,虽然军事行动以美军为
主,却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问题来了:到底阿富汗主权在美军,还是在联合国呢?更
早的科威也有类似的情况,这也是值得找出来对照研究的实例。
林: 的确如此!若在阿富汗的例子中,主权在联合国身上,划分「主要占领权」与「次
要占领权」的概念,就有现代国际政治的佐证了。
云: 阿富汗的情形和伊拉克不同。阿富汗是在安理会同意下出兵,而在联合国的赞助下
的,透过所谓的《波昂协议》 ( Bonn Agreement ) ,於 2001/12/22 成立「阿富汗过渡
当局」 ( Afghan Interim Authority ) 。然後在 2002 年 6 月成立「阿富汗伊斯兰过
渡国家」 ( Transitional Islamic State of Afghanistan ) ,选举了 Hamid Karzai
为 ( 临时 ) 总统,并预计以 18 个月的时间成立「大议会」制订宪法,并在 24 个月之
内举行全国大选。
更有趣的证据是,《安理会 2002 年综述》 ( SC/7632 ) 提到:「安理会根据 12 月 2
4 日第 1453 ( 2002 ) 号决议,『批准』了由过渡政府和阿富汗各邻国政府於 12 月 22
日签署的《喀布尔睦邻友好关系宣言》」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
gs/sc/review/02/asia.htm 的文字。
你可以从中看出两件事:
一、阿富汗主权问题虽隐而未显,但是对外缔约的「批准权」在联合国,就知道其国家
人格受到「主要占领权」的限制,阿富汗尚未被接纳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虽然其对内统治
已无问题。这有点像未成年人一样,受到监护人的保护与限制。
二、间接解答了我们先前的疑问,即阿富汗目前的「主要占领权」在联合国,而不是主
要执行占领任务的美军身上。我们更可以见到,合法的占领权,对各种过渡性的法律安排
都中规中矩,丝毫不马虎。
林: 真的耶!还有没有其他疑问?
云: 二次大战中四强对德国的战胜宣言中,也指明了占领权接管主权。战胜宣言是这样
说的:「美国政府、苏联政府、英国政府、法国过渡政府兹组成德国最高当局,接管包括
德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力、与任何州、都会或地方层级政府或当局之最高管辖权。准此,
前述当局与权力之措施并不意味对德国领土之兼并。」原文如下:
(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
ist Republic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the Fr
ench Republic, hereby assume supreme authority with respect to Germany, includ
ing all the powers possessed by the German Government, the High Command and an
y state, municipal, or local government or authority. The assumption, for the
purposes stated above, of the said authority and powers does not affect the an
nexation of Germany. )
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wwii/ger01.htm
《旧金山和约》的母法性格
云: 换个场景回到台湾岛上来。依据制宪权的角度,〔中华民国〕 1949 年消灭於「中
华民国国民」手中,若「〔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又正式消灭於台湾的话,则在「次要占
领权」的角度上,台湾新政府到底是继承「〔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成为「次要占领权」
,或者此「次要占领权」将自动被美国回收,再重新授权给台湾新政府或不再授权?都是
未来值得进一步确认的课题。
林: 的确如此,这倒是个待解决问题!
云: 还有一个问题 ……
林: 什麽问题?
云: 我们所提到的例子,比方说伊拉克、阿富汗或德国等,原本都是主权完整的国家。
是因为战争,所以这些国家的主权暂时冻结在占领军手上,而不是消失。等到一切安排妥
适之後,权力又物归原主,国际法上有个正式的名称,叫「回复原状」 ( Postliminium
) 。
问题是,当时台湾原本不是国家,只是日本帝国的一部分,在 1949 年〔中华民国〕於
法理上灭亡的背景下,并无独立承受台湾主权的主体,想要承受台湾的主权,必然要先「
建国」,以形成承接此权力的主体,然後才能向主权保管者要求归还权力。若无这样的主
体,台湾主权当然无从「归」还。
最後,我想我们应该回来认真的看看《旧金山和平条约》,毕竟那是对日战争最後、最
高的总结法律文件。不过, …… 。
林: 对啊!差点忘记这个最後、最高的法律文件,一切以它为主。不过什麽?
云: 即使现在网路资讯这样发达,但奇怪的是,在网路上却找不到《旧金山和平条约》
的中文译文。当然,我可以想像因为〔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签署和约,所以
被忽视了。不过,这样重要文件,在外交部、法务部,以及各团体网页上都未见到,的确
有些遗憾与不寻常。
对我们来说,《旧金山和平条约》比较有意思的是,写在本约最後面的许多原则性规范
。
第 23 条这样说,「 (a) 本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署国批准,和其他所有随後批准而
使本约生效的国家,其批准文书正式存交美国政府,包括做为主要占领权的美国,和澳洲
、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尼、荷兰王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与北爱尔
兰王国。本约将对依序批准的各国生效,其生效日为交存批准文书。 (b) 若本约在日本
交存其批准文书後九个月内并未生效,个别批准之国家得通知日本政府以及美国政府本约
将於双方间生效,但此行为不得迟於日本交存其批准文书後三年。」 (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
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
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
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
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
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
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of each State which subseq
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
on. (b) If the Treaty has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the d
ate of the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any State which has ratified it ma
y bring the Treaty into force 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by a notification to th
at effect given to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
ot later tha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
在这里,我们的的确确在条约中白纸黑字的看到,美国是对日战争、太平洋战争、对日
战後处理的「主要占领权」。准此,毫无疑义的,其余相对国家就是「次要占领权」了。
林: 嘿,的确是这样耶!
云: 《旧金山和平条约》第 25 条这样说:「本约中之联盟国为与日本战争之国家,或
第 23 条中所称为先前某国家之一部份的国家而签署与批准本约者。以第 21 条条文,本
约不得授予任何权利、名器或利益给任何并非本约之联盟国家,在本约之日本的任何权利
、名器或利益,也不得因有利於某一非联盟国而被减损或偏袒。为本约之目的,联盟国为
与日本战争之国家,或,若相关国家已签署并批准本约。依据第 21 条,本约不得授予任
何权利、名器或利益给任何并非本约之联盟国家,本约之任何权利、名器或利益,也不得
因有利於某一非本约之联盟国而被减损或偏袒。」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shall be the States at war with Japan, or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 provided that in each case the State concerned has signed and ratified the T
reaty.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1,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not c
onfer any rights, titles or benefits on any S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er
as herein defined; nor shall any right, title or interest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diminished or prejudiced by any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favour of a S
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er as so defin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
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shall be the States at war with Japan, or any Stat
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provided that in each case the State concerned has signed and ratified the
Treaty.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1,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not
confer any rights, titles or benefits on any S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
er as herein defined; nor shall any right, title or interest of Japan be deeme
d to be diminished or prejudiced by any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favour of a
S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er as so defined. )
虽然未直接指明,但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一条条文,除了把〔中华民国〕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可能觊觎日本利益的机会,讲穿了就是台湾的主权啦,给绑得死死的之外,还
把当时已经迁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对於台湾的统治法理与利益,看得紧紧的
,不容造次。
林: 真的看得紧紧的,不能超越《旧金山和平条约》的范围!
云: 《旧金山和平条约》第 26 条这样说:「日本得与曾签署或支持 1942 年 1 月 1
日《联合国宣言》且与日本有战争状态的国家,或第 23 条中所称为先前某国家之一部份
的国家,且其并非本约签署国者,签署与本约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双边和平条约。但日本
的此项义务期限为本约第一个批准国家之生效日起三年内为之。若日本与其他任何国家签
署和平协议或战争索赔协议而赋予该签署国超出本约范围之利益,此有利之部分应及於本
约的签署国。」 ( Japan will be prepared to conclude with any State which signe
d or adhered to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1 January 1942, and which is
at war with Japan, or with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
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which is not a signatory of the presen
t Treaty, a bilateral Treaty of Peace on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te
rms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but this obligation on the part
of Japan will expire three years after the first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
sent Treaty.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
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
本条说明了日本在太平洋战争的处理上,以及与其他国家之签约能力是肯定但受限制的
。肯定的意思是,日本可以因《旧金山和约》回复主权国家的地位,受限的意思是,日本
的对外缔约,不得超出《旧金山和约》的范围。换言之,其後的与〔中华民国〕签订《台
北和约》的权力来源是《旧金山和约》,当然,《台北和约》的签订就不可能如国民党高
层所解释的,主权移转给〔中华民国〕了。
林: 还有没有?
云: 《旧金山和平条约》第 27 条说:「本约应提交美国政府存档,美国政府并应制作
经认证之副本给各签署国。」 (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arch
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hich shall furnish eac
h signatory State with a certified copy thereof. )
这条条文再度的充分说明了美国政府在太平洋战争、占领日本,以及对日战争处理等事
件法理上的优势地位。有趣的地方在这里 …… 。
林: 还有没有?
云: 再回过头来说,《旧金山和平条约》第 4 条 (B) 明言:「日本承认美国军事政府
针对本约第二条、第三条,处理日本财产与日本国民的有效性。」 ( (b) Japan recogni
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
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
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
其中,所指称的第 2 条 (B) 提到了台湾和澎湖。第 2 条 (B) 是说:「日本放弃台湾
与澎湖的所有权益、名义与请求权。」 (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所以,很清楚的,美国军事政府拥有处理权,美国而并未将此权利让渡给〔中华民国〕
流亡政府。
《台北和约》的从属性格
林: 什麽有趣的地方?
云: 在《台北和约》的最後第 14 条原文是这样说的:「本约以中文、日文和英文书写
而成。若双方对解释有歧异,应以英文本为准。」 (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in
the Chinese, Japa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
erpretation, 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
有趣吧!条约虽为〔中华民国〕与日本两国签订,但英文版却拥有最终裁定权。这说明
了,不但是日本,连〔中华民国〕的缔约权力,以及日本与〔中华民国〕的正常化关系,
也置於美国的监管之下。
而《台北和约》第 11 条,更指明了:「除本约以及附件有规定外,〔中华民国〕与日
本有关战争状态存序之问题,应准照《旧金山和约》之规定。」 ( Unless otherwise pr
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and the documents supplementary thereto, any
problem arising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s a result of the exi
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
isions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
也就是说,再次明示的将《台北和约》置於《旧金山和约》之下,更藉由与日本的签约
,〔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承认了美国政府为「主要占领权」。另外,第 10 条也很有趣!
林: 还有?快说吧!
云: 《台北和约》第 10 条说「本约之〔中华民国〕国民为依据在台湾与澎湖的〔中华
民国〕之现存或未来国籍法规,具有中国国籍且居住於台湾与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
华民国〕法人应包括所有依据在台湾与澎湖的〔中华民国〕之现存或未来法规登记者。」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
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
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
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
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
何瑞元认为,即使经过快半世纪,到最近立法院对《国籍法》的修订,仍未回应这条规
定,已经明显违反条约的规定。
换个观点来看,更有意思:以这条明显「侵犯内政」的规定来说,有哪个「国家」对外
缔结条约还规定了「本国国民的定义」,特别是对「战胜国」国民的定义,要和「战败国
」商订?这也显示〔中华民国〕,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华民国〕国民」定义尚未确立,
要受到主占领权的美国的认可。
而这件事情,连〔中华民国〕自己也都签字承认,却心虚不告诉我们「国民」呢。
再论典范移转
林: 好了,现在我们已经确定「台湾主权属於美国」的论点,它已经无可挑战了。还有
没有要补充的?
云: 有个属於方法论上的课题可以反省。
林: 方法论?
云: 是的,方法论。
很多人反应说,听过何瑞元的架构後,才恍然大悟的将过去片段的零散事件整个给串起
来,这是无论统独各种现行的立论所无法达到的程度。这些现行立论,总是无法完整的解
释,从二次大战终止到二十一世纪今天,整体台湾地位发展完整过程。但若采用兼具战时
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的观点,则可以毫不困难的理解从 1941 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到今天的
台湾地位变迁。
林: 我也有这种感觉耶!
云: 让我们再回想一下刚刚提过的「典范移转」,并以此结论结束今天的对话吧!
从科学发展角度来说,「天动说」之所以不敌「地动说」,主要在「天动说」无法完整
解释天体现象,特别是「火星逆行」。为了解释「火星逆行」,「天动说」发展个复杂得
难以理解的模型,乱得连自己也怀疑自己。相反的,「地动说」却不必修改模型就轻易的
解释了太阳系内的所有天体运行。虽然因为基督教势力巨大无比,而牺牲了布鲁诺的性命
和哥白尼的遗体完整,但底牌揭晓後,还是「简单」、「适用范围广」的「地动说」模型
获胜。「地球还是在转」!
这现象告诉我们,哪一个架构能轻易的解释更久的时间、更广的地域,哪个架构就是较
接近真实构,它也就是最能发挥社会力量的架构了。我想,何瑞元的研究可以解释 1945
年到 2003 年的台湾与国际事件,多半是最接近事实的架构了,而现存的各项架构,却偶
有跳跃与空白。
林: 剩下的,就要依靠青壮学者的努力了 …… 。
云: 主要是青壮学者年轻体力好,以及可能英文底子好一些吧!一棒接一棒,哈哈哈!
今天与她谈了一个下午之後,不但是她觉得信心十足,我本身也因为这样,整理原本杂
乱的思路而获益良多。人家说教学相长,还真是不假。许多人要求身为台湾人的尊严固然
没错,但是尊严必须建立在柴米油盐的基础上,如果日常生活必须受到重重限制,无论如
何辩解也不会增加尊严。真希望台湾民众能够早一天发现长久笼罩在心中以及天空的迷障
,清楚的知道自己身在何处、该往何处;或能更有气魄的发展出比何瑞元架构更具解释力
的模型,那就是台湾民众的幸运了。
( 2003/12/8 ) ( 2003/12/15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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