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ttoboy (网路写手~)
看板PresidentLi
标题Re: 请想投废票的同学 不要造成选务人员的困扰
时间Fri Apr 9 04:00:19 2004
※ 引述《lottoboy (网路写手~)》之铭言:
: 标题: Re: 请想投废票的同学 不要造成选务人员的困扰
: 时间: Thu Mar 25 18:51: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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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eechiahan (人民要暴动了!)》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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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0.58.160.133
: → polar123:谁才能申请大法官释宪请查清楚再回文吧~ 推 61.30.6.15 03/25
: → lottoboy:重点不在於此..楼上不要乱入 推 210.58.160.133 03/25
: → polar123:这是公开的post你就没权利阻止别人发言!!! 推 61.30.6.15 03/26
: → lottoboy:那你管我? 真奇怪~ 推 210.58.160.133 03/26
: → polar123:谁管你了,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 推 61.30.6.15 03/26
: → polar123:发言被指出错误就该检讨了还大言不惭! 推 61.30.6.15 03/26
爱乱入,就跟你说要求大法官释宪可以成立呀,至少目前我所知道的资讯。
先看看专家的解释~ 还请指教,这位
指责我的仁兄。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3/CL-C-093-036.htm
下面也顺便看一下,谢谢!
申请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的依据是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 中央或地方机关,於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与其他
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党於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
提起诉讼,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三 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
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
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只有在人民声请释宪的时候,必须穷尽救济手段。由於权力分立原则与法治
国的要求下,其救济手段最後一定必须是法院的审判,因此标的是终局裁判适用的法律或
命令。
反之,在第一款的机关权限争议或执行法律时的违宪疑义,以及第三款的国
会声请释宪,都不需要任何终局裁判。过去副总统兼任阁揆的释宪也是立法院提出的。由
於公投案是总统谘询行政院长之後提出的,立法院只要发动不信任投票,以此为执行职务
上之抵触宪法疑义声请释宪就了结了。「只要有心」,国亲随便连署一下就可以释宪了。
统一解释法律则是依照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统一解释:
一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
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但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
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党於其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认确定终局裁判适用法律或命令
所表示之见解,与其他审判机关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
有异者。但得依法定程序声明不服,或後裁判已变更前裁判之见解者,不在此限。前项第
二款之声请,应於裁判确定後三个月内为之。声请统一解释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可以发现这个机制用来解决的问题是:各机关对於法律有没有宪法疑义不太在乎,主要
是因为同样的条文出现不同解释,发生不一致的情形, 为了平等保障国民的利益,由司
法机关来整合法律见解。
: → leechiahan:lottoboy总统公告都被窜改了还敢呛..sigh! 推 218.164.2.44 04/02
: → leechiahan:问陈水扁敢不敢独立公投正名公投比较实际꜠ 推 218.164.2.44 04/02
你还是很爱逃避话题,怎麽敢写却不敢认错?
原来阁下的文字都不需要有"责任"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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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写我口,谁都奈何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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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160.133
※ 编辑: lottoboy 来自: 210.58.160.133 (04/09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