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mens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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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部] 劳委会回覆邮局过往应计未计之兵役年资
时间Thu Feb 6 00:19:44 2014
前提:
主要是询问劳委会
对於国营单位依据87年应将兵役年资计入之相关解释
若国营事业过去一直违反此项规定
之後虽承认役期年资却单方面表示不溯及既往处理之方式是否合法
因此造成员工假期短少
且假期天数若又与旅游补助有关
导致补助金额短少是否应补偿
回应:
如台端符合行政院87年7月14日人政给字第210759号函规定,军中服务年资得采计为退休
年资,亦得於休假年资并计,反之则否。
另查劳动基准法第3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劳工於工作满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请特
别休假之权利,惟其休假日期应由劳资双方协商排定。至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时,其因可
归责於雇主之事由致未休毕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案内雇主因未将军中服役年资并入
工作年资,致劳工特别休假天数短少者,其未休毕之原因应属可归责於雇主,雇主应发给
未休毕日数之工资。又前开工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第126条规定,其各期给付请
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惟雇主应否依上开规定给付工资,仍应视是否符合行政院87年7月14日人政给字第210759
号函规定而定。
由於劳委会回应中未提及连结之旅游补助是否应补偿
这需要再写信询问
但在回应中
已见其认为过去应计而未计致休假短少
雇主应发给未休毕日数之工资
大家认为公司是否应对从业人员有所补偿
我们有什麽表达这样意见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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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81.42
1F:→ lun168:你後台够硬就提案吧~不然工会也都资方代表居多 02/06 18:51
2F:推 thsplokmijn:这需要甚麽後台?大家的权益,如不想争取就大家都没有 02/06 22:45
3F:→ thsplokmijn:提案了也不见得会过,先多方了解相关法令吧 02/06 22:46
4F:→ clemens:国营企业违法还要後台够硬 已经见识过工会永远书面申请从 02/06 23:04
5F:→ clemens:业权益的作法了 才想问看看有没有其它管道 02/06 23:05
6F:推 cashking:拿到总会去提吧...试过不行再来说... 02/06 23:06
7F:→ lun168:提案没有说不行,不过请参考历年来的提案回覆,千篇一律 02/06 23:11
8F:→ lun168:官方说法,几乎如出一彻 02/06 23:11
※ 编辑: clemens 来自: 223.140.208.54 (02/07 01:05)
9F:推 yenapple:这可以追打。。。还有好多94年进局的福利要追讨 02/07 08:22
10F:推 kissinnoise: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资方使用拖延战术!? 02/08 01:16
11F:推 shalu:天高皇帝远呀 呵呵 不知有没有人看得出我的禅意 02/13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