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ukitw (◎ ω ◎)
看板Post
标题[内部] 改革邮政工会的第一步,工会法第14条
时间Tue Jul 24 23:40:46 2012
: → AHJKL:听说第一梯有人提出台电中油与邮局的差距,但高层说"谁叫 07/24 23:11
: → AHJKL:你要考邮局" 07/24 23:11
: → AHJKL:(不去考其他的意思),而不思量为何邮局工会如此无力? 07/24 23:12
: → AHJKL:平平都是国营工会差这麽多 07/24 23:14
为何会差那麽多?
工会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18
第14条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主管人员,不得加入该企业之工会。但工会章程另
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邮务稽查就有工会法所谓"行使管理权"权力
更不用说是邮务股长,专员,经理...等等
单就法规前段来说,这些人是不能加入工会的
但後段有说"工会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们来看看邮政工会章程
http://www.cpwu.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
id=470:2012-06-05-02-54-00&catid=113:2010-10-24-12-11-44&Itemid=518
缩网址:
http://tinyurl.com/c9lprdm
第6条 凡受雇於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之劳工,应加入本会为会员。但定期约
雇人员、
具有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以上转调人员及经营职之职阶人员,不得加入本
会。
根据这条,一堆在邮差眼里看来还不算小,高员级的官爷们,也通通能加入工会
好像没八卦,补一下
八卦就是...听说有某地区理事长,局内职务是"支局经理"
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
"支局经理可以当工会干部吗?"(而且还是分会的最大干部=>理事长)
依据法规,依据章程,当然可以
但是,当劳方利益与资方利益相冲突时
立场到底是劳方的理事长?还是资方的经理?
会不会因此工会被资方把持?
工会章程第6条,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这些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azukitw 来自: 1.173.137.112 (07/24 23:53)
1F:→ HELLDIVER:开会时会坐在资方那边的公会代表唷 超有笑点的 07/25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