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JKL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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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邮差到底属不属於"责任制"?
时间Tue Feb 28 12:43:30 2012
上一则新闻:
中华邮政公司表示,
投递工作是采责任制,
动作慢的人也许到晚上也送不完,既然劳工单
位不同意邮局的作业方式,将重新订较宽松的工作量,并给逾时人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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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讨论一下劳基法责任制,就可驳斥这位中华邮政公司高层的说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责任制的缘由主要来自:
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
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
、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
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不受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
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
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
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今天邮局高层所说的可能是上面
粉红色字体:
责任制专业人员、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那我们就来查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在说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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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
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
劳资会议
同意後,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後,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於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
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
存一年。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
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
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於延长开始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於事後补
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
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第 49 条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经工会同意
,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项第一款所称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雇
主与劳工约定之安全卫生设施优於本法者,从其约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者
,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第一项规定,於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必须使女工於午後十时至
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时,不适用之。
第一项但书及前项规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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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
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
、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
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约定应以
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
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既然第 84-1 条说"
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并报请
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经查
http://ppt.cc/WIEU
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邮政工会团体协约
肆、工作时间
十三、
乙方会员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以
八十小时为原则。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甲方得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
每周工作总时数不
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甲方为提供社会大众用邮之便利,得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
超过第一项应工作总时数部
分,加发工资或予以补休。
十七、 甲方要求乙方会员於
工作时间外参加各种会议、讲习,应按其参加时数予以补休
或改发工资。经甲方指定於工作时间外办理各项活动之工作人员应按其实际工作时数予以
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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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看看第十三条就能够让资方哑口无言了
所以根据 "第 84-1 条说"
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并报请
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约定应以
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
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以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邮政工会团体协约 第十三条:
十三、
乙方会员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以
八十小时为原则。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甲方得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
每周工作总时数不
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甲方为提供社会大众用邮之便利,得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
超过第一项应工作总时数部
分,加发工资或予以补休。
邮差不属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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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208.184
※ 编辑: AHJKL 来自: 220.134.208.184 (02/28 12:46)
1F:→ SitnGoKing:只能说老一辈的吃苦耐劳不抗议 所以让陋习沿旧至今 02/28 13:17
2F:→ SitnGoKing:在国外哪有可能这样 02/28 13:17
3F:→ chose:接下来就是推 同资位 同工同酬 不是从业升 就是转调降 02/28 15:20
4F:→ chose:如果我没记错 劳基法中也有 相同工作不得有差别待遇 02/28 15:21
5F:推 cheninex:高层:转调人员不适用劳基法,所以没有差别待遇 02/28 17:00
6F:→ cheninex:所以应该没人理 02/28 17:01
7F:推 flove0918:对不起 我还是没有看责任制跟非责任制 各表示什麽 02/28 20:08
8F:推 flove0918:如果 改日邮局续约改成责任制 那员工就送到天昏地暗噜 02/28 20:15
9F:→ AHJKL:也就是说若要"责任制",需要双方签约明订,问题是签约是8小时 02/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