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660303520 (小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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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试] 法规之改投及改寄疑问
时间Wed Oct 5 20:58:13 2011
※ 引述《YNHS (000)》之铭言:
: 我以为要连起来看说.. ....
: 168条是
: 1. ((各类邮件))
: 2.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
: 两个都要才可以改寄
: 也就是说收件地址没变 不能改投 or 改寄
: 然後176条是
: 1.各类((挂号函件))
: 2.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变更
: 所以地址没变各类((挂号函件)) 可改投
: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铭言:
: : 邮政营运规章,第六章关於邮件之改投及改寄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 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经当事人申请,均得
: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 改投、改寄的限制条件为:
: : 各类邮件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 意即
: : 只要经当事人申请就可改投或改寄?
: : 若是如此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之多余字句?
: : 另外关於第一百七十条
: : 申请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间,自申请之日起以二个月为限。逾期仍照邮件封面所书
: : 地址投递。
: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请以一次为限。
: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 这句话是否有人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我看不太懂...=.=
改投~是同一投递区段谓之改投~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投中山路二段
改寄~是不同区段谓之改寄~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寄新北市乌来区
立法用意为:当事人搬家了~避免重要信件没收到~可以申请改投改寄~但期限只能二个月~
这二个月的所有信件都能"不按址投递"改投改寄到新地址~二个月後
收件人应该能通知所有寄件人改新地址才对..所以二个月後~邮件必需按址投递
以上是168;170的用意~因为邮政法规定邮件之投递以属地主义为主,要按址投递
而170~那句只能申请一次的用意~就是收件人之不作为就不用理会他(理论上)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甲地申请改投到乙地~只能申请一次
二个月後若要再改投改寄到乙地的话~就可以拒绝申请喔(理论上)
因此二个月後就按址投递了~~如果邮差再发现信件~
如果原地址的人不收的信件~迳行退回~不需改投(理论上)
这二条需搭配~~~何种情况下信件可以不按址投递之规定来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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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185.229
1F:推 AJEN1202:谢谢K大的解答^^" 10/07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