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NHS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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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试] 法规之改投及改寄疑问
时间Wed Oct 5 20:10:17 2011
我以为要连起来看说.. ....
168条是
1. ((各类邮件))
2.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
两个都要才可以改寄
也就是说收件地址没变 不能改投 or 改寄
然後176条是
1.各类((挂号函件))
2.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变更
所以地址没变各类((挂号函件)) 可改投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铭言:
: 邮政营运规章,第六章关於邮件之改投及改寄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各类邮件除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经当事人申请,均得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改投、改寄的限制条件为:
: 各类邮件注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意即
: 只要经当事人申请就可改投或改寄?
: 若是如此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之多余字句?
: 另外关於第一百七十条
: 申请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间,自申请之日起以二个月为限。逾期仍照邮件封面所书
: 地址投递。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请以一次为限。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这句话是否有人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我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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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67.179
1F:→ YNHS:改投OR改寄 167条有很清楚 10/05 20:11
2F:→ AJEN1202:改投或改寄的定义我了解,我是针对一百七十条之文字提出 10/05 20:24
3F:→ AJEN1202:问 10/05 20:24
4F:→ AJEN1202:另感谢针对我一百六十八条之问题提出解答^^谢谢 10/0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