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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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邮递问题
时间Wed Jul 13 21:17:25 2011
最近有朋友甲在工作上遇到一个问题,跟邮局投递效率有关。
乙於民国98年10月参加甲办理之活动获奖,自知应会收到一笔来自甲之款项。
甲於98年12月,於某901支局寄出一张该月开出之支票与乙,
然该信於100年5月才顺利寄达某乙手上。
甲工作单位之出纳丙表示,支票效期仅有1年,
因此丙要甲举证并无延迟寄送之,才愿重新开票支付款项。
朋友甲在这件事情中,看来是没什麽责任上的问题,
只有未确认挂号邮件是否有顺利送达的一点点小失误。
至於丙要甲举证的「寄出时间」,我跟甲说凭邮戳即可。
我认为现在应该是乙要举证送达时间(签收时间)是邮局的延误。
我的问题是邮局因为这种类型的延误,是否有任何赔偿的责任呢。
毕竟延误达一年多之久,是很少见的情况,
然後也没有遗失、损毁,不在执据中的赔偿范围内。
不晓得有没有人有任何经验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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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210.203
1F:推 azukitw:依据相关法规,顶多退还邮资,而且还要限时快捷才有 07/13 21:29
2F:→ azukitw:普通挂号延误送达,相关法令没写要补偿 07/13 21:30
3F:→ azukitw:邮件处理规则第25条 限时邮件延误送达,经查明为邮局之过 07/13 21:38
4F:→ azukitw:失所致者,原寄邮局或投递邮局应凭邮件封皮,退还报值费、 07/13 21:38
5F:→ azukitw:保价费外已付之全部资费。 07/13 21:38
6F:→ DoD:补充一点,该信为国内普挂,可邮戳日期是10.12.09-似乎是洋戳 07/13 22:19
7F:→ DoD:应该不失效力吧。 07/13 22:19
8F:推 azukitw:普挂就算损毁也不得请求补偿,要"全部遗失"或"被窃"才行 07/13 22:29
9F:→ azukitw:(邮政法第29条第2款) 07/13 22:29
10F:推 answer2003:邮件处理规则第六十条:查询期限,国内邮件自交寄之日 07/13 22:30
11F:→ azukitw:另外,邮政法第32条也写了"邮件递交收件人或退还寄件人时, 07/13 22:31
12F:→ answer2003:起算六个月;逾期限者,邮局得不予查询,并不负补偿责 07/13 22:31
13F:→ azukitw:如因时间关系或市价变动而减损其全部或一部价值者, 07/13 22:31
14F:→ azukitw:不得以损失论。 07/13 22:32
15F:→ answer2003:任。邮局算是脱身了,顶多名声不好而已. 07/13 22:33
16F:→ DoD:邮局算是脱身没错。所以超过六个月後又送达算是邮局发佛心罗XD 07/13 22:41
17F:推 answer2003:有可能无法投递,但寄件人地址不明或错误又无法退回时, 07/13 22:58
18F:→ answer2003:以无着邮件方式处理,就有可能... 07/13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