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sieoo (养好身体捐血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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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双修的学分
时间Mon Jan 17 16:25:07 2005
※ 引述《nickyang (肌腱炎者少打字)》之铭言:
: 我不知道为什麽会不一样,不过我可以提供去年助教给我的说法
: 根据双修办法第六条
: 「第 六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其已修习及格之本学系系订必修科目若与加修学系系订必
: 修科目性质相同者,由加修学系决定得否兼充为加修学系之科目学分;其已修习及格之加
修学系系订必修科目若与本学系系订必修科目性质相同者,由本学系决定得否兼充为本学
系之科目学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学分不足者,应指定替代科目以补足所差学分,
并检具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备查。
: 前项兼充科目不得超过二十学分。但九十二学年度以前核准修读双主修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说要用经原抵经乙,统计抵应统,适用红色部分,决定权是在政治系手上
: 而元裕助教是告诉我只要政治系决定的,一概都不可以兼充
: 当然他後面有附注这是93年申请以後的事情
: 原来的规定好像是全都由本系决定(?) ,这部分可能要请助教来回答了
[剪前面的文来贴]
按照红色字字面上的解释,标准就很严格
我找教务分处的承办人讨论,发现有个解释可以帮忙解套
前提:「经济学」可以经济学系开授之「经济学原理」或其他学系相同或更高学分
数之「经济学」课程替代,多余之学分均不计入选修学分。
(请查「各系学士班必修科目及应修学分查询」网页,INFO课程区)
所以:双修经济系者的「经原与实习」视为经乙
就适用§6前半段的规定
可不可以兼充,就要看加修学系了。
(经济系是采从宽原则,至少到目前为止是..)
※ 编辑: Jessieoo 来自: 140.112.150.158 (01/17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