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ieco (All 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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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重复修习
时间Wed Feb 18 04:02:15 2004
※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铭言:
: 原则:
: 凡可抵本系必修课程之相关课程,均属性质相近课程
: 如已修本系开出之必修课程,又再修性质相近之课程者,视为重复修习。
: ---
: 例如
: 1.已修毕经乙上、下,再修经甲,经甲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
: 2.已修毕应统上、下,再修统计学,统计学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
那麽
假若我在大一的时候
曾经修过一门课
叫做哲学概论丙
但当时那门课不是通识课
现在有一门课
也叫做哲学概论丙
但是是通识课程
请问我可以去修吗?
假若能修
承认其通识学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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