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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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重复修习
时间Tue Feb 17 17:35:07 2004
※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铭言:
: 原则:
: 凡可抵本系必修课程之相关课程,均属性质相近课程
: 如已修本系开出之必修课程,又再修性质相近之课程者,视为重复修习。
: ---
: 例如
: 1.已修毕经乙上、下,再修经甲,经甲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
: 2.已修毕应统上、下,再修统计学,统计学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那
请问亲爱的助教
那如果修了本系的民法概要
又修了外系的民法总则
是不是也算是重复修习?
谢谢
顺便祝你新年快乐
虽然有点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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