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omoto (一绪になって10年だけ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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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重复修习
时间Tue Feb 17 15:33:47 2004
※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铭言:
: 原则:
: 凡可抵本系必修课程之相关课程,均属性质相近课程
: 如已修本系开出之必修课程,又再修性质相近之课程者,视为重复修习。
: ---
: 例如
: 1.已修毕经乙上、下,再修经甲,经甲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
: 2.已修毕应统上、下,再修统计学,统计学即属重复修习,不予计入毕业学分。
因为助教说 用推文问太混了
於是我就PO文了 第一次在这里PO文请多指教
如果已经修过经乙上下 再修经原一二 也是重复修习吗?
再问如果是修过系上开的中宪上下 又去修外系的宪法 也算是重复修习吗?
在此先谢谢辛苦的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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だって、私、あの人追いかけてる私が好きなんだ物~千年女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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