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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新闻] 公务员近800人违法兼职 近30人遭停职
时间Sun Feb 21 21:18: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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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14mp5 (居隐)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公务员近800人违法兼职 近30人遭停职
时间: Sun Feb 21 21:17:05 2016
http://times.hinet.net/news/17382218
<公务员近800人违法兼职 近30人遭停职>
公务员近800人违法兼职 近30人遭停职
中央社 2016/02/18 18:15
(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8日电)
铨叙部统整公务员违法兼职数据,各机关审认违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惩会惩
戒,并有近30人予以停职。而至104年10月中为止,高阶公务员或地方首长计39人面临弹
劾。
铨叙部去年中将公务员兼任公司(商号)负责人、董事及监察人职务分8种态样,当时清
查公务人员违法兼任公司或商号负责人,需移付惩戒者约千人左右;其中实际参与经营或
领有报酬者,属情节重大、应停职者计约百人左右;政务人员、简任常任人员及地方民选
首长等约50人,应送请监察院审查。
铨叙部今天在考试院院会报告配合审计部清查公务员兼任公司(商号)负责人、董事及监
察人处理情形。铨叙部指出,监察院104年10月16日通函各主管机关清查政务人员、简任
常任人员及地方民选首长,汇整结果计39人将面临弹劾并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铨叙部同时清查各机关办理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的後续处理情形,除了少数机关
个案仍有疑义正在查处中,统计各服务机关审认违法者近800人,其中近500人移付公惩会
惩戒,并有近30人予以停职。
而公惩会104年6月12日到今年1月31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的议决案件,约有445
案,议决结果为410件申诫,24件不受惩戒,7件记过1次,3件降二级改叙,1件降一级改
叙。
其中如果是案情单纯,无实际参与经营,未领取相关报酬者,只是挂名兼任公司(商号)
董事、负责人者,多受申诫处分。
铨叙部表示,由於公务员人数和兼职态样众多,各机关查核不易,铨叙部正在规画建置公
务员兼职查核平台,已在2月2日邀集各部会获致共识,在查核平台建置完成前,将尽速研
议工务员兼职具结书,统整经营商业和兼职限制等规范,函请各机关要求现职人员定期和
新进人员就职时,自行检视并具结没有违反服务法。
----------我是分隔线----------
个人心得:
本人考量在台湾,很难成为全职文字工作者,而走出<我的社工路>: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3/03/18/1122/
不过家人认为台湾的公务员「饭碗不怕破掉,且很大碗」,
且了解台湾社福体系,有这两种情形: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5/03/08/1158/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6/01/20/1182/
认为既然不少社工,陆续跑去官方社福单位工作,
如在官方社福单位工作,除有权、有经费,有事情还有长官顶,
要求本人「从事社福行业就是要当公务员呀,不然要干嘛?」
但本人早就听其他文字工作前辈提到,如当公务员,从事文字工作是不能领版税,
且担心如在台湾官方单位工作,会影响文字工作发展布局,
这些年才会努力透过图文作品拚经济,
也在西元2014年底,问主管公务员任用的铨叙部这些问题:
※问题原文:
个人想了解如正式、约聘雇公务员,或人力派遣到公部门工作的员工,因为个人兴趣、职
涯规划,在不泄漏工作机密前提,下班後从事下列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嫌?如有,是违反
哪项法规?在此先感谢贵部协助说明:
1.投稿文创作品至国内媒体领稿费、版税、奖金、授权金
2.投稿文创作品至中国大陆、港澳媒体领稿费、版税、奖金、授权金
3.投稿文创作品至外国媒体领稿费、版税、奖金、授权金
4.在国内举办文创作品宣传活动、演讲
5.在中国大陆、港澳举办文创作品宣传活动、演讲
6.在国外举办文创作品宣传活动、演讲
铨叙部就送这则公文说明,只是本人看不太懂,
想请各位协助说明,也造福有类似困扰的人,谢谢啦^_^
※主旨:
关於台端所询公务员得否投稿文创作品至国内外媒体并领取相关报酬等疑义一案,复请查
照。
※说明:
一、依审计部民国104年8月24日台审部一字第10400585341号书函转台端同年月18日致该
部电子邮件办理。
二、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
商业或投机事业,除法令所规定外,亦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次查本部103年3月13日
部法一字第1033824610号电子邮件略以,公务员撰写电影剧本收取报酬或创作歌词收取版
税,并非服务法第13条第1项所称之经营商业,惟倘从事具商业宣传之行为,则仍有违该
项规定。
另公务员如系与民间公司订定承揽契约、委任契约或雇佣契约而为其撰写电影剧本或创作
歌词,或本职与民间公司撰写电影剧本或创作歌词之工作性质不相容者,依服务法第14条
第1项规定,仍不得为之。准此,所询公务员得否投稿文创作品并收取相关报酬等节,请
参考上开规定办理。又服务法所定公务员应遵守之行为及义务规定,不因国内或国外而有
所不同,惟投稿文创作品至大陆地区、港澳地区或於上开地区举办文创作品宣传活动及演
讲,有无涉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相关规定,宜另洽主
管机关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意见。
三、复查服务法第24条规定:「本法於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
务人员,均适用之。」再查本部75年9月8日75台铨华参字第43193号函略以,依聘用人员
聘用条例(以下简称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以下简称约雇办法)
进用之聘雇人员,系受有俸给之文职人员,为服务法之适用对象。是以,所询「约聘雇公
务员」倘非依聘用条例及约雇办法进用之人员,以及人力派遣至公部门工作之员工,均非
服务法之适用对象,附为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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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oshfju: 没关系的GG 02/21 21:17
2F:→ freedom77: (づ′・ω・)づ废物公务员 滚 02/21 21:17
3F:→ CYL009: 又不是解职 02/2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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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olic: 一定都国民党的 02/2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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