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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great08 (鲠在喉)》之铭言: : 社会契约......恩,如果硬要说是解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 : 我可以「勉强」接受, : 但你认为社会契约不是解释政府正当性,那我好奇了, : 政府正当性来自於哪? : 因此,每个人自然而然会去遵守,不是因为先存在社会契约 : 何况社会契约只是理论,他不是私法契约, : 不能拿私法的契约概念去解释社会契约,这是逻辑上的错误 政府并不存在所谓的正当性的说法,只有人会因为其所需而需要所谓的正当性 至於你後面的东西我前面已经回答你了,我从头到尾都是以自然人权为基本在 社会契约架构下回答 : 我还是要说, : 你到底能不能不要去学某个名嘴,自以为拿出证据可以打人嘴, : 结果完全不去理解他的证据根本无用! : 无政府主义不只是一种,为何你总是拿你脑捕的那一种来论述呢? : 而且,还把他们比喻成「无政府状态」, : 无政府主义还是有「最低程度」的社会规范,很难理解吗? : 政府代表什麽......我直接告诉你,政府就是一群人, 你还是搞不懂,在社会契约下,不管你所谓的第三人是谁 他就是政府,就是这麽简单,其次请继续思考何谓政府? 如果政府是一群人,那麽所谓的公有财产是不是这群人共同持有的财产呢? 所以到底什麽是政府? : 其权利来自宪法、人民投票或民意支持,或者「武力」夺权, : 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须受到宪法与法律规范,受到民意与舆论规范, : 政府会不会违法?我不如这麽问,公司会不会违法? : 当然,你依旧可以说,违法的是公司负责人不是公司, : 那麽你可以去看公司法的规定与最近实务判决 你需要继续研究政府到底是什麽它到底会不会违法?为什麽我们在判决上 会说某公司违法? 政府的权利并不来自於宪法,政府的权力来自於社会契约 : 最後,支持不应受法令限制的集会游行自由,就是无限扩张自由权, : 那麽同样的道理,一个不符合宪法与宪法原则的法令, : 还要人民去无条件遵守,牺牲自己自由权,这就是无限扩张统治权 : 集会游行自由所保障的人民言论自由与积极参政管道的畅通, : 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於把社会契约变成文字 宪法的核心价值并不在於自由 你的说法过度扩张自由权,并把自由权无限上刚 : 德国行政法学者Maurer说: : 「应报备之事,未遭禁止,即是合法;应许可之事,未经许可,即属非法。」 不,他说的是错误的,应报备未遭禁止即是非法,应许可而未经许可也是非法 狠诡异对吧?重点杀人需要经过报备吗?我杀人的时候未经禁止那麽杀人就是合法的 法律也没规定杀人需要经过任何政府机关许可,那麽既然不需许可,杀人就不属於非 法 想想这个逻辑在回答我 : 基於言论自由不能事前箝制的宪法原则,「例外从严解释」的法律原则, : 以及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基础下,集会游行法的问题为何还有人搞不清楚? : 法律应该限制自由权无限扩张,这我「完全」能接受 : 而集会游行不能侵犯到人性尊严与私领域,不能发生武装冲突, : 於是乎,政府必须事前有准备防止集会游行过程发生意外, : 目的是在「促成和平集会游行完成」,而不是限制,或事前审查 : 没错啦,我也一直跳针,因为我反对的很简单,所以就那些东西而已 : 就是政府一直企图用一些完全不合宪法与人权的规范限制集会游行, : 而非集会游行在事後不用经过「其他法律」的规范, : 集会游行法应该是「促成集会游行形成」,用来「阻却违法」, : 而不是将集会游行法作为行政机关限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 社会契约不是「巨灵」, : 无法保护人权与人性尊严的理论,不足以解释任何民主国家的政府与人民行为, : 除非,这样的政府已经承认自己不是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代表了 你不要跳针好不好,这样又回到前面了内容了 集会游行不能侵犯私领域? 以中华民国宪法来说,中华民国国土属全体人民所共有 那麽请问你在中华民国任何土地上集会游行,是不是侵犯到全体国民的私领域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1.236.112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olicy/M.1399308415.A.BFA.html
1F:→ uka123ily:共有不等於所有人私领域 (昏倒) 05/06 08:37
2F:→ mshuang:所以只要是共有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侵犯嘛? 05/06 21:57
3F:推 uka123ily:你得先论证「侵犯」了「谁」的「什麽」。 05/06 22:44
4F:→ uka123ily:侵犯不是一个感觉,而是「具体」能够证明「损害」。 05/06 22:45
5F:→ uka123ily:「财产」被「侵害」,目前没看到。 05/06 22:47
所以你的意思是杀人无罪搂? 生命属不属於个人财产呢?如果属於当你死亡的当下你就失去对 於生命的所有权,既然你已经失去对於生命所有权那麽杀人又怎 麽会有罪呢? ※ 编辑: mshuang (111.251.232.6), 05/08/2014 2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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