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我要成为石~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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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中研院建议修法 法务部反对
时间Sat Jul 7 19:42:24 2012
※ 引述《Ecclestone (Freude am Fahren)》之铭言:
: 个人绝的分两部分来看
: 1.刑事无罪 民事要赔
: 某些法官的逻辑 也许受了法学院高身博大精深的薰陶
: 思考果然和社会普罗大众不太一样
: 例如 汽车撞机车 即使汽车没有犯规 刑事没罪
: 民事却要赔 特别是撞死还比撞伤赔偿少
: 因为有些人的逻辑认为 在此单一事件中 对方已经用生命 身体付出
: 所以对方也'应该有义务' 作金额上的补偿
: 真是高深的理论!
几个基本原则厘清一下
1.民法的主体是人民对人民,个人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提出求偿,此点乃是基本中的基本。
2.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权益,而非特定职业族群的权益,医生的权益都不能高过法律了,
更不要谈宪法的权利平等条款。
3.简单来说,只要个人觉得自己有权益受损的事实,就是可以提出民事求偿的诉讼~
所以根本没有任何的伟大理由可以要求,医疗纠纷免民事责任。医疗的专业性与风险,
没有高到可以超越宪法,让医生可以自外於『民事求偿』的诉讼之外
4.法院打官司是看证据,证据之所在判决之所在,医生不是自许专业?那就应该拿专业
的理由去说服法官,而不是要求给你特权~
所以为什麽医生可以免去刑责追究,却不可能有民事的豁免权
因为政府可以同意医疗现场的复杂状况,所以不用犯罪的角度来看。
但医生与病人间的权益问题,是两个对等的自然人间的关系,根本与政府无关
只要一方觉得权益受损,他就是有权益提出告诉~
医生该做的不是甚麽要求免民事求偿之权力,而是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裁决机构当作
『
民事判决的裁判证据来源』
: 所以 大部分砂石车 撞到人 重伤 倒车 再辗一次就对了!
砂石车撞到人会辗毙的问题不在於赔钱,在於
重伤的赔偿高於与死亡的赔偿
跟你所想要表达的东西根本相反,这个问题在於法规对於死亡的赔偿额度有设一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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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板主:houkoferng,立志要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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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44.107
※ 编辑: houkoferng 来自: 111.250.44.107 (07/07 19:43)
1F:→ immoi:推这篇 我也支持去刑 但不可能也绝对反对去民 不是说你没有 07/08 17:55
2F:→ immoi:恶意在专业上伤人就该拥有特权。我觉得医学生(我以前也是)要 07/08 17:56
3F:→ immoi:来讨论政策很好,但是对法律跟政策的运作方式有基本认识之後 07/08 17:56
4F:→ immoi:,再来讨论会比较有建设性 :) 07/08 17:57
5F:推 hahawow:病人变植物人的照护费用也常超过病人死亡能求偿的费用 07/08 18:25
6F:→ hahawow:既然民事是人民与人民间的事,医方就应该有拒绝缔约的权利 07/08 18:35
7F:→ hahawow:政府不该强行介入要求医师缔结稳赔不赚的契约 07/08 18:36
8F:推 immoi:不要把民事诉讼跟医师特别法的规定混为一谈... 07/08 21:31
9F:推 uka123ily:hahawow你看看民法写了什麽好嘛? 07/08 21:50
10F:推 hahawow:用特别法强制缔约,然後再强调民法的公平性..... 07/09 22:07
11F:→ hahawow:一般民法哪有强制缔约这种事? 07/09 22:08
12F:→ hahawow:没有缔约就不会有後面的民事诉讼 07/09 22:15
13F:→ stevegreat08:楼上的说法一点焦点都没有 这是游击战吗?? 07/10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