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修订税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条之一
时间Thu May 31 04:05:41 2012
【好读版本】
http://wp.me/p28oz2-1T
【建议缘由】
依照现行税捐稽徵法第 25 条之 1 之规定,「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
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在一定金额以下者,财政部得视实际
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此规定系为
节省稽徵成本而设下的规定,然而,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将此类应补、
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一笔勾销是否合理实有疑问,在应退税之
场合,行政机关以核可方式将其债务勾销亦有不当侵害人民财产权之违
宪疑虑。在今日税捐事务皆已电脑化、数位化之时代,实应将此类税捐
资料予以记录,并将其与次期税捐一并依法稽徵(应补、应退之场合),
或於合计应移送强制执行之金额累计超过一定金额时移送强制执行。
【修正草案】
税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条之一:
1.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在一定金额
以下者,财政部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缓徵、缓退或缓予
移送强制执行。
2.税捐依前项规定缓徵、缓退者其金额应与次期税捐金额合并稽徵;
税捐依前项规定缓予移送强制执行者应逐期累计,并於其累计数额
超过前项所称一定金额时移送强制执行。
【修正原因】
1.配合未处理税捐之合并稽徵、处理制度,将第一项中之「免徵、免
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改为「缓徵、缓退或缓予移送强制执行」。
2.增订第二项「税捐依前项规定缓徵、缓退者其金额应与次期税捐金
额合并稽徵;税捐依前项规定缓予移送强制执行者应逐期累计,并
於其累计数额超过前项所称一定金额时移送强制执行。」明定依第
一项缓徵、缓退之税捐应并入次期税捐稽徵。在次期税捐有应纳税
额之场合,其应纳税额应加计缓徵之税捐或扣除缓退之税捐,在次
期税捐应退税之场合,其应退税额应加计前期缓退之税额或扣除缓
徵之税额。次期税捐在合并计算其应补、应退金额後若有第一项情
形,因其亦为「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之税捐,自应依第
一项规定处理(亦即应与再次一期税捐合并徵收)。至於缓予移送
强制执行之税额则应逐期累计,并於其累计後数额超过第一项所称
一定金额时移送强制执行。
【结 论】
稽徵税捐需要耗费成本,因此政府基於成本经济上的考量,选择将
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予以免徵、
免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或许无可厚非。但在一切税捐事务皆已电子化
、数位化的今日,若仍将此类税捐视为无物似乎已缺乏正当理由。尤其
在应退税之场合,政府透过行政行为(核定)将其对人民所负债务一笔
勾销,已在事实上侵害到人民的财产权而有违宪之虞。
因此,本人认为在税务资讯已高度数位化的今日,要求政府记录此
类税捐资料并逐期合并稽徵应属合理要求。此举除可进一步落实租税正
义外,并可避免原规定所隐含的侵害人民财产权问题。
国税局从今年开始向自然人核发「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
知书」,我相信一定有不少人对其内容的详尽程度感到惊讶。当税捐稽
徵系统已经有能力做到这种程度时,将因作业成本考量无法徵收、核退
或移送强制执行的税捐逐期累计,并在徵收、退税、移送强制执行具成
本效益时依法办理应该只是小菜一碟吧?
【相关网址】
「87元」不退税 妇怒:2天买菜钱!(
http://0rz.tw/eEbEv)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96.168
※ 编辑: TheRock 来自: 114.41.96.168 (05/31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