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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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科学园区用地 与 农地徵收
时间Wed Jan 25 08:29:44 2012
※ 引述《ziggy8 (咕噜)》之铭言:
: 看了一下各位的论点,有几点不吐不快:
: 我认为这个问题看起来是一个问题,其实是好几个问题的综合,
: 所以讨论才会纠缠跟模糊
: 1. 补偿跟徵收的合理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2. 徵收的合理性跟谁可以参与这个讨论,以及最後由谁来做结论
: (说穿了就是权力的组成结构)是两个不同的事情。
: 3. 上面所说的讨论,在群体和个人的层次,形式看上去是一样的,
: 但他们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 关於第1点,我认为补偿是次要问题。徵收是国家、群体的权力展现,
: 这是群体力量凌越跟剥夺个人权力的动作。这不是不可以做的,高喊人权
: 而不去讨论这个剥夺在什麽状况下是合理的,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 但我们不能忘记这是一个剥夺的动作,而不能被什麽"他们住得更好"这种屁话给骗了。
: 徵收的合理性决定於这件徵收的公共利益是否正当到足以使得连
: "剥夺个人利益这件事都可以相对被正当化"。补偿的本质不过是补充、
: 修补这个剥夺动作的相对正当,而不能改变这个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高低与否。
: 简单来说就是:真的需要在这开这条路,作这一个园区吗?
: 这个讨论是公共利益的问题,理论上不能仅仅放到是当地人民跟当地政府
: ,更不应该是开发单位单方面的论述。譬如之前的美丽湾案件、中科、竹科,
: 从来没有真正的论述来说明跟讨论"我们"为什麽一定需要这个东西?
: 乐生的案例:新庄开通捷运显然是符合大台北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
: 问题在於为什麽要从这边过,而不能从另一边过呢?
: 问题的核心在於讨论权被刻意限缩了。群体/ 政府刻意把问题简化为
: "钉子户" 跟 "开发者" 的地方性冲突,从而回避了真正重要的问题。
: 这样写会漏漏长,另外两点下次再说吧。
: 也先听听大家的指教。
#1F75mt2e (Gossiping)
关於大埔农地那件事
徵收必需要有几个条件:
1.必要性 2.公益性 3.人民充分参与 4.补偿合理
1.必要性:
大埔农地徵收是来做什麽用的呢? 盖工业区和科学园区
这是每个居民都有必要而且需要用到的吗??
就好比交通,污水处理厂,学校等等...之类的东西?
还只是厂商会用到而已?
科学园区和工业区的土地是给厂商用的,而不是人民"必需"的基础建设
假若只有厂商会用的到这块土地,那麽麻烦厂商自己出钱,自己去找农民一个一个乔
而不是用徵收的手段
在这种情形下,农民要喊价多少那是农民的自由
不符合徵收原则
2.公益性
把农业用地徵收成工业区和科学园区
那厂商赚到的钱还是进入厂商的口袋,而不会变成全民的利益
这点上根本不符合公益性
3.人民充分参与
所谓的公听会,就只是个谘询性质而已,就算会场有人反对也是没用
而且公听会符合居民参与吗?
所谓的居民参与应该是从一开始的设计和土地利用农民都有参与决策才是
怎麽会是办个不具法律效力和任何意义的公听会就说人民有参与?
这种做法完全不正当
4.补偿合理
所位的补偿合理包含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都要兼顾
而不只是给他们钱要他们走人
更甚者,给的钱还是公告价,而不是市价,
那什麽叫做公告价? 政府自己说了算的价钱?
这只是为了减少成本,把这些痛苦转嫁到人民的价钱
这根本不合理
另外:
徵收的钱是我们纳税人缴的钱
但是利用土地的是厂商
赚钱的是厂商
但厂商在徵收过程中完全不用出任何一毛钱
这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吗?
最後:
大埔农地这种事随时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可以去找一下最新出来的土徵法)
但愿我们不是被牺牲权利的那2%
若类似大埔农地这种事发生在欧美国家,那麽该地方首长若没有被抓去关
就是被反对党或自己人轰下台
总而言之台湾的民主素养还不够,总是认为牺牲某些人的"基本权利"才是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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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1.158.121
※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122.121.158.121 (01/25 08:30)
1F:推 ckr:实务上公益性似乎以不是您这样的古典诠释 01/26 13:44
2F:推 ckr: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ncil (1981), Berman (1954), Kelo 01/26 13:51
3F:→ ckr:(2005) 都认为只要不是给特定私人使用 且能创造就业就符合公益 01/26 13:52
4F:→ ckr:当然多数州後来立法禁止 但美国还是有不少州是能够如此徵收的 01/26 13:53
5F:推 dezuphia:"多数洲"立法禁止後,到底可以如此徵收的是"少数"洲还是 01/26 13:59
6F:→ dezuphia:"不少"洲? 又如果"多数"洲立法禁止,那麽至少在美国的" 01/26 14:00
7F:→ dezuphia:实务"上对公益的见解似乎就不是您上面提的学者的说法了。 01/26 14:01
8F:推 ckr:印象中未立法禁止的州有十几个 不算少数 01/27 10:52
9F:→ ckr:故实务上是否允许因非特定个人经济利益进行徵收 在美国很大部 01/27 10:54
10F:→ ckr:分还是要看当地的情况而定 01/27 10:55
11F:推 dezuphia:五十二洲中的十几个原来是"很大部分"....... 01/27 11:27
12F:→ stevegreat08:原来全世界的法律只有美国才是,台湾最流行的德与日 01/28 02:36
13F:→ stevegreat08:?最简单不拿出来说,把美国这种法律反反覆覆、各州 01/28 02:36
14F:→ stevegreat08:规定差异又极大的法律体系来说,就是自找麻烦 01/28 02:37
15F:→ dezuphia:又不是我提的,我只觉得c大的修辞学很特别所以问一下而已 01/28 12:51
16F:推 evilove:看待美国时,可以把他当成是51个国家 01/30 02:59
17F:→ ccrimson:不讲清楚大州小州谁知道,加州一个抵几个罗德岛? 01/30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