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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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两则有关「刑事政策」的新闻
时间Sat Aug 6 08:15:51 2011
新闻一:性侵犯刑後处置 各界看法不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14/58/2v2de.html
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服刑期
满且有高再犯疑虑的加害人,进行强制治疗,引发违宪疑虑。法务部次长吴陈鐶今天(14日
)表示,如果将强制治疗定位为行政程序,应该可以被允许;但如果是以刑法的保安处分定
位,恐怕就会违宪。
国民党立院党团14日举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听会」,针对性侵犯刑後处置进
行讨论。
对於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将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服刑期满且有高再犯疑虑的加害人,进行强制治疗,引发违宪疑虑,法务部次长吴陈鐶说
,行政院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见解,如果将刑後强制治疗定位成行政性质,类似急性精神
病送到医院做强制治疗,就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如果采取的是刑法保安处分,就有违宪
疑虑。吴陈鐶说:『(原音)如果是要把他定位为刑法的保安处分,是违反两公约,以及违
反大法官解释跟宪法23条的规定;如果把他定位为民事或行政的性质,那在「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里面定位成这种性质,在美国法上是容许的。』
卫生署医事处简任技正刘明勳认为,如果要施以化学去势治疗,必须考量到副作用及
性侵加害者意愿。刘明勳说:『(原音)认为国内要实施的话,就是司法处遇,如果真的要
做的话,应该是在知情同意底下去做,所谓「施行」就是应该在医疗犯罪防治专家评估,
然後在加害人同意底下才可以施行。』
励馨基金会副执行长王玥好则希望处遇面向朝外部控制着手,如果药物治疗能够发挥
作用,不失为一个可接受的方法。关西培灵医院院长李光辉指出,过去精神科强制治疗都
不需当事人同意,如果公立医院不愿配合,建议卫生署开放一般公私立医院都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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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二:死刑重罪 立委吁取消追诉期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5/5/2vp4i.html
(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5日电)为避免犯罪者心存侥幸,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赵
丽云提案修改中华民国刑法,将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取消追诉权期
限,将於立法院下会期推动修法。
前空军士兵江国庆疑遭错杀案引发社会关切,赵丽云表示,过去刑法订有追诉权期限
,是为避免司法追诉怠惰,但在刑事妥速审判法及法官法完成立法後,这个顾虑已不存在
,取消追诉权期限争议相对降低,下会期修法取消追诉权期限是适当时机。
她说,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都有残害人权犯罪不适用追诉权时效条约,美国、日本
也纷纷修法排除杀人重罪追诉权时效,在刑事妥速审判法及法官法通过後,刑法中杀人等
重罪的追诉权期限也应拿掉了。
刑法规定,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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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则都是有关「刑事政策」的新闻,
板上最近有热烈讨论有关死刑、刑罚的议题,刚好可以提供大家参考
就新闻一而言,
刚好是有关「保安处分」下的问题,保安处分虽然不具有刑罚的「谴责性」,
但是却还是有对於行为人有「自由的强制性」,
而对於「化学去势」又有所谓的「肉体上与精神上的痛苦」,
所以不能不「谨慎」为之
保安处分是不具「应报性」的,只有「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等特性,
换言之,比刑罚更不具有「谴责性」
就刑法理论的两大部门:犯罪论与刑罚论
前者是偏向犯罪行为「构成行为」、「违法性」与「罪责(有责性)」的讨论,
其中又有学者将之中的前两者何称「不法内涵」,与「罪责」相对,
换言之,行为人的行为虽符合构成要件,
但可以因为具有「阻却违法事由」,而非「刑法上的不法行为」,
譬如,杀人如果属於正当防卫,则一样并非不法
但就算该行为具有「不法内涵」,但是可能因为「不具罪责」而免责
所谓的「罪责」,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对於该不法行为是否有「刑事上的责任」?
就刑法上规定,精神障碍者或未满十四岁不具「责任能力」,应免除罪责
另外,「不法内涵」为
「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
简言之,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本身,是具有「非难」性的,
而「罪责」具有
「良知非价」,是该行为就良心道德上有「非难」性,
同时具备「不法内涵」与「罪责」则属於一「犯罪行为」,具有「非难性」,
则由刑罚透过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剥夺或限制上所造成「痛苦」来赎罪
另有「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於「不法内涵」与「罪责」的,
某些犯罪必须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才
能够或必须处罚,
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多出现在公共危险罪章各罪,或者如聚众斗殴罪,
如有「致人於死或重伤」或「致....(结果)」等字眼,则是「客观处罚条件」
若行为人的行为虽有「不法内涵」与「罪责」,却欠缺「客观处罚条件」,
则法院依然要予以「无罪」的判决
而行为人该行为该用何刑罚或保安处分,或是否具备减轻刑罚事由,如自首,
则多是属於後者刑罚论的范畴,
也就是透过刑罚来「谴责」该行为
一般而言,法官量刑时,应考虑该犯罪行为的「非难性」是否很高,
以及行为人是否事後真有忏悔,并诚心道歉求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原谅,
而又必须考量到刑罚是否足以收到惩戒的作用,
或用保安处分时,是否能够有效防止其在度伤害社会等,
这需要法官的人生观与社会历练成熟,才能胜任
但刑罚论往往非法律系学生或参与国家考试的考生所重视的部分(考试不考),
也因此这方面的讨论,只限於学者之间的探讨而已
至於,保安处分为何有「违宪」问题,
则是因为保安处分与刑罚一样往往都有「剥夺人身或意思自由」的性质,
所以必须受到宪法二十三条的保障
就新闻二而言,
追溯期的功能,除了
时效性外,还有「限制公权力」之作用,
虽然有「刑事审判妥速法」的制定,但追溯期是对於侦查期间的限制,
当然还有证据灭屍等其他原因,也因此废除机率不大
再者,「重罪」一词往往有先入为主的概念,
可能触及了刑法上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大法官之前对於刑诉诉讼法上的「羁押」要件作出解释认为:
「不能以『重罪』当成唯一羁押条件,必须配合其他两者」,原因就是这个,
那麽如果取消追溯期,可能有「违宪」之虞
该立委举美、日等国作例子,但是美国各州刑法法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欧陆各国还是有所保留!
倘若「刑事审判妥速法」真能有效发挥作用,
且刑事诉讼上真正落实「无罪推定」,我想废除追溯期限制,才有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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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於前,不为亏法,有善於前,不为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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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5.121.31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25.225.121.31 (08/06 08:22)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25.225.121.31 (08/06 08:24)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25.225.121.31 (08/06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