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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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Re: [新闻]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贴文:止 …
时间Mon Apr 11 14:53:16 2011
一次回应o h兄两位的论述,尽可能明确化是回应谁,如有混淆请见谅
※ 引述《hil550 (布莱德)》之铭言:
: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这里有所谓最高法院所可能采用的四种学说,
: : 邵法官判案时,整个司法界全部都是是采用甲说,
: : 直到99年9月才改采丙说。
: : 但是丙说其实是里面最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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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
但理由跟o兄略有不同
: : 只是妇团跟媒体出来呛,最高法院为了回应民情才采用,
: : 从此每个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采甲说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龙法官」。
: : 不合理在哪里呢?
: : 一样,刑法221条中,「意愿」的判定至关重要,
: : 如果没有违反意愿,就不能构成强制性交罪。
: : 而法官采罪刑法定主义、罪疑唯轻的观念,在本案「无法证明意愿」下「发回更审」。
: : 但是改采丙说後,有意愿与否改成由年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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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这种东西已经牵涉到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定义问题了
这是立法该解决的事,绝不是法官/司法者自己可以说话的
不然一个大帽子六个字:『违反权力分立』
: : 你是七岁多一天,你就是「有意愿能力」;七岁少一天就「没有意愿能力」,
: : 事实上并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无行为能力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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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的问题是,因为要因应民情,所以你怎样都得开一个界限出来
而界限不能随便订,你要有背後说理
刑法227条把『准强奸罪』的界限划在14岁
背後说理,可以来一句『本草纲目记载~』....阿不,
是古医书记载,『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
亦即十四岁在长期人类经验里被当作一个女性『起码程度』性成熟的界限年龄
是找得出理由的
那你现在要订新的标准,拟制说几岁以下就是推定无意愿要用221+222,当然也得要有根据
那民法似乎是很现成的理由,尤其这其中牵涉到『意思自由』
民法的『七岁』刚好就是有关意思表示能力的一个界限
这个问题,如果你要如一般人针对此事件的『个案/针对性立法』思维,
建议说改立法在立法上做拟制,一样会出现
你还是要找个根据然後开个界限出来
然後等着比方说你开七岁,最後是八岁的被oo时继续被骂恐龙立法
被质问说『八岁的怎麽懂xx』等等的
所以说到底我根本也不赞同这种个案式的立法,遑论以司法解释为之
只是说如果硬要有个标准,那有个统一标准总比没标准好而已,起码兼顾平等原则
我一向认为,不管司法行政,最王八蛋的状况就是『没有统一操作标准』
: : 会议里面也说了,「因为很难证明,所以乾脆就说违反意愿」。
: ~~~~~~~~~~~~~~~~~~~~~~~~~~~~~~~~~~~~~
: 这个才是问题所在,对於"三岁"的女童而言,
: 根本无法证明有无违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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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岁童连什麽是性侵都不懂,遑论有无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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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有无意愿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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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说法是有点忽略整个性侵害的法体系架构的感觉
有关年纪过小有无意愿的问题,事实上227条就解决了也考虑过了
227条就是认定14岁以下的人欠缺性自主意愿能力,可没讲什麽意愿要素
不管那个『被害人』是怎样,你ox了他,就是强奸
人称这条叫『准强奸罪』...哪来的没罪?
刑度还跟221条正规强奸一样呢!3-10年,也谈不上轻罪
法官如果认为说,这奸三岁的更加可恶,你大可以点满判他个9年10年的
反之乡民最爱的221+222第二款却也可能只判到8年
孰轻孰重,只怕难以论断吧?
讲白话一点,
『跟14岁的以下嘿休一概视为强奸』这是法律本来就有的基础行为
221+222条第二款是加重条件
为什麽加重,因为有221条规定的『强暴、胁迫、恐吓、催眠』的行为样态
(亦即,构成所谓强奸的行为样态)
後面『其他违反意愿方法』是一个概括叙述,
立法逻辑来讲,概括叙述仍必需有前面例示行为的类似性质,
亦即他得是强暴胁迫等等的去违反意愿,不是单纯解释『违反意愿』四个字即可
(所以你上面讲的举证问题在这边有没有被稍微厘清了?
事实上所谓意愿等等本就得靠客观证据证明~~)
有这种状况又对14岁以下人为之时法律认为特别可恨,所以定为加重条件
一个基本行为,然後因为某些特别可恶的行为而有一个加重条件
这是很常见的立法模式
这个被告到底是该当基本行为还是加重条件,当然是看证据
或者精确的说是『具证据能力+以法定证据方法呈献在法庭上』的证据
.....这岂是简单的反问『阿三岁的是.....』就可以断定的?
我不记得『反问』他是一种合格的举证方式,他顶多是一种讯问方式
侦探小说会说,『把所有的不可能都删去,那剩下来的无论如何难以相信就是事实』
但这是小说,小说作者可以去设定他的作品环境背景
所以他的『剩下来』的一定是唯一的真相,删去的『不可能』也真的是不可能
但现实中,『剩下来的』不止大有可能非唯一,也不见得是真相
删去的是『不可能』还是『真相』你也很难说
我们都不是在青山刚昌或柯南道尔的世界中生存,也没有人是包拯
我们是活在有刑事诉讼法的的中华民国
那回到案件本身
邵燕玲当初发回只是要下级审把到底适用基本行为还是加重条件说明更清楚一点
试问一下作为一个法律审的地位,这样做,不对吗?
後来高分院判无罪更与法条本身无关
他是认定当初指控该被告的事实出现了瑕疵
证据不明时,利益归於被告,这是正常民主法治国家讲程序的作法
如果不想管这套,在程序上以『限期破案』等要求呼笼过去,下场就是江国庆
我不是很懂,到底这法律根本上问题在哪
我个人只是觉得有些人看法律只看的到221然後就钻进去了
最高院刑庭囿於民意也就随大众
根本也没顾及到整个体系的解释跟实际刑度的比较这样
这种事其实用法官量刑去解决就行了,个案量刑本就是法官存在最大的功能
要不法律给你3-10年这麽大区间是给爽的?
当然,立法完全可以自由形成
当初刑法第185条之4的肇事逃逸罪,尽管大有人批评这是重复、浪费的立法
但在强大民意支持下,依然完成了立法
现在你要叫立法者,因为这个个案,去在227条的基本行为中多一条拟制规定
说几岁以下总之视为221而不适用227的话,那也没啥关系
这样的拟制也谈不上违宪什麽的,通过了就会是新法律
只不过,要开几岁呢?三岁?八岁?九岁?
劳驾各位自己想背後说理吧,我不想伤这脑筋,因为我根本认为没必要这样个案立法
: 如果有人对他说"你陪叔叔玩好不好?"
: 三岁女童说好,不好或是根本没回应,
: 如何举证?
: 原PO在意的甲说或丙说根本不是这个案件的争议点.
: 撇开举证有无违反意愿的问题,
: 本案不管采用甲说或丙说来判决根本毫无困难.
: 争论甲说或丙说只会模糊焦点
: : 这种状况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时期的台湾,大概就是中国那种样子吧。
: : 当然,说了这麽多,该解决的还是要解决。
: : 首先「违反其意愿」这项,在立法时是法界人不断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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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反对,
: 按理说实际审判时会忽略此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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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说司法者可以因为自己当时反对这样立法,所以无视成文法律规定吗?
: 但遇到有裁量权时却不分青红皂白套用,
: 这逻辑说不通.
: : 只是妇团和立委为了彰显「性自主」,才加上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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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性侵只要是用「强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现在还要「违反意愿」,
: : 该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当时这样立法的妇团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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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关键是以前的『不能抗拒』要件有他自己的争议,争议还不小
忘记哪个老师在讨论这条规定时有这麽讲到,
这『不能』抗拒是要怎样才叫不能抗拒?
这举证超级王八蛋困难且办起案来真的有辱斯文
毕竟很现实,人类的性器官边上有两条很有力的器官:『腿』
腿还能踢,怎说不能抗拒?
那你上法庭得举证被害人真的不能抗拒啊
那少不得就得问被害人:『阿你被__时干嘛不踢被告的蛋蛋』或之类的浑话
或被告方的律师少不得会来这麽一两句
这对性侵害被害人无疑是二度伤害
..........当时的争议点是这样的
所以才把『不能抗拒』改成了『违反意愿』
『违反意愿』是只要你不真意保留的说『不要』就可以证明的
(虽然这增加了靠一张嘴翻脸不认人,事前合意下床翻脸的可能性
但综观起来这对弱势一方的确是增加了法律上的吓阻力不是吗?)
『不能抗拒』就罗唆了,少不得一些医学证据你还得去调查一下
起码证明被害人两条腿是不能踢或被吓到压制到不敢踢了才行
: : 首要之务应该是要这些人出来解释,然後修法。
: : 邵法官确确实实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决,真的是相当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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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精确的说邵燕玲并没有判什麽
她只是指摘下级审对该适用基本行为还是加重要件叙明不清,应说清楚一点
发回更审,更新审判程序以後高分院要判无罪可跟她无关~
: : 要她这样判的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 : 骂她恐龙法官的也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 : 难为啊。
: ※ 编辑: hil550 来自: 112.104.176.193 (04/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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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3.114.47
※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114.43.114.47 (04/11 14:58)
1F:推 oodh:^^ 我只是转贴而已,原文不是我写的啦 ^^... 04/11 15:28
2F:→ oodh:不过最近法务部提议修法拿掉「违反意愿」一句,又被妇团反对 04/11 15:31
3F:→ oodh:说是大多数熟人性侵最後都是靠违反意愿一条成立的 04/11 15:32
4F:→ oodh:拿掉之後熟人性侵要证明成立就会更难… 04/11 15:32
5F:→ roxinnccu:头痛医头(摊手) 04/11 15:38
6F:→ roxinnccu:这个违反意愿的规定就是十几年前吵出来的新玩意 04/11 15:38
7F:→ roxinnccu:当十几年前那些人都是随便吵吵的吗? 04/11 15:39
8F:→ oodh:其实法官也很可怜啊,要解决妇团的需求我看只有 有罪推定 吧 04/11 15:54
9F:→ oodh:为了定罪而修订「违反意愿」一文,而控方也的确会以这条攻防 04/11 15:55
10F:→ oodh:基於无罪推定,法官变得不得不恐龙、不得不有辱斯文 然後被骂 04/11 15:55
11F:→ oodh:在社会新闻里也看过很多少女在事後突然後悔,或被父母发现不 04/11 15:58
12F:→ oodh:想承受压力而改口说自己是被强迫的;如果不能无罪推定、要求 04/11 15:58
13F:→ oodh:「有表示不愿意」的证明 那男性岂不是很弱势;妇团有提到希望 04/11 15:59
14F:→ oodh:分龄立法;这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原则,但细部还要再看看吧…… 04/11 16:00
15F:→ roxinnccu:总之当年修法完成,我们一干男同学研究以後的心得就是: 04/11 16:09
16F:→ roxinnccu:『老二请管好』『约会最好双手背背後』... 04/11 16:10
17F:→ roxinnccu:分龄立法的话,就我本文说的状况啊..慢慢想依据吧XD 04/11 16:11
18F:→ hil550:说实话,我不觉得你友解释到什麽,你只不过说明了违反意愿的 04/11 17:27
19F:→ hil550:行为样态,也正是因为这些行为样态判断的不合理,才衍生这些 04/11 17:29
20F:→ hil550:问题,不是吗?由何必昧於现实情况去迁就它? 04/11 17:30
21F:→ hil550:说我忽略性侵害的法体架构,我认为是点出了这个法体架构的问 04/11 17:39
22F:→ hil550:题所在.既然法体架构有问题,在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去忽略它并 04/11 17:41
23F:→ hil550:无不妥,照单全收才会出问题. 04/11 17:42
24F:→ roxinnccu:适用法条是哪一条不是裁量权问题 04/11 17:51
25F:→ roxinnccu:量刑才叫裁量权。系争案件的证据该是哪一条就是哪一条 04/11 17:52
26F:→ roxinnccu:怎麽能裁量? 04/11 17:52
27F:→ roxinnccu:我没反对修法喔,要看清楚,我只是不满现在一些人讲法 04/11 17:53
28F:→ roxinnccu:比方说用反问来证明积极事实这种说法 04/11 17:53
29F:→ hil550: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三岁女童有没有违反意愿?法官有无自由 04/11 17:59
30F:→ hil550:心证的空间? 04/11 17:59
31F:→ hil550:如果法官有自由心证的空间,最高法院就没有必要在这方面做 04/11 18:01
32F:→ hil550:文章. 04/11 18:01
33F:→ roxinnccu:这跟自由心证有啥关系 04/11 18:03
34F:→ roxinnccu:自由心证是在证据力方面相对於法定证据力的用词 04/11 18:03
35F:→ roxinnccu:试问跟本案有何关系 04/11 18:03
36F:→ hil550:以自由心证原则决定证据力 04/11 18:05
37F:→ roxinnccu:Then?说真的这真是不相关的东西 04/11 18:06
38F:→ roxinnccu:甚至都不是证据能力的问题,自由心证只是针对证据力 04/11 18:06
39F:→ roxinnccu:证据能力有无他还相当程度是法定的咧 04/11 18:06
40F:→ hil550:以自由心证原则决定是否有违反意愿的证据能力 04/11 18:06
41F:→ roxinnccu:有没有违反意愿?问的好,法条在那边,就是那些行为 04/11 18:07
42F:→ roxinnccu:请检方举证,院方说明为何他的行为符合221的规定 04/11 18:07
43F:→ roxinnccu:证据能力跟证据力的分别您分的清楚吧?别混用 04/11 18:07
44F:→ roxinnccu:证明不出那些行为,按现行法体系也不是无罪开释 04/11 18:08
45F:→ roxinnccu:你觉得这家伙特别可恶,靠量刑平衡即可 04/11 18:08
46F:→ roxinnccu:量刑才真正是个案中法官可以度量的东西 04/11 18:09
47F:→ roxinnccu:不知为何很多人都没注意到这块 04/11 18:09
48F:→ roxinnccu:邵燕玲的发回判决就是叫下面把221/227的分界讲清楚矣 04/11 18:09
49F:→ roxinnccu:最高法院这决议赞成的不多,批评的不少,意见大致如本文 04/11 18:10
50F:→ roxinnccu:『什麽行为怎麽定义怎麽罚』,不该是司法者的权限 04/11 18:11
51F:→ hil550:非法律本科系有些用语用错请见谅,但是"以自由心证原则决定 04/11 18:11
52F:→ roxinnccu:司法者的权限是在立法者界定的各该罚行为中选一个并量刑 04/11 18:11
53F:→ hil550:由无违反意愿的证据之证据力大小" 04/11 18:11
54F:→ roxinnccu:选也不是随便选,有整本的刑法跟刑事诉讼法 04/11 18:11
55F:→ roxinnccu:大部分本科系的人要念懂都得花三年(大学两年补习班一年 04/11 18:12
56F:→ roxinnccu:最高院的决议也跟证据力无关 04/11 18:12
57F:→ roxinnccu:最高院如果干涉到证据力的审酌这边,会翻天的,呵呵 04/11 18:13
58F:→ roxinnccu:最高院的决议是在现有法体系下引用民法作了一个拟制 04/11 18:13
59F:→ roxinnccu:如上文所述。问题是这样的拟制立法者做无妨,司法者... 04/11 18:13
60F:→ roxinnccu:此外自由心证也不是随便自由的,你得交代你为何这样想 04/11 18:14
61F:→ roxinnccu:而这样的交代中,是不能用反面推论/推问来说明的.... 04/11 18:14
62F:→ hil550:"以自由心证原则决定由无违反意愿的证据之证据力大小"既然 04/11 18:20
63F:→ hil550:是高等法院决定,那麽有无违反意愿自然也是由高等法院来决定 04/11 18:20
64F:→ hil550:,那麽最高法院又何必在适用哪个法条上面做文章? 04/11 18:20
65F:→ roxinnccu:没这回事 04/11 18:20
66F:→ roxinnccu:最高法院这号解释出来被巷子内的批评的用语,我讲的算 04/11 18:21
67F:→ roxinnccu:最含蓄的 04/11 18:21
68F:→ roxinnccu:有点乱了厘清一下,当然所谓有无意愿等是『二审高等法院 04/11 18:22
69F:→ roxinnccu:决定的,然後案件送到『最高院』邵燕玲那边,然後 04/11 18:23
70F:→ hil550: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是法条审,为何对高等法院认定有违反意愿y 04/11 18:23
71F:→ hil550:的判断进行干预? 04/11 18:23
72F:→ roxinnccu:邵某觉得高等法院在221 227分界上解释不清所以发回 04/11 18:23
73F:→ roxinnccu:法律审当然包含法律适用的交代逻辑罗 04/11 18:24
74F:→ roxinnccu:不然您以为法律审是在审什麽? 04/11 18:24
75F:→ roxinnccu:邵法官的判决是说底下的没把为何是221的论理交代清楚 04/11 18:25
76F:→ roxinnccu:以马英九特别费案来讲,最高院甚至完全变更了下级审的法 04/11 18:25
77F:→ roxinnccu:律见解,这也是在权限之内,他只是不传证人不交互诘问这 04/11 18:25
78F:→ roxinnccu:些事实审程序。 04/11 18:26
79F:→ roxinnccu:马英九案是自行判决,邵燕玲发回,都是权限之内 04/11 18:26
80F:→ hil550:你的意思是,法条对有无违反意愿说得还不够清楚?太夸张了, 04/11 18:27
81F:→ roxinnccu:?不是法条说,是原本的二审说.... 04/11 18:28
82F:→ hil550:说高等法院对有无违反意愿的判断不够清楚还比较能令人相信. 04/11 18:28
83F:→ roxinnccu:大概看了一下,就是说下面事实跟法条没套很完整吧 04/11 18:29
84F:→ roxinnccu:不很罕见的发回理由。 04/11 18:30
85F:→ hil550:二审只要把有无违反意愿的见解充分告知三审就不会有这个问y 04/11 18:30
86F:→ roxinnccu:见解一回事,关键是事实跟法律的套用 04/11 18:30
87F:→ hil550:题,不然法条文义写得那麽明确. 04/11 18:30
88F:→ roxinnccu:法条跟事实对上了才叫犯罪唷 04/11 18:31
89F:→ hil550:问题还是在於证据力的问题,所以还是在自由心证上面打转. 04/11 18:32
90F:→ hil550:如果有无违反意愿认定也明确,法条也明确,怎会有这样的问题? 04/11 18:33
91F:→ roxinnccu:检察官的举证,由後来无罪更审判决来看,也不是没疑虑 04/11 18:33
92F:→ roxinnccu:原二审正是『自由心证』了合乎221规定不是? 04/11 18:33
93F:→ roxinnccu:邵法官的判决是说你这事实跟法律套用交代不清 04/11 18:34
94F:→ hil550:所以我看是前者不明确,但如果二审的认定其实是明确的,那就 04/11 18:34
95F:→ roxinnccu:自由心证真的一点跟这件事的争议都没关系 04/11 18:35
96F:→ hil550:是三审在做文章了 04/11 18:35
97F:→ roxinnccu:不管你怎麽心证法,你都得把事实法律涵摄过程写清楚 04/11 18:35
98F:→ roxinnccu:三审对下级审事实法律涵摄过程挑剔,叫『职权』XD 04/11 18:36
99F:→ roxinnccu:不然法律审意义何在? 04/11 18:36
100F:→ hil550:三审当然是和自由心证没有关系,但这个问题不就表示三审在质 04/11 18:37
101F:→ hil550:疑二审对有无违反意愿的认定? 04/11 18:38
102F:→ hil550:你认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三审认为二审对於有无违反意愿的证 04/11 18:44
103F:→ hil550:据有问题,所以涵摄过程不够清楚? 04/11 18:45
104F:→ hil550:但我就说在自由心证的原则下,三审没有必要挑剔这个,理由就 04/11 18:46
105F:→ hil550:是社会对於三岁女童有无违反意愿的认知.所以三审没有必要这 04/11 18:47
106F:→ hil550:样做. 04/11 18:47
107F:→ roxinnccu:社会的认知没写在法律上,而罪刑法定原则有 04/11 19:29
108F:→ roxinnccu:大大的写在刑法第一条 04/11 19:29
109F:→ roxinnccu:社会的认知,等你变成法律再说 04/11 19:29
110F:→ hil550:二审的判决书如果已经写进去说有违反意愿,就不用再拿罪刑法 04/11 19:46
111F:→ hil550:定原则去反驳他,三审也不去质疑他,就不会有问题了. 04/11 19:47
112F:→ hil550:毕竟它也是有真凭实据的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做,不是吗 04/11 19:48
113F:→ roxinnccu:很不是。不多说了,您可以尝试去找一下邵法官的判决书 04/11 19:51
114F:→ roxinnccu:提到罪刑法定是针对您所说的所谓社会认知问题 04/11 19:52
115F:→ hil550:而证据力到底有多大,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就当他够大吧! 04/11 19:52
116F:→ roxinnccu:再说一遍,你要修法我没意见,但此前请恪遵现行法 04/11 19:52
117F:→ roxinnccu:邵法官的发回理由正是二审没交代怎样违反意愿.... 04/11 19:53
118F:→ roxinnccu:这种状况下还用221+222而三审没去挑他毛病,才叫渎职 04/11 19:53
119F:→ roxinnccu:"原判决就此构成犯罪之重要事实,并未详加认定,亦未载 04/11 19:54
120F:→ roxinnccu:明其所凭之证据及论断之理由,遽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04/11 19:55
121F:→ roxinnccu:即有调查未尽及理由不备之违法,上诉意旨执此指摘,非无 04/11 19:56
122F:→ roxinnccu:理由,应认原判决有撤销发回更审之原因" 这是原文 04/11 19:56
123F:→ roxinnccu:而我再看了原二审认定三审也有的事实,我并不任为 04/11 19:57
124F:→ roxinnccu:这样的挑剔叫做无意义的作文章 04/11 19:57
125F:→ roxinnccu:在现行法的架构下,这样的质疑不作,才叫渎职 04/11 19:57
126F:→ roxinnccu:说白一点,三审是在说由二审认定的事实到二审判罪的法条 04/11 19:59
127F:→ roxinnccu:间,过於跳跃,亦即,涵摄不当 04/11 19:59
128F:→ roxinnccu:二审这样的跳跃,可能接近一般所谓社会的认知 04/11 20:00
129F:→ roxinnccu:但如前所述,刑法第一条写得很清楚:罪刑法定 04/11 20:00
130F:推 houkoferng:简单来说,很多人基本上是把刑法当人民公审 04/11 21:45
131F:→ hil550:没有人民公审,苏建和早就被枪毙了,不要用乌贼战术 04/11 21:57
132F:→ hil550:何况就这个案件,我并没有说错.真的是只有恐龙才会相信女童 04/11 21:58
133F:→ hil550:愿意发生性交.不用画蛇添足去质疑二审的罪刑法定主义与否 04/11 22:00
134F:→ hil550:有性交的事实下,就算只是单方面的证词,也无损做正确判断 04/11 22:03
135F:→ hil550:,这点根本不需要去质疑. 04/11 22:04
136F:→ hil550:这麽合情合理也合法的逻辑之下还会认为不够明确要发回更审, 04/11 22:14
137F:→ hil550:也难怪会被人民讥讽了. 04/11 22:15
138F:→ roxinnccu:借问一下,你就真的确定你急於定罪、指摘的对象属实吗 04/11 22:22
139F:→ roxinnccu:『只是单方面的证词...根本不需质疑』? 04/11 22:22
140F:→ roxinnccu:是啊,或许被害事实存在,但一定是这个人? 04/11 22:23
141F:→ roxinnccu:老话,没有程序正义的所谓实质正义,只是『恣意』 04/11 22:23
142F:→ roxinnccu:你我都不是耶稣,甚至也不是包拯,所以需要程序正义 04/11 22:24
143F:→ roxinnccu:如果对程序正义的态度是这样的话,那我主张废死(摊手) 04/11 22:24
144F:→ roxinnccu:既存的事实该适用於哪一条法律是很严肃的问题,这也不 04/11 22:26
145F:→ roxinnccu:用质疑那又一句恐龙就把涵摄过程交代过去,法律审废了 04/11 22:27
146F:→ roxinnccu:算了,再说了,更审後可是无罪了,当初那个事实真确定吗 04/11 22:27
147F:→ hil550:我只是以嫌犯有发生性侵的前提下做推理,嫌犯有没有性侵并不 04/11 22:54
148F:→ hil550:是我所关心的问题,所以也没有急於定罪的衍生问题. 04/11 22:55
149F:推 LORDJACK:老实讲整个法界本来就是要训练成铁板一块, 而且上从大法 04/12 07:53
150F:→ LORDJACK:官, 司法院长, 下至教授没有不支持邵燕玲的. 不过呢,.. 04/12 07:54
151F:→ LORDJACK:就她最此案的反应乃至於最後要大法官出来帮他擦屁股, 我 04/12 07:55
152F:→ LORDJACK:还是觉得他不适任大法官, 到他那个层级, 法学素养早就很 04/12 07:56
153F:→ LORDJACK:好, 人选很多了, 反倒是能否保持人性与正义感很重要,史上 04/12 07:57
154F:→ LORDJACK:被称为伟大的大法官, 都不是因为她们的法学素养有多好, 04/12 07:57
155F:→ LORDJACK:而是在关键时刻他多有正义感.基本上我觉得他对这案很被动 04/12 07:58
156F:→ LORDJACK:反正"不告不理""不加评论个案"之类的东西都是法律基本训 04/12 08:00
157F:→ LORDJACK:练下的产物. 他都不能为自己辩护了, 又哪能在大法官会议 04/12 08:01
158F:→ LORDJACK:上, 宣传, 主张自己的见解呢?? 04/12 08:01
159F:→ roxinnccu:这边有一个基本的问题要注意:以後大法官会议将会是终审 04/12 09:32
160F:→ roxinnccu:机关而不是各级法院的太上皇 04/12 09:32
161F:→ hil550:因为程序正义而毁了实质正义,为了合法而违背事实,才是法界 04/12 09:32
162F:→ hil550:最大的悲哀. 04/12 09:32
163F:→ roxinnccu:所以或迟或晚,大法官里面起码要有一半以上的实务体系出 04/12 09:32
164F:→ roxinnccu:身者,所以总有一天你会看到一堆邵燕玲在大法官 之列 04/12 09:33
165F:→ roxinnccu:不然,你要叫学者审案吗? 04/12 09:33
166F:→ roxinnccu:还有,程序先於实质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常识 04/12 09:34
167F:→ roxinnccu:或者精确的说,没程序正义你怎知道你的实质正义不是恣意 04/12 09:34
168F:→ roxinnccu:『以嫌犯有发生性侵的前提』?凭什麽做这种推定? 04/12 09:35
169F:→ roxinnccu:你是青山刚昌、柯南道尔,还是包拯,耶稣? 04/12 09:35
170F:→ roxinnccu:不过这现象也就实际的上演了,什麽叫做德国人口中, 04/12 09:35
171F:→ roxinnccu:严重违反法治国原则的『重大媒体预断』现象 04/12 09:36
172F:→ hil550:在本案来说,你只要正名被害人是正常的三岁女童,就合乎程序 04/12 09:36
173F:→ roxinnccu:美国人的陪审团要随机抽要隔离审前要双方律师挑过,都是 04/12 09:36
174F:→ roxinnccu:为了避免这个现象,但今天我们看到有人看了媒体就先推定 04/12 09:37
175F:→ roxinnccu:而且一句话取代了林钰雄教授写的叠起来10公分厚的两本 04/12 09:37
176F:→ hil550:正义了,再加上被害人证词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程序正义 04/12 09:37
177F:→ roxinnccu:教科书。如果说这就是台湾人的正义,那我主张废死 04/12 09:37
178F:→ hil550:绰绰有余,迂腐之人才会认为不合程序正义 04/12 09:38
179F:→ roxinnccu:对,念完10公分厚刑诉教科书叫做迂腐,乡民一句话就是 04/12 09:38
180F:→ roxinnccu:程序正义 04/12 09:39
181F:→ roxinnccu:继续这样推论下去,再有修养的人都会开始骂脏话 04/12 09:39
182F:→ hil550:你所谓的程序正义早就符合了,是你不想承认而已 04/12 09:39
183F:→ hil550:迂腐就是分不清什麽是事实 04/12 09:41
184F:→ roxinnccu:事实靠程序展现,不是你一句话就说的算的 04/12 09:41
185F:→ roxinnccu:老话,你是耶稣吗? 04/12 09:42
186F:→ roxinnccu:你甚至都不是承办法曹,凭什麽大谈『事实』如何 04/12 09:42
187F:→ roxinnccu:你口称的事实再多也就是受害的事实,那就等於可以定特定 04/12 09:43
188F:→ hil550:我不是耶稣,我只是一个靠正常逻辑思考的人 04/12 09:43
189F:→ roxinnccu:人罪责?这是刑事诉讼法101的基本观念,谢谢 04/12 09:43
190F:→ roxinnccu:你的逻辑不是唯一正义,你当那些写刑诉的都不正常? 04/12 09:43
191F:→ roxinnccu:既然不是耶稣,你就不是全知全能,那凭什麽跳过程序谈 04/12 09:44
192F:→ roxinnccu:事实? 04/12 09:44
193F:→ roxinnccu:整篇的证据章,人家写了10公分厚中5公分厚度的东西 04/12 09:45
194F:→ hil550:不是法曹又如何,我的推论合理也不违法. 04/12 09:45
195F:→ roxinnccu:在你口中一句『正常人逻辑、事实』就全带过去了,法律审 04/12 09:45
196F:→ roxinnccu:的职权也给你说成了『做文章』,你到底以为你是谁? 04/12 09:46
197F:→ roxinnccu:真是笑话 04/12 09:46
198F:→ roxinnccu:说到底,前审三审判决你去看过了吗? 04/12 09:46
199F:→ roxinnccu:你既然不是耶稣也不是法曹,你所谓的『事实』又都哪知道 04/12 09:47
200F:→ hil550:证明被害人是正常的三岁女童难道不是程序事实? 04/12 09:47
201F:→ roxinnccu:的?媒体吗?那刚好又落入不管德美都想避免的"媒体预断" 04/12 09:47
202F:→ roxinnccu:范畴中,你甚至连自己掉进这状况都无所知觉,还侈谈事实 04/12 09:48
203F:→ roxinnccu:有被害人,有个媒体告诉你的犯人,你就推定是那人做的? 04/12 09:49
204F:→ hil550:不然你说要怎麽做才合乎程序事实?要嫌犯说是我强迫的? 04/12 09:49
205F:→ roxinnccu:退一万步讲,就是那人做的,你就确定有221条情事? 04/12 09:49
206F:→ roxinnccu:听说举证是检方的责任,谢谢 04/12 09:49
207F:→ roxinnccu:身为被告,撒谎都可以,如果不怕影响量刑的话... 04/12 09:50
208F:→ roxinnccu:『不然你说要怎麽做才合乎程序事实』?先不计较你用词 04/12 09:50
209F:→ roxinnccu:你要我在这里跟你复制贴上整本教科书吗? 04/12 09:50
210F:→ hil550:不要推来推去,我之前就说过,我的推理是基於那个人做的前提 04/12 09:51
211F:→ hil550:下,如果三审质疑不是那个人做的,那它发回更审的理由就不应 04/12 09:51
212F:→ hil550:该是基於"有无违反意愿". 04/12 09:52
213F:→ roxinnccu:那更审後无罪了你怎解释?事实?你说的算? 04/12 09:53
214F:→ roxinnccu:两个层次的问题,分不清楚你家的事 04/12 09:54
215F:→ roxinnccu:判决原文也找给你,你有心的话也该查到字号了 04/12 09:54
216F:→ roxinnccu:你要在那边继续用媒体告诉你的东西判断,我也管不着你 04/12 09:54
217F:→ roxinnccu:推论?推论要基於正确的基础事实,否则与幻想无异 04/12 09:54
218F:→ hil550:教科书并不能当挡箭牌,你从教科书饮用你的论据无妨,大家来 04/12 09:55
219F:→ hil550:切磋讨论. 04/12 09:55
220F:→ roxinnccu:教科书不是挡箭牌,是百年来学者研究的结晶 04/12 09:55
221F:→ roxinnccu:其中在台湾的话,还是90年代以後新兴的一堆讨论 04/12 09:56
222F:→ roxinnccu:我的论据当然全部来自教科书,顶多改写的白话了一点 04/12 09:57
223F:→ roxinnccu:你当然不会在教科书内看到青山刚昌 04/12 09:57
224F:→ hil550:不要抹黑,我有看判决书,更审无罪和我的推论一点关系都没有. 04/12 09:57
225F:→ roxinnccu:是吗?你所谓推论的前提已经被更审推翻了耶,无关? 04/12 09:58
226F:→ roxinnccu:至於原三审法条适用的问题,如本文及前所述,不赘述 04/12 09:58
227F:→ roxinnccu:愿意了解的人早就看懂了 04/12 09:59
228F:→ roxinnccu:今天的问题是似乎有些人连现行法立法逻辑都不愿意了解 04/12 09:59
229F:→ hil550:那你要问三审是不是瞎猫碰到死耗子 04/12 09:59
230F:→ roxinnccu:或把适用不同法条当作法官可以裁量标的的问题 04/12 10:00
231F:→ roxinnccu:三审如前所述是合法+合理的行使职权,如果你有看三审文 04/12 10:00
232F:→ roxinnccu:然後没有被媒体预断的话 04/12 10:00
233F:→ roxinnccu:如果这样的三审你认为不合理,那如前所述,我就主张废死 04/12 10:01
234F:→ roxinnccu:因为对於死刑这样不可回覆的刑罚,其正当性基础就在於 04/12 10:01
235F:→ roxinnccu:司法体系对定罪极度的机巴,你想省略这个机巴那只好废死 04/12 10:02
236F:→ roxinnccu:不然江国庆二三四五号很快就出现,到时事前嚷嚷『社会认 04/12 10:02
237F:→ roxinnccu:知』『正常人逻辑』『实质正义』的人也不会出来负责 04/12 10:03
238F:→ roxinnccu:当初那个要『限期破案』的家伙对江国庆负了啥责? 04/12 10:03
239F:→ roxinnccu:如果用现在检验邵燕玲判决的一般社会认知来回顾当年 04/12 10:04
240F:→ roxinnccu:江国庆按『呈现在媒体上的事实』,那江国庆还不该死? 04/12 10:04
241F:→ hil550:你要主张废死,和这个案件有何干?程序正义该有的都有了. 04/12 10:05
242F:→ roxinnccu:有没有被害者,有,有没有看起来无可辩驳的证据,有 04/12 10:05
243F:→ roxinnccu:有没有一个看似『除了他找不到其他人』的犯人,有 04/12 10:05
244F:→ roxinnccu:按照现在各位的逻辑,江国庆他死有余辜 04/12 10:06
245F:→ roxinnccu:而且要他死还符合程序正义,不是吗?哈 04/12 10:06
246F:→ hil550:三审不是基於加害人犯罪的证据不足发回更审,算不算渎职? 04/12 10:06
247F:→ roxinnccu:你是在问什麽?到底你有去看三审判决吗? 04/12 10:08
248F:→ roxinnccu:提江国庆案是要尔等去反思一下,所谓『社会认知』 04/12 10:08
249F:→ roxinnccu:是怎麽回事,程序正义又有多重要而已 04/12 10:08
250F:→ roxinnccu:今天江国庆案大家都会推说那是军法体系问题,那请问 04/12 10:09
251F:→ roxinnccu:军法跟一般法院差别最大在哪?不就在於程序不完备,且 04/12 10:09
252F:→ roxinnccu:本质上具有军队家法性质,上面喊碰碰下面就会喊报告是吗 04/12 10:09
253F:→ hil550:社会认知判断是基於现有的证据,江国庆案的证据根本是有问题 04/12 10:09
254F:→ roxinnccu:而今天江国庆案在眼前,居然有人扮演起当年『喊碰碰的 04/12 10:10
255F:→ roxinnccu:上面』的角色? 04/12 10:10
256F:→ hil550:你把江案推给社会认知,再类推到本案,乱扯一通 04/12 10:10
257F:→ roxinnccu:喔?在更审之前请问你在媒体上觉得现在这案子的证据有无 04/12 10:11
258F:→ roxinnccu:问题?笑话 04/12 10:11
259F:→ roxinnccu:事後卧龙谁都当得 04/12 10:11
260F:→ roxinnccu:开口闭口当初二审证据完备只是三审恐龙云云 04/12 10:12
261F:→ roxinnccu:结果发回二审更审他却无罪了,不觉得被打脸吗? 04/12 10:12
262F:→ hil550:两案问题的本质不同,本案没有入人於罪的问题,只有基於是实 04/12 10:12
263F:→ hil550:害犯罪的前提,不可混为一谈. 04/12 10:13
264F:→ hil550:我真的对你的逻辑感到摇头,尤其我前面推文也说过了,看三审 04/12 10:14
265F:→ hil550:发回更审的理由并不是嫌犯罪证不足,而是有无违反意愿的问题 04/12 10:15
266F:→ roxinnccu:谁对谁摇头啊,哈,come on ,save it 04/12 10:15
267F:→ roxinnccu:本案没有入人於罪的问题?不就尔等在入人於罪吗? 04/12 10:15
268F:→ roxinnccu:实害犯的对应词叫危险犯,这两词汇的分野与本案一点关系 04/12 10:16
269F:→ roxinnccu:也无,请勿滥用 04/12 10:16
270F:→ roxinnccu:三审发回的正当性我前面就解释过了,看不到你家的事 04/12 10:16
271F:→ roxinnccu:你用以质疑三审恐龙的所谓前提也给更审推翻了 04/12 10:17
272F:→ hil550:你的意思是,正常的三岁女童会自愿和嫌犯性交吗? 04/12 10:17
273F:→ roxinnccu:我觉得你觉的都是屁,二审判决没写清楚+现行法没这拟制 04/12 10:17
274F:→ roxinnccu:你我放再多屁也大不过刑法第一条 04/12 10:18
275F:→ roxinnccu:此外,自愿与不自愿之间有一样东西叫做『不懂』 04/12 10:18
276F:→ hil550:前提被推翻是因为三审发回更审的理由吗? 不是!! 04/12 10:18
277F:→ roxinnccu:『不懂』这件事在法体系上是用227条来评价,在一定岁数 04/12 10:18
278F:→ roxinnccu:下拟制这就是该当强奸的刑度,看不懂你家的事 04/12 10:19
279F:→ roxinnccu:但你的前提都被推翻了你拿啥去质疑三审判决?笑话 04/12 10:19
280F:→ roxinnccu:还是说,即便事实都有疑问,你还是要主张当初三审应该 04/12 10:20
281F:→ roxinnccu:无视上诉指摘的东西硬给他定罪? 04/12 10:20
282F:→ roxinnccu:两层次问题,搞不清楚法律审在干嘛的去质疑邵燕玲就很好 04/12 10:21
283F:→ roxinnccu:笑,等所谓『事实』都在更审中被质疑了还拿这当前提更好 04/12 10:21
284F:→ roxinnccu:笑,整个案件媒体传达的多半是错误的资讯整个社会却据此 04/12 10:22
285F:→ roxinnccu:认知什麽东西,则不好笑了,是悲哀 04/12 10:22
286F:→ roxinnccu:还记得邵燕玲当初是被媒体批所谓『轻判』吗? 04/12 10:22
287F:→ roxinnccu:你有看过三审判决,你说那是轻判吗? 04/12 10:23
288F:→ roxinnccu:还是说『法律审发现下级判决判重罪有理由不备等状况发回 04/12 10:26
289F:→ roxinnccu:更审』,在社会认知、正常人逻辑、实质正义中,等於 04/12 10:26
290F:→ roxinnccu:『轻判』?你来告诉我呀? 04/12 10:27
291F:→ hil550:以文义解释来看,221条是基於违反意愿,227条是基於合意,你认 04/12 10:30
292F:→ hil550:为以三岁女童的角度,不懂和合意的意思比较接近,还是和违反 04/12 10:31
293F:→ hil550:意愿比较接近? 04/12 10:32
294F:→ roxinnccu:谁跟你说227叫基於合意?哪里写合意? 04/12 10:32
295F:→ roxinnccu:227根本就不管意思要素,年龄跟行为有写在TB里面而已 04/12 10:33
296F:→ roxinnccu:你又再度无视上面就讲过的立法逻辑 04/12 10:33
297F:→ hil550:就跟你说文义解释,不然全都不是合义,那干嘛分成两条? 04/12 10:33
298F:→ roxinnccu:然後你又在那边问我认为,我认为你认为根本是屁,除非你 04/12 10:34
299F:→ roxinnccu:去立法 04/12 10:34
300F:→ roxinnccu:文义解释的意义你最好是考虑一下你懂不懂再使用 04/12 10:34
301F:→ roxinnccu:『全都不是合义,那干嘛分成两条? 』这问的真好笑 04/12 10:35
302F:→ hil550:立法逻辑也不过是各种解释方式的一种,如果你认为立法逻辑对 04/12 10:35
303F:→ roxinnccu:阿人家立法227就没在管合不合意的你问这还不好笑? 04/12 10:35
304F:→ hil550:你的论点有帮助,可以提出来讨论. 04/12 10:35
305F:→ roxinnccu:林北写在上面的一串你是都直接无视就对了 04/12 10:36
306F:→ hil550:建设性的论述提出来吧!不要一直只是冷嘲热讽 04/12 10:37
307F:→ roxinnccu:此外,所谓不合意只是概括规定,如本文所述,还是要跟 04/12 10:38
308F:→ roxinnccu:前面的例示行为有类似性,然後劳驾自己去看三审判决 04/12 10:38
309F:→ roxinnccu:到底在指摘什麽 04/12 10:38
310F:→ roxinnccu:建设性?如果是那种『媒体预断下的社会认知』式的建设 04/12 10:39
311F:→ roxinnccu:那事实上是一颗炸毁法体系的炸弹,不是建设 04/12 10:39
312F:→ hil550:林北只看到一个没有话可说,不按逻辑思考的人 04/12 10:39
313F:→ roxinnccu:你的逻辑跟10公分厚的教科书比起来哪个值钱? 04/12 10:42
314F:→ roxinnccu:一个连推论基础都已经被推翻的逻辑,值几毛钱? 04/12 10:43
315F:→ roxinnccu:程序正义、审级利益直接被无视? 04/12 10:43
316F:→ roxinnccu:如果当初三审照了『媒体预断下的社会认知』真的无视上诉 04/12 10:44
317F:→ roxinnccu:意旨硬给他定谳了,那那个被告後来在更审中被调查出 04/12 10:44
318F:→ roxinnccu:足以判他无罪事实的机会,不就硬生生给各位剥夺了? 04/12 10:45
319F:→ roxinnccu:这就是各位的逻辑,各位的实质正义? 04/12 10:45
320F:→ roxinnccu:而当初上诉指摘的意旨,理由不备论证跳跃等等,不也可能 04/12 10:46
321F:→ roxinnccu:是因为根本基础事实就不备引发的?这些可能各位都不愿意 04/12 10:46
322F:→ roxinnccu:让刑诉程序去检验,只想看到一个被告快速被定罪合乎各位 04/12 10:47
323F:→ roxinnccu:的所谓社会认知、实质正义? 04/12 10:47
324F:→ hil550:就跟你说程序正义已经够了,"正常"三岁小女孩+被害人证词 04/12 10:47
325F:→ roxinnccu:整本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这种乡民正义中一脚被 04/12 10:47
326F:→ hil550:你说这样够不够?要怎麽样才够? 04/12 10:47
327F:→ roxinnccu:踹开了,还洋洋得意,真是很难笑到一种悲哀的程度 04/12 10:48
328F:→ roxinnccu:你说够就够啊?笑话 04/12 10:48
329F:→ roxinnccu:你讲的东西跟程序正义何关?懒得点你还一直用! 04/12 10:49
330F:→ roxinnccu:你倒底知道程序正义是在讲什麽? 04/12 10:49
331F:→ roxinnccu:退八百万步讲这麽够的话,更审怎麽无罪了? 04/12 10:49
332F:→ hil550:你从头到尾就搬出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封面来讲,有力的论述又 04/12 10:49
333F:→ roxinnccu:『"正常"三岁小女孩+被害人证词』在更审中不存在吗? 04/12 10:50
334F:→ hil550:不提出,那我乾脆搬出宪法来讲好了 04/12 10:50
335F:→ roxinnccu:我可以拿到硕士应该念的是超过封面啦.... 04/12 10:50
336F:→ roxinnccu:倒是你阁下在用词中就显示出我念过的东西你根本没念过 04/12 10:51
337F:→ roxinnccu:你倒有那个底气来说啥论述有力无力了 04/12 10:51
338F:→ roxinnccu:这年头是怎样,不懂的最大吗? 04/12 10:51
339F:→ roxinnccu:你要跟我战宪法也可以,我看你拿哪条来战,基本国策吗? 04/12 10:52
340F:→ roxinnccu:话说在我讲之前,你知到所谓『违背意愿』的概括规定 04/12 10:53
341F:→ roxinnccu:他应该是要有前面『例示行为』的类似性质吗? 04/12 10:54
342F:→ roxinnccu:一堆团体媒体在那边大哉其言,有提过这个基本观念一句? 04/12 10:54
343F:→ hil550:法界就是很多狂妄又封闭的性格,我知道的非本科系法律高手很 04/12 10:54
344F:→ roxinnccu:这个基本观念构成了三审判决的一部份基础,连这都不了, 04/12 10:54
345F:→ roxinnccu:又谈什麽评论三审判决?还恐龙咧 04/12 10:55
346F:→ roxinnccu:(呵欠)非本科系法律高手有一位叫mocear的你可以问问他 04/12 10:55
347F:→ hil550:多,法官出错的也比比皆是,何况是你? 04/12 10:56
348F:→ roxinnccu:对本案的意见 04/12 10:56
349F:→ roxinnccu:喔对啊,那你又凭啥认为你是对的?你是耶稣?还事实咧~ 04/12 10:56
350F:→ roxinnccu:我不是耶稣,所以我很重视那10公分厚的教科书,科科 04/12 10:57
351F:→ roxinnccu:话说我本文到推文,从法条到青山刚昌到立法解释跟逻辑 04/12 10:59
352F:→ hil550:你连鸡生蛋,蛋生鸡都搞不清楚,还拿更审在反驳我,读那麽多有 04/12 10:59
353F:→ roxinnccu:你阁下从上篇到这篇永远都是那句『社会认知』『正常』 04/12 10:59
354F:→ hil550:什麽用? 04/12 10:59
355F:→ roxinnccu:『逻辑』,你说我没话讲....到底是谁没话讲 04/12 10:59
356F:→ roxinnccu:有什麽用,就比你多话也是有用了,哈 04/12 11:00
357F:→ roxinnccu:我前面很早就讲过三审更审是两层次的问题 04/12 11:00
358F:→ roxinnccu:只是你开口闭口事实,我就多提更审无罪来吐你 04/12 11:01
359F:→ roxinnccu:三审我本就觉得法律上根本没问题,二审调查出的事实的确 04/12 11:01
360F:→ roxinnccu:没有办法跟221套起来,除非依照一文不值的所谓『x认为』 04/12 11:02
361F:→ roxinnccu:那即便不经过更审,改用227也是有罪,证明媒体乱写一通 04/12 11:02
362F:→ hil550:要程序正义我都提给你了,该不会你自己也不知道应该做到什麽 04/12 11:02
363F:→ hil550:麽程度吧! 04/12 11:03
364F:→ roxinnccu:後来更审无罪了,则更告诉你审级利益程序正义的重要 04/12 11:03
365F:→ roxinnccu:你提给我了?你根本连『程序正义』在讲啥都不知道 04/12 11:03
366F:→ roxinnccu:明白讲,三审驳回他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从而让被告有了 04/12 11:04
367F:→ roxinnccu:他本该有的程序利益,审级利益,到目前无罪 04/12 11:04
368F:→ roxinnccu:该做到什麽程度三审判决早都指摘了,没看到你家的事 04/12 11:05
369F:→ roxinnccu:跟我前面提到的,我敢赌多数『社会』都不知道的概括例示 04/12 11:05
370F:→ roxinnccu:规定的常识也很有关,你还在问这问题,哈 04/12 11:05
371F:→ hil550:三审驳回是绕在221和227之间,这两条都是有罪,会造成更审无 04/12 11:06
372F:→ roxinnccu:冷嘲热讽?从本文到推文,我想很清楚是不是有人自找的 04/12 11:06
373F:→ hil550:是误打误撞. 04/12 11:06
374F:→ roxinnccu:你用误打误撞形容就体现你完全不懂程序正义何在而已 04/12 11:08
375F:→ roxinnccu:还有,三审事实上没发表任何法律见解,他是说底下讲的 04/12 11:09
376F:→ roxinnccu:不全! 04/12 11:09
377F:→ hil550:不要拿西来说东,我从来没有否定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04/12 11:09
378F:→ roxinnccu:就算最後又变成有罪了,也不会影响当初三审判决正确性 04/12 11:10
379F:→ roxinnccu:你连程序正义的定义都不见得清楚又谈何否定与否? 04/12 11:11
380F:→ hil550:二审对於有罪判决的程序正义不足,和违背意愿判定的程序正义 04/12 11:11
381F:→ hil550:不要混为一谈. 04/12 11:11
382F:→ roxinnccu:第一次看过人家这样用『程序正义』一词的 04/12 11:11
383F:→ roxinnccu:我跟你讲白了,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正义』 04/12 11:11
384F:→ roxinnccu:所有刑诉的规定其根本精神就是程序正义 04/12 11:12
385F:→ roxinnccu:上诉是,驳回是,更审是,整个证据章那更是超级无敌核心 04/12 11:12
386F:→ roxinnccu:刑事诉讼法379条规定了可上诉三审的事由,自己多看看吧 04/12 11:13
387F:→ hil550:小毛病让你挑没关系,大道理说对了比较重要. 04/12 11:13
388F:→ roxinnccu:然後你来告诉我上级审因为这些原因发回更审正不正义? 04/12 11:13
389F:→ roxinnccu:哪来的大道理?基於媒体预断下的所谓社会认知实质正义吗 04/12 11:14
390F:→ hil550:不要再自我催眠了,讲半天放个"媒体判断"的大绝招 04/12 11:16
391F:→ roxinnccu:写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里,辛普森案也讨论过 04/12 11:17
392F:→ roxinnccu:你没看过就算了还说是大绝?哈 04/12 11:18
393F:→ roxinnccu:预断排除可是个大学问,大绝? 04/12 11:19
394F:→ hil550:许许多多的案子出问题,你都要推给媒体判断吗? 04/12 11:20
395F:→ roxinnccu:不用转移话题,这件案子就是 04/12 11:20
396F:→ roxinnccu:你要不要用『轻判』『邵燕玲』这两关键字去查一下? 04/12 11:21
397F:→ roxinnccu:看看有多少人被告知邵燕玲轻判? 04/12 11:25
398F:→ roxinnccu:这个问题会出现在对法官的评价上,也一样出现在对该案 04/12 11:25
399F:→ roxinnccu:被告的指摘上,对法官还算了,他们终身职,对被告呢? 04/12 11:26
400F:→ roxinnccu:我有点年纪,很记得当初江国庆案时的社会认知XD 04/12 11:27
401F:→ hil550:我只是对"对於三岁女童违反意愿的罪证不足"判断感到离谱. 04/12 11:28
402F:→ hil550:我并没有说要重判,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04/12 11:29
403F:→ roxinnccu:这个,请自己去找判决原文吧 04/12 11:29
404F:→ roxinnccu:不是连文号都要我告诉你吧? 04/12 11:29
405F:→ roxinnccu:还有,不是只有『违反意愿』而已,是类似例示行为的 04/12 11:32
406F:→ roxinnccu:那种违反意愿才叫做221条 04/12 11:33
407F:→ roxinnccu:这部份你要积极证明,不能用反问的,如前所述 04/12 11:33
408F:→ hil550:不想再落如无穷回圈的讨论,我该说的都说了,让给大家公评吧 04/12 13:38
409F:→ Eventis: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後面三个字经常被无视. 04/13 12:23
410F:→ Eventis:又附带一提,根据另一个万恶的97年5th,本文见解有一部分不 04/13 12:37
411F:→ Eventis:太合乎该决议一致,当然该决议的烟火性质也颇高就是. 04/13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