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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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防内线交易 重大消息沈淀期延长至18小时
时间Wed Dec 15 21:35:47 2010
防内线交易 重大消息沈淀期延长至18小时
http://fe4.udnnews.com/NEWS/STOCK/STO2/5576932.shtml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内线交易的定义将更明确。未
来重大消息的沈淀期由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而「获悉」重大消息修正为「实际知悉」,
等於检察官要举证才能认定是内线交易,目前检察官提诉率高,但法官定罪率低的情况,
可望因此获得改善。
此外,原本金管会提出「四合一」的修法计画,打算将证交所、期交所、柜买中心、集保
中心等单位成立「台湾交易所控股公司」并推动上市,透过释股让外国人可以持有股份。
由於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柯建铭质疑中资将可藉此管道掌控证交所,最後朝野同意维持现
行条文,「四合一计画」暂时喊停。
由於现行条文对内线交易规范不明确,容易造成有人检举,检察官就起诉,但法官判决定
罪率却偏低的情况。为避免定罪率低,让外界质疑检察官滥权起诉。修正通过後的条文,
将内线交易的条件明确化,未来检察官必须举证才能起诉。
根据修正後第157条之一条文规定,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消息时
,在消息明确後,未公开前或公开後18小时内,不得对公司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察院人、经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基於职业或
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以及丧失相关身分未满6个月和从上述人士获悉消息之人。违反
者需赔偿消息公开後10个营业日收盘价格差额,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买卖人之请求
,将赔偿额提高至三倍。
至於重大影响股价消息,范围由主管机关定之。立委原本建议在157条之一加入「抗辩条
款」,也就是涉内线交易者在几项条件下,包括持有交易标的一定时间以上者可以排除,
因法务部反对而未纳入。朝野还是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本条文通过後,金管会及法务部须
在立法院下会期开议前,送「抗辩条款」版本到立院审议。
【2010/05/04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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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已经不是「新」闻了
不过我今天看到11月号的今周刊有篇在讲内线交易定罪的文章後 才上网去查到
简单来说,过去的内线交易认定 在条文上有弹性
这让检调较容易起诉,也可以说较不会放过内线交易嫌疑人
但,法官却往往并不宽松认定
因而有上文中「定罪率低」的现像
五月的修法,正确来说,是收严了检调认定内线交易的所需证据
如上文,这样或能提高定罪率
但, 也可以反过来说,它放宽了对内线交易的法务监督
这样算好,还是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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