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贼团长---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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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构想] 改变选举风气
时间Mon Nov 29 22:14:03 2010
重申一次,我希望废除村里。
若不能废除村里,就考虑变成官方派出机构,
而非民选村里长,我质疑的是村里长与乡镇市民代表谁有用呢?
再者,村里邻本来不过就是保甲制度的延伸,
难道说,非民选就不能监督?非民选不能为民喉舌?
非民选不能接受陈情?非民选不能从事村里长做的事?
民意代表的目的是在干麻,
第一要务就是制定法令,以及反映民意,
其次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施政与预算,
最後,就是能够替各政党帮忙宣传罢了,提供资源而已。
我要说的是,有必要设置这麽多的「民意代表」嘛?
台湾人还不习惯选举专职的行政官,所以通通交给民意代表,
但是在基层要实现自治是不能这样的。
要知道人民在中央有立委,在地方有县市议员与乡镇市民代表,
请问有必要再设置一个这样充其量不过是民意代表的人?
我说的两项标准衡量:「高度分工」与「专职问责」是衡量地方自治的标准,
前者就是官职的专业化,以及确定官职的资格,
後者就是一职一官,就算是要很多人同时去做,也要区分其权限,
至於统筹与计画就是交给上级负责,以此往上类推。
菁英政治?用考选就能考出?
如果真能够靠考选实现菁英政治,那麽我巴不得立即这样,
但是,绝无法变成菁英政治,除非是技术官僚气息浓厚或近乎世袭的官职,
在台湾绝无法如此,也无须思考考试是否能选出菁英,因为不可能!
那麽我为何要求「考选」村里长呢?因为我的本意就是废掉村里长。
而让原本应该要负责的民意代表做负责,为何还要叠床架屋?
与其让选区继续维持复数选区制,然後再选村里长,不如变成单一选区废除村里长选举,
这就是我认为的,「专职问责」的标准。
如果,村里长的功能是类似监察官或小护民官,那麽还有存在的价值,
但是那也仅限於接受陈情,代替人民去厘清陈情事实,或者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
然而我不知道,各位对调解委员会的「合理性」与成功率没存疑嘛?
就民事诉讼法中,如果不是法院里的调解庭,基本上做的调解还是需要法院审查的,
那麽调解功能本身也是存在疑异的。
总而言之,我并希望村里长继续存在,改以官派办公室代替之。
而各行政机关接受人民陈情、申诉等,也要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
却不能成为村里继续存在的理由,
没理由一个制度的失败,要成立另一制度代替而不思改变之理。
最後,大南投县的建置,我是真的很支持,问题一次解决,统一机关解决,
不要假手若干县市政府负责,当然最基本的还是台湾是单一制国家,
真要实行地方自治本有许多不合宜之处,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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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有在这个时候,这个地方,
被正在这里的我们互诩为天才,走出面前这扇门,
我们就什麽都不是,只不过就是个人,而不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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