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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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修改儿照法十七条 的观点
时间Thu Nov 11 22:00:00 2010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09031122524000
儿照法17条第二项的内容
居家式照顾服务,每一教保服务人员至多照顾包括未满二岁幼儿二人或二岁至国民
小学阶段之儿童四人。
根据2009/03/14中央社新闻发布的内政部解释,「如果保母照顾了1名未满2岁的幼儿
,只能再照顾1名不限年龄的儿童。总共2人。」
事实:让数字说话
让我们用实例,澄清儿照法17条到底会影响多少家长、孩子和保母。
以人口比较密集的「台北县第一区社区保母系统」中和、汐止、新店地区来说,由於
大孩子会去上幼稚园,专门带2岁以上孩子的保母只有10%。加上收托至多4人的规定行之
有年,社会上家长的实际习惯,是让保母带「1~3个」孩子、且近龄混同托育为主。
如果儿照法将「带3个孩子、近龄混同托育」视为非法,并对保母处三万元以下罚锾
,将马上有20%的现职保母,要面临前述「王保母」的两难。以「台北县第一区社区保母
系统」中和、汐止、新店区的600多个幼儿来说,就有120个孩子,马上要被迫转换托育环
境,成为「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第17条的受害者。
质疑:儿照法到底「照顾」了谁?
绝大多数家长之所以要「找保母」,都是因为妈妈生产完就必须重回职场,家中刚出
生的小婴儿无人可照顾的关系。所以,保母带孩子都是从未满1岁就带起,几乎没有家长
会在孩子很大的时候,才去找保母。
「从头开始带」的社会习惯,使得将近63.5%的保母,都是属於1~3岁孩子的「近龄混
同托育」型态。让差一、两岁的孩子共同成长,也符合少子女化之前,社会最基本的幼儿
照顾模式。但用「2岁」来切割「分龄托育照顾」的儿照法,有三大根本缺点:
一、剥夺家长的选择权利
20%的孩子大到2岁的时候,就可能会被强制要求「换保母」,或者去上幼儿园。如果
同一家的两个孩子相差一岁(例如1岁跟2岁),家长也恐怕不能交给同一个保母托育。保
母迫於法令,多数必须选择「收小不收大」(例如逼走前述故事中的李先生的大女儿),
家长可能就得分别找两个保母,奔波两个不同的地点接送。但政府应该把选择权留给家长
,让家长自己决定要选择机构式照顾,或选择长期配合的保妈妈,陪伴孩子长大。
二、不切实际的「照顾品质」
「禁止混龄照顾」乍看是为0~2岁的孩子谋求照顾品质,却忽略「收小不收大」的效
应,将造成孩子大到2岁时,保母就必须解除托育关系,让孩子换保母、或去上幼儿园。
如果想追求儿童照顾品质,应该要推动政府对保母的定期托育访查、不定期托育辅导。而
非让一段好不容易建立的稳定托育关系,在幼儿满2岁时被迫终止。「强迫孩子适应新环
境」并不是为孩子着想!
三、难以降低托育费用
少子女化社会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多数父母「养不起」。托育政策催生联盟之所以
要催生「普及照顾的托育政策」、政府之所以要提供「保母托育费用补助」,就是为了要
全面压低家长的托育费用成本。但儿照法的分龄照顾制度,实际上等於强制保母只能带2
个孩子,保母为了基本生计势必难以降价。在经济不景气、社会少子女化双重打击的时代
,政府为何不设计制度降低托育成本,反而逼保母服务的幼儿人数减少,逼家长付出的托
育费用更难有下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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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儿照法的另一个争议
给大家参考
当然,这是以托育的角度来看的
这边家属希望混同托育
那边教师会不但不反对分龄,还建议分开立法 可见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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