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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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全国教师会990422儿童教育及照顾法公听会发言稿
时间Thu Nov 11 21:49:04 2010
全国教师会990422儿童教育及照顾法公听会发言稿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737
全文颇多,我节录对条文、施行讨论的部份
1、本法第50条授权各地方政府订定对弱势儿童的补助,目前教育部该子法研议之参考
案已大致成形,不仅采「门槛制」,且通过门槛之儿童,县市政府还可订定「补助比例」
(确定版本以教育部为准)。请问,立法院可接受各县市补助标准不一,且可能居住经济
状况愈不好的地区的儿童,补助门槛愈高吗?立法院可接受同样情形的弱势儿童,有人可
得补助,有人却无法到吗?因此订定子法的重要原则宜在母法中订定。
2、本法第11条授权教育部订定「幼儿园教保活动与课程大纲」,这里面最争议的
是,到底幼儿园能不能教「注音符号」和「ABC」。目前的子法之研议,是维持「不可以
教」,但是可以教「声韵」。这个「重要原则」应该放在母法里,让立法院确认。当然,
这和「可以教」的差别,只差把「注音符号」和「ABC」的字卡拿出来给小朋友看,我们
也期待立法院审查此条时,可以告诉全民,那个政府机关可以时时盯着幼儿园,上声韵时
不把字卡拿出来。如果做不到,就该在母法告诉全民,幼稚园到底该教什麽?
4、规定本法通过後,幼儿园「一年换证」,但「人力五年才到位」。作为家长,如何
知道那个园所那些人员尚未到位?一旦送到了园所,才知道该园所人员尚未到位,家长没
时间再换园所,难道要家长天天心惊胆跳的送小孩入园吗?
5、现有园所「兼办业务」有十年过渡期,若该「兼办业务」有妨及其主要收托的幼儿
之照顾和教育之处,为什麽会有十年长达的过渡期?十年之後,真的有人会去管吗?或是
再来个就地合法?
三、本法应有相应的条文,支持愿意自己教养幼儿的家长,避免让外界认为,立法院鼓励
家庭功能转移至家庭外的机构。
自己教养幼儿是一件辛苦且完全没有物质回报的的工作,尤其在台湾,不仅辛苦
,而且常常被讽刺为「好命,可以在家当少奶奶」,以致近年来,自己教养幼儿的父母,
已经成为濒临绝种的动物。这也已经标示着,台湾家庭的功能已大量转移至家庭外之机构
。
但从心理学的研究中,大部分仍认为教养幼儿的最佳人选,仍是其亲生父母。本
法虽体谅台湾许多家长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不得已的苦衷,必须大部分时间将幼儿委托
别的机构教养,但对於在这种环境下,仍坚持亲自教养幼儿的父母,在本法有相应的条文
,支持及鼓励这样的家长。本会并借此次公听会之发言机会,对於坚持尽可能亲自教养子
女的家长,表示由衷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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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一提,这是今年四月全国教师会的意见,不是我的不专业意见
也因此,我们可以在这篇章的最後看到这句:
「多年来幼教学者和教育界不断疾呼「学前教育公共化」的发展方向」
它不讲「托幼」 或「幼保」、「儿照」
它提倡的是「学前教育」 就是要在学前教、要考学前教育的执照
当然,也就有学前教育的「不能教」和「不该为 (比如说"教"幼儿到晚上六七点)」
当然,也可以要「学前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担负托幼,但费用想必是照算、较贵
此外,我们也可以参考北县教师会的新闻稿:
http://www.tpcta.org.tw:8080/v362/showthread.php?t=1756
幼儿教育是商品吗?「教育行为」如何管理?
现今的招生广告满天飞,教育机关在哪里?「揠苗助长」的学习环境,身为家长的你能安
心吗?教育家杜威说:「生活即教育。」幼儿学习的快乐泉源来自於生活中学习、游戏中
学习。『教育』必须具有结构式的课程活动,『保育』是养护与照顾属非结构性的学习活
动。而坊间幼儿园招生之宣传多以才艺与美语课程做为促销,成为幼教课程主流,却是不
符合幼儿身心正常发展的教学活动;但幼儿教育能够当作是商品吗?幼儿教育能够当作营
利事业来经营吗?如果幼儿教育是以上的方式在办学,试问这样还能称之为「教育」吗?
教育主管机关并未尽到监督与管理,能推卸责任吗?
轩 谁在照顾你的儿?--幼托整合後,幼儿教育沦为托儿化
幼托整合後师资品质却降低了,您知道草案中仅5-6岁的孩子才享有合格教师之编制,在
现阶段「托儿所规格皆低於幼稚园」的前提下,若是以托儿所的标准为标准,幼托整合後
托儿所可以就地合法变为幼儿园,而在其中的师资与设备却没有向上提升,反而幼稚园却
向下沉沦了!幼儿之学习品质绝非以保育员来取代教师,此举将导致幼儿教育沦为托儿化
! 那真是台湾教育界的大笑话!如此看来,「儿照法草案」实开优质幼教之倒车!
轩 谁在漂白幼儿教育?--名为「管理」,实为「迁就」
空白授权子法太多,立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立法局,加上空白授权给地方政府自订子法将
形成幼儿在各地方处境的不公平,且越弱者越得不到协助。全国教师会於草案制定期间,
便不断予以诤谏:基於公平正义原则,幼托整合的过程必须以品质为前提,同时为确保全
国同龄的幼儿均享受同样品质的教育,此草案却为迁就现状的各种利益,而本草案第65条
於施行後,各园所1年内应改制,但幼儿园却可於改制後5年内才符合本法之人力配置,人
力既不依本法规定,如何改制?若人力尚未到位,就准其改制,岂不是就地合法,那有纳
入管理的意义,这不是欺骗家长吗?家长那晓得幼儿园合法登记改制後,人力编制竟然不
合法!此草案通过後於缓冲期间若是幼儿出问题谁要负责?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监督不
法之情事,部长要负责吗?
轩 结论
(一) 必要时课後照顾应单独立法,教育和课後照顾明确区分。
(二) 教育主管机关应严格把关教育的品质与精神,不可让幼儿园的办学沦为 营利事业
或社会福利。这次教育部立法应该让幼儿照顾更符合教育水准,不是现在送给立法院的『
把原先幼稚园教育品质向下降为营利的社会福利』版本。
(三) 教育部有责将幼儿教育正常化,设置标准或办学理念,现在就应责成各县市教育
局确实督导,掌握实际状况,未达标准者应停招停业,以维幼儿权益,具体落实幼儿教育
往下紮根的理念与重要性。
(四) 将『幼儿教育及照顾法草案』依年龄之需求分为婴儿、幼儿与儿童做明 确的划分
与区隔,不应包山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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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odh 来自: 61.20.182.198 (11/11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