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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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
时间Thu Nov 11 21:31:44 2010
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
http://www.ece.moe.edu.tw/childcarelaw98.html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二、幼儿:指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
三、教育及照顾服务(以下简称教保服务):指对儿童提供之居家式照顾服务、对幼儿提供
之托婴中心教保服务、幼儿园教保服务、对国民小学阶段儿童提供之课後照顾中心课後教
保服务。
四、居家式照顾服务:指儿童由其三亲等内亲属以外之教保服务人员,於居家环境中提供
收费之教保服务。
五、教保机构:指提供教保服务之托婴中心、幼儿园、课後照顾中心。
六、托婴中心:指提供未满二岁幼儿教保服务之教保机构。
七、幼儿园:指提供二岁以上幼儿教保服务之教保机构。
八、课後照顾中心:指提供国民小学阶段儿童课後教保服务之教保机构。
九、教保机构负责人:指教保机构设立登记之名义人;其为法人者,指其代表人 。
十、教保服务人员:指园长、主任、教师、教保员、助理教保员、课後教保服务人员及保
母人员。
第三条 居家式照顾服务及托婴中心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
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幼儿园及课後照顾中心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第四条 教育部及内政部依其主管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保服务政策及法规之研拟。
二、教保服务理念、法规之宣导及推广。
三、全国性教保服务之方案策划、研究、奖助、辅导及评监规划。
四、地方教保服务行政之监督、指导及评监。
五、教保服务人员之人力规划、培训及人才库建立。
六、全国性教保服务基本资料之蒐集、调查、统计及公布。
七、其他全国性教保服务之相关事项。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方性教保服务之方案规划、实验、推展及奖助。
二、居家式照顾服务与教保机构之登记、设立、监督、辅导及评监。
三、教保服务人员之监督、辅导、管理及在职训练。
四、教保机构亲职教育之规划及办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务基本资料之蒐集、调查、统计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务之相关事项。
第七条 居家式照顾服务之内容如下:
一、提供所招收之儿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顾,以协助其完成各阶段之发展,并依其个别
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一)清洁、安全适宜儿童发展之居家环境。
(二)充分之营养、卫生保健、生活照顾、游戏休闲、学习活动及社会发展等相关服务。
(三)记录生活及成长过程。
(四)促进亲子关系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动。
二、招收儿童为二岁以上者,并应提供学习辅导、兴趣培养、休闲及社区生活经验扩充等
活动。
三、其他有益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之相关服务。
前项服务实施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八条 教保机构分类如下:
一、托婴中心。
二、幼儿园。
三、课後照顾中心。
... ...
第十四条 教保机构应进用具教保服务人员资格者,从事教保服务。
教保机构不得使用未在本机构服务之教保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未具教保服务人员资格者,不得从事教保服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提供居家式照顾服务者。
二、提供社区互助式教保服务者。
教保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至社区互助式教保服务之提供,系为因应离岛、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区之特殊需求,其人员
资格并於第九条授权另定相关规范,)
……
其实内容不算多,不过法规细锁,我的网路lag,所以请大家自己点进去看
之前我就有提到,人民的需要并不符合教育施政的专业,反之亦然
按上述的规范,政府未来要全面补助托幼时,就很难补助到亲友托幼或自行照顾的部份
即便发放幼保券,为了避免挪用,也一定会规范限用在合法幼保服务上
而「社区互助式教保服务」则只适用在山地离岛等无专业幼保服务地区
这样就有点变向逼大家不要亲自带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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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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