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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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台湾地区幼稚园与托儿所整合模型之分析与评估研究
时间Thu Nov 11 20:19:40 2010
http://www.ccunix.ccu.edu.tw/~deptrcfppm/scholorview.htm
台湾地区幼稚园与托儿所整合模型之分析与评估研究
摘要
「幼儿托育与教育整合」是台湾当前幼儿照顾与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这个
议题,要言之,是在讨论或企图处理现行「幼稚教育」与「托育服务」体制中,六岁以下
儿童教育与托育功能重叠所衍生的问题。虽然幼托整合议题已经被广泛讨论二十多个年头
,直至民国九十年才由行政院指示教育部及内政部两部门共同组成「幼托整合推动委员会
」,於五月十八日,由两部次长共同主持第一次幼托整合委员会议,并决定分「师资整合
」、「立案及设置基准」、及「长程发展规划」三组,分别对所属范围进行深入研议。
本组「长程发展规划组」,主要是研究幼稚教育与托育服务两种制度的整合策略。探讨问
题包括幼稚园与托儿所的理论基础,台湾幼托发展的历史背景与现况,世界主要国家幼托
制度比较,及台湾幼托整合的可能模型分析等。经十多次密集的会议讨论、谘询,与相关
文献的研读分析,本研究针对台湾地区幼托整合提出以下之结论与建议。
典型的幼稚园与托儿所理论
从两个学术领域的观点与两个行政制度的功能看幼稚园与托儿所可以得知,
台湾当前幼托功能混淆不是理论的(theoretical)问题,而是实际的(practical)
问题。理论上,幼稚园与托儿所所属两个各司其职的社会与政府系统;虽然对幼儿而言,
二者同样具有教保合一性质,但是就制度而言,二这却是分工与互补的。
教育制度以满足儿童的学习权或保障儿童的受教权学习权为前提,
故必须以普及和机会均等来考量幼稚教育的制度设计;
福利制度以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及基本生活需要为核心理念,
并配合家庭及社会需要而提供补充性的服务,因此,托儿制度应以满足社会需求,
维护社会正义为制度设计之原则。
欧美的托幼整合模式比较
美国的幼托整合模式基本上乃依循上述典型的幼稚园与托儿所理论为基石,幼稚园为国教
往下延伸一年之教育机构,采免费非义务方式,一方面满足五岁幼儿受教权,另一方面尊
重家长选择权。幼稚园教育由政府提供为最大宗,衔接小学,一律采半日制。学前托儿服
务则以五岁以下为对象。
北欧国家的幼托整合模式则以社会变迁之因应为理论基础,以综合性学前教育机构的设计
,同时满足学前儿童的受教权与受照顾权,并配合国家的劳动政策,与家庭政策。换言之
,幼稚园与托儿所皆不复存在,变成了学前照顾与教育机构,并以平等普及、统整近便、
生产再生产及社会问题预防等特性为制度设计性质。
台湾幼托整合之要点
1. 幼托制度之设计应注重提升整体社会之成本效益,让一般家庭能够轻松负担,并使
政府有能力购买充分的服务让弱势儿童使用。为达此目标,除了多元化的营利托教机构之
外,需要逐步建立一个互利、共决、共享的非营利托教机构。除此之外,托教整合後之机
构应同时具有教育性(机会均等,学习权)、社会性(满足家庭社会需求,受照顾权)及
补偿性(社会正义,弱势优先)。
2. 工作人员之培训/资格/工作品质与权益保障,应着重下列事项:
应设计妥善的培训、资格认定、等级、编制等制度。
应协助排除非托教因素(例如恶性竞争)的干扰,使托教专业者能充分施展其专业理念
与技能,提升其工作品质,并促进其自我实现。
对於其薪资、工时、退抚等权益,应力求给予合理的保障,以促进合格专业者持续就业
。
3. 幼托整合之机构名称与功能
若学制不改,维持六岁入学之限制,则将幼稚园与托儿所整合为一,称幼儿园。幼儿园收
受出生至六岁未满之儿童,提供教育与托育综合之服务。
若五岁幼童纳入免费非义务国教系统,幼儿园则指「收受出生至五岁未满之儿童,提供教
育与托育综合服务」之机构。
出生至二岁之幼儿照顾可隶属幼儿园之婴儿部,亦可独立设立成家庭托育及小型托婴中
心,由通过丙级技术人员证照之保母提供服务。课後托育人员则另行规划符合实际需要之
培训课程及管道,已内含於相关科系及开设专班方式,针对托教人员及二度就业妇女提供
培训。
4. 在专业人员方面
由大学幼教系、幼保系及相关学系共同培育幼儿园专业师资,专科及高级职业学校则培
育幼儿园半专业师资,并建立互相衔接之升学进修管道。
幼儿园专业及半专业师资采分级制,并建立升迁及在职进修管道。
5. 现阶段可以先确认
幼稚园为施行半日制之教育机构,其余时间得提供托育服务;提供托育服务之幼稚园得聘
用保育人员协助托育工作。
托儿所收受四至六岁儿童者,得实施幼稚教育;实施幼稚教育之托儿所,应聘幼稚园教
师。
实施托育服务之幼稚园及实施幼稚教育之托儿所,相互采认教保人员年资。
6. 幼托体系可分为营利与非营利
政府设立(「公」,government):公为公管,由政府设立幼儿园,以照顾弱势族群、
偏远地区为首要考量。如非弱势儿就读,学费可采sliding scale收费。
社会力量设立(「共」,public):共为共管,可由a.社区设立幼儿园、b.公私立机构
附设幼儿园、c.公办民营方式设立幼儿园。此三类幼儿园可朝向「社区化」方向推动,藉
着社区的民主协商机制,以参与式经营管理,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协力合作,整合资源
,并予以高效能的运用,为所有社区有需要的儿童充分提供良好的托教服务。
营利则为私人设立(私private),开放由营利市场提供较为昂贵的托教服务,但前提
为必须符合政府之设备、师资等标准规范,并接受专业督导评监。其中,政府(「公」)
与非营利社会力量(「共」)所设立之托教机构,形成「公共托教体系」。对於未来公办
、共办与私办幼儿园之比例,由社会机制之运作而定;或由执政之政府以其政策规划方向
来诉诸选民而决定。
7. 公共资金之分配
政府编列幼儿园资金,不得少於现阶段幼稚教育与托育服务经费之总和。
公共资金之分配应及於中产阶级,并优先分配给弱势族群。
政府应善用公共资金,投入非营利幼教机构以利其发展,建立互助共享的公共托教体系。
政府应善用公共资金,积极投入各类幼托实验计画(如Head Start)。
8 主管机关与管理辅导
主管机关应随着幼托整合而合一,或积极协调合作,并负责行政有关之业务。
主管机关应设参与式的决策谘询委员会。
幼儿园之辅导与评监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执行或以「委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现阶段或短程措施:两个主管机关对於幼稚园和托儿所的各项补助〔与要求〕应力求统一
。
资料来源:国立嘉义大学幼教系:《台湾地区幼稚园与托儿所整合模型之分析与评估研
究》,台北:内政部儿童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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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处逛逛刚好看到
不知道为什麽,在讨论的过程中,
一件符合事实的道理却一定要挂上学者的光环才会被不同意见者认同它的合理性
如果幼教和托幼是同一回事,就没有整合的需求了
而台湾的法治和施政架构也并没有把它们当同一回事,而是现实上、人民需求上的混淆
然而,有需要整合并不代表它们很容易整合、更非实际上一体
也不代表政府单位有权依着这个需要 就不依法令章程去使用预算
(之前说的就不重复了) 我们可以在实际面上看到幼教和托幼在整合上的困难
也应该可以理解这个整合後的功能要由教育部来负担的不合理处
上面的文章只是这个研究的摘要,内容可能要再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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