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贼团长---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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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构想] 我主张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过吗?
时间Sat Oct 23 16:31:23 2010
以下,我对其的衍生想法。
我提出这个政策,主因来自三个观察:
一、国有土地贱卖的争议,造成社会观感不好,政府也发生损失。
二、私有土地常被政府有各种权益徵收,又无法去补偿私人损失。
三、由於都更等计画,政府委由或招标建商时,又会自然发生房价与地价的飞涨。
以上指的政府发生损失是指国家损失,不是政客损失。
至於,房价与地价飞涨,有一半是基於投机目的这是大家已经深知的。
所以就以上我观察到的现象,企图用衡平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的衡量来处理,
实际作法就是让国有土地不得买买或处分,设定地上权要国会院会同意,
私有土地则国家不得以徵收为之,只能设定30年以下的用益物权,
而政府不得用私人土地来获取政府的利益,必须回馈该土地的人民或给予地租等。
无论是政府设定用益物权必须在国会同意下以行政契约的方式处理之,
人民得依契约向政府请求必要的给付,若发生争议,监院与法院必须督促实行,
至於地方土地则由地方议会同意後,与中央政府或私人订立行政契约,
但是一样,不能做所有权移转。
简言之,国有土地或地方土地不得做成任何所有权移转,除非该区域人民投票同意,
私有土地,国家不得以徵收或刻意增加负担的方式要求人民给付,只能做使用,
刚刚,E大有所谓的的徵收的质与量的问题,其基本在於法律与诉讼的问题,
对於政府的徵收与课予公法上的负担,人民几乎无法用法律与诉讼的方式进行争讼,
而徵收後到底要以公告地价或者市价来收买本身就是个问题,
有些人就是只有那栋房屋或那块土地,如何肯让政府徵收呢?安身之处在哪?
每每徵收的土地,又以工程发包的方式转到建商手中,
人民在政府给予官民合作的承诺下,将土地交给政府手中,但是政府却又转手,
使得该人民受到第二次的损害,这是否有「信赖保护」的问题?
政府若无诚信,那麽民众要如何作为呢?
政府几乎无政治责任,乱搞法条,那麽法院与监院是否应该要调查呢?
也因此,让土地移转的成本提高,让都更或建案的成本提高使土地衍生需求下降,
一方面抑止房价,另一方面防止土地移转中的各种争议。
至於抑止房价首先不是课予毫宅税等,而是要如何防止投机,热钱涌入投机必会发达,
因此打压热钱,解决房市问题,还要把投机的诱因消灭,利率、汇率都是问题来源,
还有自备款与房屋移转、建案移转等,这些都是问题来源,
因此我认为只要把土地移转的成本提高,并改用地上权、地役权代替所有权移转,
然後提高借贷自备款,提高借款利率,
使建商要付出更多成本去开发,而买屋的人因为利率过高会减少投机需求,
热钱要靠央行去处理了,但是至少就某些地段而言提高地价税或许是一种方法。
总而言之,政府与民间不得随意移转土地,打压所有的投机行为,
政府给予补偿要依行政契约与用益物权的方式,这样应该可以减少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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