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贼团长---雨燕)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我主张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过吗?
时间Sat Oct 23 04:32:47 2010
我主张的土地政策,其中心是以下两大点:
其一,国有土地不得随意买卖与处分只能设地上权,且要国会同意;
其二,私有土地也不得随徵收只能政府租借或设地上权。
就第一点,有两层意思,
一、国有土地不能买卖与处分的,
就法律语言来说就是不能做所有权移转,
一方面这是国家的「公器」,防止被拿来干麻;
另一方面防止土地被少数人垄断。
若因为要偿债或者要建设等,则设「用益物权」,地上权只是代表。
二、国有土地设立用益物权时,要有国会同意,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是全体国民所有(因为国民有国家主权),
国会为国民的代表,所以要作一些属於家家财产的变动时,当然要国会同意,
以往,国会都只是事後监督,但是我觉得这样不妥,应该也要在事前监督,
这样才能防范於未然。
就第二点而言,也是有两层意思:
一、基於宪法保障,人民有财产权,但是又为促进公益所以可以徵收,
但是这样是保护不周,而且容易引起大家误会,也容易让有心人士操作,不过还好有大法\
官。
基本上,促进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时,政府有义务为社会补偿该人,
因为,该人并非妨碍他人自由,也未妨碍社会秩序,更非紧急避难,
所以政府应该要作些补偿措施,而且是合理的。
然而,徵收私人土地往往过於伤民甚深,而且往往有「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状况,
准此,我认为政府与私人的土地关系,除非是该人愿意卖给政府,
否则应该继续保留所有权,政府只能「使用」。
二、政府使用私人土地时,要用「租借」的方式,
既然是促进公益,政府理应不得从中有任何的获利,所以国会要立法:
政府基於公益上使用而获有利益时,必须要给予该人某些回馈,
且政府与该人应该要有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在行政法规也常常看到,
只是,不常在实务上看到(但是最近渐渐有增多的趋势),
因此,政府与人民依合意或基於公益而使用人民土地时,要成立行政契约,
政府在使用上享有利益,但是必须支付租金或回馈,届满要还诸人民或续约
人民则有收取租金或回馈,届满时可以收回收益权,但是唯一义务是不得拆迁上头设施,
倘若人民愿将土地出售给政府时,政府则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则无庸给予租金或红利。
以此取得公益上与土地私有制上的平衡。
同理,国营企业只能是会发生自然独占的企业,也企业的董事要由国会同意之,
简单来说国营企业就是属於国民的,换言之国会代替国民行使类似股东的权利,
而所赚取的利益,收归国库。
以上,就是我所主张的衡平国有土地与私有制的土地政策。
不晓得有法表过类似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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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 stevegreat08:转录至看板 politics 10/23 04:37
1F:推 houkoferng:没有 10/23 08:21
2F:→ Eventis:1是进一步扩张土地法25条,推广到中央层次取代国有财产法. 10/23 09:14
3F:→ Eventis:2是比徵收更恶名昭彰的准徵收. 10/23 09:14
4F:→ suwilliam:如果是道路用地~用租的不太对劲....... 10/23 11:53
5F:→ Eventis:道路有个威名赫赫的实例,就是公用地役关系(既成道路) 10/23 12:11
6F:→ Eventis:为此先後有J400,J440两号释字,不过用的是特别牺牲就是. 10/23 12:20
7F:→ stevegreat08:就第一点而言我的意思就是土地法25条往上适用 10/23 13:57
8F:→ stevegreat08:至於第二点的主张在於政府是否可以以不公平的徵收 10/23 13:59
9F:→ stevegreat08:来进行都市计划或者其他发展计画?造成人民损失? 10/23 13:59
10F:→ stevegreat08:既成道路是因为类似於私人未以767条物上请求权对抗 10/23 14:01
11F:→ stevegreat08:或排除对其所有权的侵害 进而类似於地上权取得时效 10/23 14:01
12F:→ stevegreat08:然而公法与私法不同者 前者是公权力後者是私人权利 10/23 14:02
13F:→ stevegreat08:比较会有争议 不然一般而言私人以取得时效获得地上权 10/23 14:03
14F:→ stevegreat08:所有权人一样可以用他条进行抗辩 但是政府利用既成道 10/23 14:04
15F:→ stevegreat08:路的理由来形不必补偿徵收之时 似乎有点不好 10/23 14:04
16F:→ stevegreat08:因此我反对直接徵收 进而赞成使政府变成类私承租人 10/23 14:05
17F:→ stevegreat08:或者应该是使用人 要用租金与回馈让人民受到财产侵害 10/23 14:06
18F:→ stevegreat08:的部分予以"适当"的补偿 不然看到不少人因为相信都更 10/23 14:07
19F:→ stevegreat08:(公民合作都更)但是後来却被政府与建商转卖给第三人 10/23 14:08
20F:→ stevegreat08:甚至还有不少例子是徵收未得适当的补偿却一并徵收 10/23 14:08
21F:→ stevegreat08:或许政府不用以市价的方式收买但是至少要有相当的弥 10/23 14:09
22F:→ stevegreat08:补吧! 当然已经发生的就不要管了涉及公法层面过广 10/23 14:10
23F:→ suwilliam:很多人在意的应该是徵收价格是以公告现值还是市价为准吧 10/23 14:14
24F:→ stevegreat08:但是至少从现在开始实施应该不晚 10/23 14:14
25F:→ stevegreat08:另外 真的要开始抑制房价 不然以後地价会变得很可怕 10/23 14:16
26F:→ stevegreat08:这倒是蛮可怕的 10/23 14:16
27F:→ Eventis:补偿有质和量两个问题,通常政府这两个问题都会捏一下. 10/23 14:23
28F:→ Eventis:在质的方面就是透过法令去限制人民权利的行使并达成行政目 10/23 14:24
29F:→ Eventis:的,也就是像上面准徵收,政府自己去钻政府法令的漏洞,设计 10/23 14:25
30F:→ Eventis:出能让政府不劳而获的制度成果(非常大误的诠释XD).量的问 10/23 14:27
31F:→ Eventis:题就一天到晚都在发生,比如说房地公告地价/现值的"蓄意"低 10/23 14:28
32F:→ Eventis:估. 直接玩弄游戏规则才是王道. 10/23 14:29
33F:→ stevegreat08:所以,我才在想如何处理与衡平 10/23 15:50
34F:推 dgfly:可以架空土地法25条的特别法太多了...国有地问题大概在这吧 10/25 10:28
35F:→ Eventis:因为土地法25条限制太严格,下场就是处处架空;举凡起点从高 10/25 11:29
36F:→ Eventis:度管制层层防弊考量周全出发的,下场不外如是. 10/25 11:29
37F:推 dgfly:有个问题是在於原本该由议会决定是否设定负担等土地,多是经 10/25 13:06
38F:→ dgfly:过整理後地价上涨的土地,例如新市镇、市地重划等土地,似乎 10/25 13:08
39F:→ dgfly:很多都被以地方政府填补财政的名义卖出去了...感觉第25条也 10/25 13:09
40F:→ dgfly:无用武之地吧 10/25 13:09
41F:→ Eventis:这就是人参啊............................... 10/25 13:25
42F:→ Eventis:理想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了. 10/2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