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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在我看 : 如果性工作要除罪化 : 应该要强制登记、纳保、体检,缴交未来养老及子女的教育保险(基金)、邻损基金 : 就算现在不用「社会问题」看待他们的工作 : 性工作者本身的特色再将来就会带来社会上许多社福成本和问题 : 比如说性病、带子工作的教养、一定年纪後的失业,和对邻里的影响 : 如果说石化可以被抗争、捷运工程要赔邻损 : 一样是事业,没道理因为现在性工作者比较弱势就一句话「开放」了事 : 要「平等」地被开放的话,就要平等地对现在的社会、未来的子女和社会 负责 : 否则,就不要开放... 首先,性工作者本来就是「无罪」的,那是「行政罚」的其中一种, 其规定处罚性工作者的法源在於「社会秩序维护法」80条下, 是以「拘留」、「罚锾」等,本身并无刑责,更没有「前科」, 真正有罪的,是那些媒介,或者迫使他人进行性交易,从中获利者, 处罚的法源,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与「妨害风化罪」以下, 反而是那些「应召站负责人」与所谓的「人蛇集团」,才有刑责。 其次,大法官之所以将其「社会秩序维护法」80条以下视为「违宪」, 主要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工作权」,这是无庸置疑的, 因此靠劳心劳力工作,或者靠身体工作,应该是可以等同视之, 其实,当性交易合法後,真正获利的将是那些中间人,性工作者还是受害的。 性交易会发生很多社会问题,是因为中间人威迫利诱者才是, 就算之前有禁止,但是却无法完全禁止,有很多工作都是游走在边缘的。 所以,以往性工作者也只是被罚锾或拘留,也是没刑责的, 利用他们赚钱的人,才是社会的乱源,但是人类本来有性需求。 第三,设立专区当作开放的前提,那麽就还是会回到之前的状况, 也就是说,性工作者的问题,依然会在台面下无法解决。 况且设立专区後,那个地方的治安等,也是很令人感到害怕的, 何况有谁愿意让这样的专区设立在自己家旁边? 焚化炉都不肯了,爱滋病患收留所也都要他们撤了,那麽性专区呢? 再说,如果设立性专区,是不是要限制未成年过去,那麽要不要增设派出所呢? 或者派警察巡逻、定期检查之类的,那麽性专区所耗费的警力,也是问题。 第四,设立专区是个问题,另外获利甚丰的中间人也要有很大的义务, 包含要求定期做检查,维护该专区秩序,禁止未成年进行性工作, 年纪满多大必需要强制要求他们退休(年纪越大越容易发生问题)等等, 大家似乎都只是考虑到性工作者本身带来的社会问题, 但是却忽略了中间人他们才是性工作合法後的受益者,应该要相对课予义务, 性工作者做身体检查时,是否要采集中体检,而非公开体检, 另外,他们的身份是否可以对外封锁,而让主管机关知道就好, 这样至少再教育下一代时,比较不会影响子女教育权等。 第五,设立专区虽然还是有社会问题,但是已经是不错的想法了, 然後每个专区设立一个公会,公会由性工作者构成, 并且限定年龄上下限,薪资所得的直接扣缴,仲介的操守检查等, 还要负责专区的秩序,体检与工作者本身的社会福利, 大家常常把性工作跟女生画上等号,其实也不少是男生,这也是个问题! 而且现在年轻人的价值观扭曲,曾有个访问,问说从事为何从事该工作? 结果竟然有不少人说,因为这是最快速获的金钱的方法。 有供给就会有需求,无可厚非,尤其是有如此庞大的需求的时候, 如果政府不准让其设置,其实社会问题只是被押在台面下罢了, 或许可以在一些闹区(尤其是晚上人越多的地方)旁设立专区, 或者允许一些本来就有提供相关服务的夜店也当作是小型专区, 竟量不要出现流莺的状况,规模太小反而越不好管理。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设立专区外,成立公会,课予中间人责任, 才能够让性工作合法的同时,使社会问题降到最低。 -- 我们只有在这个时候,这个地方, 被正在这里的我们互诩为天才,走出面前这扇门, 我们就什麽都不是,只不过就是个人,而不是我们。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1F:推 RIFF:包含前文 许多人都清楚地认知到 性工作者需要隐私、需要从业 10/15 12:39
2F:→ RIFF:空间与管道;这意味着 大家都潜在地排斥性交易,包括性工作者 10/15 12:41
3F:→ RIFF:与社会旁观者。 10/15 12:41
4F:→ RIFF:我们让它合法化(我也赞成)但是 本质上排斥它并没有改变。 10/15 12:43
5F:→ RIFF:这造成了更多成本 需要去逆势营造更好的环境。 10/15 12:43
6F:→ RIFF:虽然合法化-它依然是一种畸形,它违背良知、违背心理健康。 10/15 12:46
7F:→ RIFF:合法化後、性工作者少了取缔恐惧,但是她依然不会得到平静。 10/15 12:47
8F:→ RIFF:我们让它合法化,但其实我们更应该努力让他有其他工作机会。 10/15 12:50
9F:→ RIFF:其次 贫富差距与基本生活条件也有关,极贫困的人不得不让富人 10/15 12:53
10F:→ RIFF:剥削,他不得不出租身体、或者卖出一颗肾脏。 10/15 12:54
11F:→ RIFF:将来随着贫富差距大 肾脏公共交易市场也可能合法形成。 10/15 12:59
12F:→ RIFF:我们需要一个策略 以避免步向这样的社会。 10/15 13:04
13F:推 oodh:依新闻说,修法方向仲介仍然要罚,既然仲介要罚,允许专区就 10/15 13:22
14F:→ oodh:变得矛盾,专区就在吸引人家经营,就会有更高的宣传和交通等 10/15 13:23
15F:→ oodh:管理需求,即便专区里禁止企业化,只允许「性工作者互助」管 10/15 13:24
16F:→ oodh:理,「性工作者联合宣传,是否算甲为乙仲介」也是一大问题 10/15 13:25
17F:→ oodh:所以修法的路还很长,疑难还很多,新闻说可能允许应召站,但 10/15 13:26
18F:→ oodh:车夫不能宣传、屋主不能管理,小姐彼此不能介绍,不然应该都 10/15 13:27
19F:→ oodh:要罚;这样要怎麽经营?能否落实取缔? 10/15 13:28
其实,仲介之所以要罚,是因为不想让性工作沦为人口贩卖的输出口, 如果采取个人工作室,我想问题依然还是存在吧,就跟普通劳工一样, 一个劳工其声音太小,只有让他们组成工会,才能与资方做抗衡, 而且公会还能有负担相当程度的「行政法」上义务,譬如体检、福利等, 能够做的有很多。 麻烦就在於仲介开罚,真能有效吓止类似性工作仲介的工作吗? 其实,只要法律能够禁止未成年担任任何性工作,把性工作的范围规范清楚, 这样反而能够有效的管理吧! 其实,仲介跟其他工作的广告一样,是很难完全消失的, 譬如性工作者如果做了一段时间,找其他女生或男生下海, 请问这有构成刑法的各罪吗? 如果以後修法,一群性工作者组织成一个小型工作室,就无须任何仲介之类的嘛? 所以要修这个法,一方面让性工作合法,另一方面让仲介消失,这是很难两全的, 反而是,考虑仲介应该做的,或不能做的,区分清楚,反而才好管理。 这还必须要立法院把相关法条的定义,要定义清楚才是, 但是每次制定刑法都只是在叙述事情,完全不对行为做立法定义, 导致适用法条每每要靠判例,在判决书还要先做出「名词」解释,导致出入很多。 因此性工作这一环,反而仲介或工会的角色会比较重要, 而且满一定年龄时,也应该要强迫他们退休,否则很多健康问题还不是健保埋单!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10/15 15:06)
20F:推 valepiy:推! 10/15 15:10
21F:推 william2001:成立专区有施行上的困难度,所以目前的立法是合理的。 10/15 21:01
22F:推 KeySabre:我很同意RIFF所说的 我不敢想像自己的老婆跟女儿从事这行 10/15 22:50
23F:→ KeySabre:虽然无罪化 但是现今的价值观仍无多数人的认同.. 10/15 22:52
24F:→ KeySabre:倒是法律上的开放 会不会使未来世界的价值观也跟进这套.. 10/15 22:53
这位朋友,性工作者本来就是无罪,真正有罪是仲介, 事实上,法律是跟着世界走,以前人的权利是君王授予, 现在是先有人权再制订宪法,依宪法制订各项法律, 以前妻从夫姓,如今妻可以自由选择,儿女也行, 也是先社会变迁再有法律啊! 性工作者其实也是,以前这是神圣的, 後来因宗教被禁止,如今再度开放, 观念是跟着历史走的,重点不是有没有人认同, 而是是否有利用性来工作的权利?无论是「他」或「她」。
25F:→ suwilliam:仅开放个体户也是可以有专区~但很难查证是否有集团操控 10/15 23:12
26F:→ suwilliam:现阶段政策的方向可能就是希望避免仲介剥削与集团化经营 10/15 23:13
27F:→ georgebb:被强迫退休会上新闻 : 这制度让我们失去谋生机会 反人权 10/16 08:33
28F:→ georgebb:而实际上的情况很可能会是 : 由新入的幼齿以巿场机制取代 10/16 08:35
29F:→ georgebb:所以我赞成以登记制 并严厉课税以及其退休提拨金 10/16 08:36
30F:→ georgebb:不愿意加入登记制 则严厉取缔之 10/16 08:37
其实,设立专区,虽然有很多弊病,但是却可以集中管理, 加上「性工会」成立,这是我认为目前较可行的。 个人工作室其实有很多困难,以及很多法律不明的界限,需要立法界定, 与其如此,不如成立专区与工会,配合强制退休制, 至於课税方面我觉得就是依照所得税就好,要知道我可以「租税转让」啊! (所谓租税转让就是税反映在价格上),所以所谓的严厉课税指的是? 再来是,你要以何单位课税?个人?群体?专区?工作室? 因此若要课税我认为,仿照杂货店课税方式,或者所得税制课税。 另外强制登记是可以,但要尊重隐私权,采名册封存制,退休後除名, 工会必须负责类似劳保、渔保那样,负责一些保险基金的成立等。
31F:推 oodh:如果都是个人工作室也就没有所谓资方,只有顾客,何需工会 10/16 09:16
32F:→ oodh:你想说的可能是「公会」,但公会的权利来自对执业证照的强制 10/16 09:17
33F:→ oodh:但性工作还得先由公会许可、资料登录在案、政府有单位稽核督 10/16 09:19
34F:→ oodh:导,这恐怕和现在的性工作产业相去很远……。 又,如前言,性 10/16 09:20
35F:→ oodh:工作不能宣传,由性工作者组成的公会能否把守这些法条? 必竟 10/16 09:20
36F:→ oodh:性工作执照(如果有的话)并不像律师医师般是金饭碗,工作者和 10/16 09:21
37F:→ dgfly:看了中时的报导,无罪化不等於合法化,s大的公会还需很长时 10/16 13:56
38F:→ dgfly:间去实行阿~ 10/16 13:56
其实,大家可以想一个问题,现在真的性工作绝迹了哪? 而且性工作者一直没有「罪」,那只是「违警」事件, 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当下,他们是不合法的,但没有罪的问题。 况且,与其政府一一管制,或者要求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其他限制, 反不如设置公会,课予义务,并让他们对自己负责,设立专区也好、设立工作室也好, 其实,性工作很多,大家去逛逛西门,应该就知道了,又或者打开报纸等, 然後,在去看看泰国浴的历史,泰国是禁性工作的,然後呢? 总体来说,设立公会一方面是强制健检、身分检核、退休基金、健康保险等, 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政府的眼线或手脚等,将来成立专区, 一专区一公会或许是一种方法。 至於公会是否会依法实行应尽的义务,我的想法是: 当分散不好管理而且容易发生更多争端,不如成立公会做内部控管, 而且团结起来政府也好施手脚,而且不要发生让黑帮介入的状况(虽然不可能)。 其实性工作合法化最大的三个问题: 1性工作者是否成为性病的传播媒介 2他们的子女教育问题与本身退休後的谋生能力 3社会观感、青少年、未成年卖淫等问题 综合以上,公会或许是将来「顺利合法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39F:→ lighthearted:我觉得讨论的焦点要放在 如何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权益 10/16 17:30
40F:→ lighthearted:又不致於造成社会问题的有条件开放 一楼一凤的批评之 10/16 17:31
41F:→ lighthearted:所以成立 是站在性交易为恶、处处有性交易的需求上 10/16 17:36
42F:→ lighthearted:我认为管制色情 和 开放色情+性教育 是相对立的选项 10/16 17:43
色情、性教育、性艺术,是很模糊;国人的观感对这三者都是嗤之以鼻的, 因此才有更多的社会问题,但是这三者明明有很大的不同! 只是很有趣的一点的是,当无法消灭需求, 那麽只要能生产那个东西就一定会有供给,无论任何形式。 「性」也是如此,这很难去限制的,只会用其他方法继续存在, 按摩、陪酒、跳脱衣舞等,其实性工作如何作界定? 大家似乎一直被新闻误解了,性工作没有刑法上的罪,只是违警事件, 大法官作的解释文,是认为性交是两人的行为,罚娼不罚嫖违反「平等原则」 再者,该法条与其立法目的是不符合立法目的,也违反了「比例原则」, 当政府有其他手段来防止国民健康受到危害,可以用其他方式处理,为何要限制性交易? 况且若要限制性交易,为何只处罚娼妓,不用处罚嫖客? 所以大法官本来的态度,是说要禁止与否是立法权限,但不应该立这种差别待遇之法! 而且,这规定与立法目的:维护国民健康与善良风俗,并无正当连结性, 不是说大法官就认为性交易就认为合法或干麻的! 只是受到新闻错误解读,大家也误会了,其实是可以讨论的, 就好比之前有网友说,那麽是不是以後也可以器官买卖了? 交易是否合法,本来就是立法的权限范围内,只要注意是否规范合理合宪就可以了。 只不过,我基於性工作室很难完全禁止,加上这是生物性本能, 如果让其地下化,反而会造成更不利的影响,因此主张管制代替禁止, 何况这又不违反工作权!或自主权,有何不可? 但是器官交易不同,有三个东西是世界公认不能做交易的,也不能事先免除责任: 生命权、自由权、身体权,这是不能抛弃的,无论我国或他国都是如此认定的, 去翻民法、刑法的总则规定有相关的规定,就连尊严与意思自由也不能抛弃, 只是尊严与意思自由是更上位的概念,避免大家错乱,就提一下而已。 以下我贴出释字666号解释,这也是之所以产生这个争论的来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asp?expno=666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10/17 00:58)
43F:→ georgebb:性交易通常是按次收费(包夜也是一次性收费) 10/17 08:53
44F:→ georgebb:这样的话每次都要课营业税 以及退休金 呃 讲严厉怪怪的 10/17 08:53
45F:→ georgebb:讲...."严密"好了 不过这样收费会导致要向客人涨价因应XD 10/17 08:54
46F:→ georgebb:呃 其实 涨价能让性工作者好好退休这样是满道德的消费 10/17 08:56
47F:→ stevegreat08:你信不信,一晚10万有人照包? 10/17 12:41
48F:推 downtoearth:想太多,你涨价多的是不涨价抢生意的 10/18 08:41
49F:→ downtoearth:有可以不开发票的杂货店,为何更隐密的性工作者 10/18 08:42
50F:→ downtoearth:就会自动自发的守法? 开发票,缴税? 10/18 08:42
51F:→ georgebb:楼上 : 你讲的这种情形,那还用说 当然是捉 重罚 10/18 08:52
52F:→ georgebb:检举者发奖金罗 10/18 08:52
53F:→ KeySabre:这又一个问题 我们有这麽好的执行力吗? 10/18 09:03
54F:→ KeySabre:性工作者也有市场区隔 涨价可能是打压吃低价市场的工作者 10/18 09:05
55F:→ georgebb:楼上我讲的只是我个人的构想 不是政府订的政策 10/18 10:31
56F:→ georgebb:真的要政府搞得那麽"硬斗",恐怕选举铁定全部完蛋 10/18 10:32
57F:→ georgebb:台湾人民己经习惯政府要便民 要便利 更要便宜了 = =a 10/18 10:33
58F:→ KeySabre:呃 我推文是回你的构想没有错啊 怎麽了吗 10/18 12:37
大家可以想想看,性交易是否算取财有道?是否有伤害别人?还是有危害社会? 有必要视其为毒水猛兽?为何为了维护善良风俗,结果罚娼不罚嫖加以控制! 但是有用吗?需求很高,供给很少,价格只会很高,造成相对应的供给增多而已! 政府罚越多,娼妓与仲介自然会把罚款部分转嫁给嫖客,然後继续供给! 性交易,其实最可怕的问题,无非是现在工作的是否会成为性病传播管道, 以及以後的社会问题:儿女生育、社会观感、退休健康与保险等, 如果真能一一解决,干麻禁止这麽多?如果不能解决,为何把责任加诸在他们身上? 性交易被禁止顶多化为地下化,沦为黑道控制之下,成为黑色地带, 不如使之开放,但是成立公会或专区加以管制,并且要求强制退休与设立入业年限, 然後工作者采登记制,名簿隐密管理,他们的保险则由采取会费组成公积金支付。 性交易还包含成人影片市场等广大的市场空间,以台湾人的「创意」来说, 或许还能与欧美、日本媲美(这是笑话,别认真鞭!) 不过老实说,三温暖、夜店、酒吧、卡拉ok、汽车旅馆、猛男美女脱衣舞外卖等, 真要处罚,难道这些不算是「性」交易吗?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10/18 13:16)
59F:推 downtoearth:不要想太多,除非成立公娼,不然职业登记,工会 10/18 13:34
60F:→ downtoearth:等,在目前是不可能的 10/18 13:34
61F:推 dgfly:推楼上,没有先合法化而先组公会设立专区等等,争议性很大 10/18 22:54
62F:→ dgfly:不如先想想如何立法开放并设立规范,例如强迫纳入公会等等 10/18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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